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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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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第五章以专章规定的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是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与突破 ,反映了海事诉讼的内在要求。本文对海事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 ,重点分析了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制度 ,试图廓清其法律属性 ,探讨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思索其对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借鉴意义 ,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2.
证据保全公证的功能与应用(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保全公证或称公证证据保全是现代公证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除常见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材料以及现场情况、行为过程等证据保全公证外,又出现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房地产证据保全和网络证据保全等新内容的证据保全类公证,并且证据保全公证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诉讼中,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法院民诉证据保全的职能转移与司法专业分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丽 《中国公证》2005,(2):32-34
证据保全,可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现状入手,提出将法院民诉证据保全的职能转移到公证机构的设想从而实现司法专业的合理分工,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主义"、"司法公正"等民事审判改革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张卫平 《中外法学》2011,(4):795-807
本文将公证证据保全界定为公证机关实施证据保全的一项专门职能或权能。该项职能与公证机构的证明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纠纷、避免纠纷和诉讼的发生以及公正裁判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探讨了公证证据保全概念的价值和内涵,然后,又从民事证据、公证和民事诉讼的法理上对公证证据保全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试图深化和提升对公证证据保全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以完善公证证据保全规范,并有助于公证证据保全制度的合理运行。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设立统一健全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只是先后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分散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使得诉前证据保全仅局限于某些类型的案件。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该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  相似文献   

6.
孔令章 《现代法学》2011,33(3):124-134
为了发挥法院诉前证据保全所具有的保全证据、确定事实关系、促成裁判外纷争解决以及促进将来诉讼和集中化审理的功能,我国将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改变传统自提起诉讼始为纷争解决的思想,借鉴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制度,通过完善相应的证据保全类型、适用要件、实施程序以及认可诉前保全过程中与解纷相关事项协议的效力等制度,对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功能性改造,凸显其独立的程序价值。  相似文献   

7.
曲向东 《中国公证》2012,(10):32-35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时.马福海委员提出.为了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方面的职能优势.减轻法院的负担.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公证机构是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①目前我国在民法方面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保全,二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行诉前保全,也称非诉讼保全。  相似文献   

8.
在民诉理论上 ,诉前诉讼证据保全没有相应的立论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亦未作明确规定 ;而这种保全在诉讼程序上又直接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 ,在实践中危害性极大。故此 ,笔者从审判实践及民诉理论上对诉前诉讼证据保全进行了分析 ,探讨 ,并提出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诉讼证据保全的作法具有违法性。  相似文献   

9.
雷达 《中国公证》2014,(4):56-58
正尽管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诉讼外的保全证据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给予公证证据较高的采信度性,保全证据公证文书往往能在诉讼中起到决定诉讼走向的关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公证证据分外重视,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公证证据。但是偶尔也会出现了一些公证证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例,其中很大一部分发生在保全证据公证领域,因为此类公证往往就是为诉讼准备的。问题症结在哪?是法院对保全证据公证要求过于苛刻,还是公证机构自身就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10.
许少波 《法律科学》2014,(1):194-200
诉前证据收集的指导理念是实质公正,诉讼程序一体论、诚实信用论、诉讼预防论及诉讼程序促进论则构成了诉前证据收集的基本理由。诉前证据收集是存在风险的,基于对申请人利益与被申请人利益、本案利益与案外利益、当事人利益与法院利益、当事人私益与社会公益平衡保护的考量,妥适的做法是通过法院在诉前收集证据,并将其条件设定为有利于预防诉讼和减免诉讼,以及裁判案件需要的关键性证据。  相似文献   

11.
曲向东 《中国公证》2012,(10):32-35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时,马福海委员提出,为了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方面的职能优势,减轻法院的负担,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公证机构是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①目前我国在民法方面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保全,二是公证机构,按照  相似文献   

12.
张韧 《法制与社会》2011,(23):111-112
证据保全制度是现代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最早规定在海事特别程序法,此后在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中得到应用,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且该制度的规定不详细、难操作,再者对该制度的规定基本局限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的层面,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法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完善。  相似文献   

13.
秦琴 《法制与社会》2015,(5):240-241
证据保全制度主要作用是对证据进行固定与保全,从而确保和落实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和证据提出权.虽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作出一定修改,但是还存在一些缺陷.本文首先对于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予以概述,接着对现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主要是关于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条件、诉中证据保全管辖、程序性权利保障等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证据保全公证的功能与应用(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证据保全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事实。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固定和保管的活动。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被保全的证据事实。所谓证据事实,就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证据保全要加以提取固定、保存的就是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公证理论界一直延续着这样一种观念,即“诉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构办理,诉讼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负责”。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不仅能办理诉前证据保全公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办理诉讼证据保全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  相似文献   

16.
关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逶 《中国公证》2004,(10):45-46
一、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特点 由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属性所具有的特殊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了与其他证据保全公证所不同的特点: (一)电子证据的隐蔽性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全方位性.  相似文献   

17.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关的社会制度和体制不断得到完善,公证作为适应时代需求的一项业务逐渐应用而生。公证是以国家公权力对申请事项进行公证的一种重要职能,随着公证机构建设和公证工作的不断规范,公证所涉及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公证事项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及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及时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有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公证证据保全基本内容、具体作用、以及与法院证据保全的区别等方面的介绍,以期为公证中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提供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使举证原则已由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由当事人或其所委托的律师自行收集证据,这必然导致律师代理业务中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为增加。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则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由此就对律师取证的效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如何提高律师取证的效力,或者说,如何完善保全证据的法律途径,已经是摆在律师界、公证界面前的一个共同课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律师取证中引入公证机制,倡导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提 高律师取证效力从而确保在诉讼活…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审判的核心是证据之争,为了向法院提供证明力更强的证据以增大胜诉的把握和机会.请求权利保护方越来越多的把目光投向了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公证”.希望通过公证证据较高的证明效力使自己在维权诉讼中获胜。  相似文献   

20.
喻怀峰 《法学杂志》2007,28(6):136-138
证据材料保全制度是一种固定和保管证据材料的有效方式.只有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才有权启动这一特殊的非诉讼程序,法院不应依职权进行证据材料保全.作为向社会提供的一项服务,条件应尽可能放宽.保全机关应以公证机关为主,保全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公证证明的效力.同时,实施保全措施时应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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