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正"按照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规定,我代表市监察委员会,向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汇报我市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运转工作情况,请予审议……"8月21日上午,莱阳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机构组建和运转情况的 相似文献
3.
4.
5.
正"将代表参会通知在群里发发";"将代表和列席人员参会情况通报在群里发发";"将选举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会议主持词修改意见,用微信发给秘书组小王,让他在机关文印室组织打印"……2018年新年伊始,在鲁山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一度出现了用微信传情达意的"微信热"。全部加到群里2018年1月8日,鲁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于1月19日~21日召开。 相似文献
6.
7.
正8月22日上午,东营市东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1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监察委员会关于2018年上半年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区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报告了区监察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开展干部监督、履行监察职能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较为全面地展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正(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相似文献
9.
正监察法第九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时,一些地方使用"议案"这种公文形式。笔者认为,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用"请示"为好。 相似文献
10.
一是"法定"列席的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十分明确地表明,以上人员不是可列席可不列席,而是一定要列席。其目的是让这些对象到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随时解答代表可能提出的一些问题。这有利于他们接受监督和改进工作。二是"决定"列席的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就是说,除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 相似文献
11.
正从2016年12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到2017年11月在全国的推开,再到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明确"监察委员会"为同级的国家机构之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最终得到了宪法确认。一、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异同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 相似文献
12.
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人大议事、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是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重点规范的内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议事办法),都分别规定了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范围,明确了列席职责,提出了列席会议的要求。这些规定是组织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类列席人员与会的基本规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法制化、程序化的重要举措。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我们正确认识,认真思考,以健全和完善列席会议制度,实… 相似文献
13.
《吉林人大工作》2019,(12)
<正>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金振吉,副主任车秀兰、王绍俭、贺东平、彭永林,秘书长常晓春及委员共54人出席会议。副省长安立佳、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尹伊君,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扩权强县试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公民旁听会议。 相似文献
14.
正对于接受经人代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的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人员时,是否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接受辞职问题,笔者认为以举手方式接受辞职并无不妥之处。首先,人大接受辞职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接受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法检两长人员因事需要辞去职务的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检"两院"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中的个别人因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栗战书委员长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依法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等内容,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更好执行和适用监察法。 相似文献
19.
20.
《吉林人大工作》2019,(12)
<正>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长春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金振吉,副主任车秀兰、王绍俭、贺东平、彭永林,秘书长常晓春及委员共55人出席会议。副省长安立佳、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尹伊君,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扩权强县试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公民旁听会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