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言论广场     
《中国司法》2009,(9):5-5
朱孝清 可考虑让律师在看得见听不见的地方监督讯问 前几年,重大冤假错案大多是因为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和我国证据制度的缺失有很大关系。为此,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司法部门要首先考虑完善一系列相关的证据制度。检察机关除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之外,还可以尝试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如讯问命案、强奸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也可以考虑实施同步录音录像。此外,还可以考虑让律师在“看得见、听不见”的地方,对司法机关讯问行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2.
据媒体报道,日前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回应了对于“命案必破”负面效应的提问,强调“命案必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更不会影响公正执法。公安机关将全力推动对命案和涉黑案件嫌疑人的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案已严重影响到公安队伍社会形象的情况下,以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既可还犯罪嫌疑人以公正,防止因刑讯逼供出现冤案,又可还警察以清白,维护公安队伍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3.
“沉默权”缺乏根据,因为它否定了侦查机关的讯问权,且自身具有不正义性。西方国家“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与“沉默权”的主旨大相径庭;“根本权利说”不能成立。“如实回答”是理所当然,它符合客观规律,且与刑讯逼供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建立在“两点论”和“两允许”的基础之上,又受到拒绝回答权的制约,比之西方国家沉默权的规定前进了一大步。协调机制是历史的必然,如果在确立这一机制的同时,建立非法讯问预防规则、协调机制实施规则,并设立根除刑讯逼供的宪法特别修正案,那么,我国将成为拥有最先进讯问制度的国家。  相似文献   

4.
核心提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活动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理念,杜绝暴力取证行为,严禁刑讯逼供,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运用科学讯问方法,从心理矫治的角度,根据嫌疑人的自愿供述规律,达到满足嫌疑人自愿供述基础上的侦查讯问行为。  相似文献   

5.
建立强制性隔离讯问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讯逼供能取得真实口供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强大诱惑力是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内在原因 ,而程序制度所固有的“黑幕”空间和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随意性支配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客观条件。强制性隔离讯问双方的一系列措施是消除这种随意性支配的真正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6.
袁坚 《政法学刊》2010,27(4):70-74
刑讯逼供缘起于国家对刑事诉讼的不当干预,要禁止刑讯逼供就应当规范控辩双方权力(利)行使的程序。对于控方主要从规范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规则等方面减少其权力行使的任意空间,对于辩方则应尽量减少其权利行使的障碍,此外,立法上的完善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7.
李军岐 《政法学刊》2003,20(3):72-75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程序的规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主要表现为侦查讯问程序的发动具有随意性,侦查讯问过程具有秘密性,“如实回答”一条的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等。我们必须本着保障人权与提高效率并重的原则完善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对作为讯问对象的嫌疑人的范围作出界定,同时设立犯罪嫌疑人的主张责任以维持二者权利义务的平衡。通过规定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问题。  相似文献   

8.
郭民 《刑事技术》2008,(5):67-69
在讯问工作中,讯问笔录正面临诸多挑战,如,法官不能通过讯问笔录完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例日益增多,更有犯罪嫌疑人借口讯问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以干扰办案和法庭审判。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理性批判与制度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咏梅  赵涛 《政法学刊》2004,21(3):59-61
刑讯逼供的产生具有思想、价值、制度以及实践等方面的原因,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可造成巨大危害,应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完善刑事侦查讯问的模式设计,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0.
侦查讯问的程序性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侦查措施 ,具有潜在地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性。有必要对侦查讯问设定一些程序性原则 ,以制约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 ,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侦查讯问的程序性原则包括 :禁止先行讯问原则、禁止刑讯逼供原则、公密结合原则、法定讯问原则和不轻信口供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一、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及其危害何谓刑讯逼供?其主体和客体何在?内容包括什么?理论界一直未有统一明晰的界定。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把供的一种审讯方式一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主体未作界定,客体限于被告人,范围过窄;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在刑诉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②笔者认为此定义比前者较为准确,但把刑讯的目的仅限于“逼其供认犯罪”,不妥。因为刑讯的客体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可能有被暴力取证的证人;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12.
姚健 《犯罪研究》2004,(4):65-69
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要获取口供。讯问权力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相对遭到侵害,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便不断发生,形成非法证据。因此,加强对侦查讯问中非法证据形成途径的研究,并据此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措施,将有助于遏制侦查讯问中非法证据的形成。  相似文献   

13.
核心提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活动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理念,杜绝暴力取证行为,严禁刑讯逼供,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运用科学讯问方法,从心理矫治的角度,根据嫌疑人的自愿供述规律,达到满足嫌疑人自愿供述基础上的侦查讯问行为。  相似文献   

14.
夏美婷  陈飞 《法制与社会》2011,(14):269-269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警察经常会采取诸多措施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残暴的刑讯逼供随着文明的进步有所改善,警方转而借助一些心理技巧达到问讯目的。关于警方讯问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辩论一直存在,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外国刑法和中国刑法对刑事讯问中出现的“欺骗性”策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态度,强调在司法实务中应该注重供述的真实性和程序的正当,明确道德底线兼顾道德评价。  相似文献   

15.
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侦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侦查讯问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制约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侦查讯问的程序性原则包括:禁止先行讯问原则、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原则、禁止刑讯逼供原则、讯问程序法定原则。我国现行的侦查讯问制度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配置严重失衡,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因而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缘于诸多原因。刑事法律中未能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便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倘若在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定的沉默权,就可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从而减少直至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相似文献   

17.
何缓  马丽 《法制与社会》2010,(29):85-85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幸的是,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一个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发生了。本文拟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结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和对策进行探索和分析。  相似文献   

18.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均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作了规定。从其初衷来看,其功能在于规范讯问过程,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保障和证实取供的合法性、真实性,保障重大案件的侦办质量,避免冤假错案。但是在实践中,其设置功能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体现了“尤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所应起的作用?本文试从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功能角度,结合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切身体会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19.
刑讯逼供的经济学解析--以刑事侦查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川豫 《法学论坛》2005,20(5):16-20
我国刑事侦查中非法刑讯逼供的现象非常普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警察使用刑讯逼供作为侦查讯问的手段所支付的侦查成本低,为此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小,但却能获得破案等一系列高收益.警察刑讯逼供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的原因与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和公安机关的行政运作模式有很大的关系,只有消除了刑讯逼供内在的发生基础,降低警察从刑讯逼供中获得的利益,提高刑讯逼供的成本和风险,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刑讯逼供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一定程度的存在,并且持续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危害正常的司法活动。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产生根源和遏制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从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历史、法制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根源如何采取相应的遏制对策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