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公安侦查程序中的瑕疵笔录证据属于主体真实的证据,与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中国式"创新——瑕疵证据可补正的排除规则,附条件的承认公安侦查程序中的轻微程序违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理论日益完善,警力资源严重匮乏背景下,系统分析公安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中的瑕疵笔录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并提出具有现实操作性的建议显得格外重要。  相似文献   

2.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瑕疵证据理论是证据法学界的大事件,对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的建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瑕疵证据”的地位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其“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治愈规则也备受争议.就实质而言,所谓瑕疵证据应是一种证据取得禁止规则,它规范着相关国家机关的行为,其与非法证据产生重大分野,取证行为瑕疵的出现并不当然导致证据的排除,瑕疵证据可以通过相关治愈规则恢复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3.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威胁、引诱、欺骗取证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排除重复性自白一般限于同一取证主体.变更管辖后的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合法取得的重复性自白仍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与违法证据虽然都属于应当予以排除的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但排除的原因和适用的规则并不相同.瑕疵证据因为可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转化为合法证据。为正确应对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检察机关除了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和法庭举证之外.要防止被告方恶意行使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并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及作证效果。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面临困境,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排除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始终未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目的:不得以侵害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手段取证。以此为中心判断派生证据的先天瑕疵是否为实质性瑕疵,再进行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构建庭前会议与庭审中心“阶层式”证据审查制度,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起到推进作用。非法言词证据的派生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派生证据采取绝对排除与相对排除并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形成了一个由强制性排除规则、裁量性排除规则、补正规则三个规则组成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正在逐渐丰富,但是相较于立法,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仍然举步维艰。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六年的556个样本为调研对象,通过宏观数据统计与微观案例研究两种方式分析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提起数量逐年上升,申请被排除对象多为非法言词证据,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比例极低,且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比例最高,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多存在辩护律师,部分案件虽然成功排除了非法证据,但是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仍然没有太大影响。  相似文献   

6.
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在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外,瑕疵证据作为第三类证据已得到司法文件的认可。瑕疵证据需要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才能获得证据能力,如何准确界定瑕疵证据,如何准确把握补正方式以及补正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瑕疵证据,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排除供述的理由有,不能排除存在取供手段非法的可能;取供手段非法;程序违法;未补正或合理说明的瑕疵证据;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复供述。我国法院排除供述呈现的特点有,在以取供方法非法为由排除供述时,法律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而非第54条;排除供述的理由存在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程序违法既可以作为认定"不能排除存在刑讯等非法方法"的支撑性因素,也可以单独作为排除供述的理由;排除非法供述通常不影响有罪判决。法院排除供述的深层次原因有,法官对人权保障观念潜移默化的接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趋于完善;供述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排除供述不影响定罪;排除重复供述的理由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重复供述是否产生"实质的波及效力"。未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做到,进一步转变观念,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理解为人权保障规则;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内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导行政诉讼证据运用的重要规则。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规则由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下的三个不同的规则构成。即: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规则、瑕疵证据修复补救规则。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导行政诉讼证据运用的重要规则。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规则由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下的三个不同的规则构成。即: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规则、瑕疵证据修复补救规则。  相似文献   

10.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11.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12.
防止冤假错案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言辞证据采取较为严苛,而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较为宽松态度的现实基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非法实物证据,否定其证据效力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我国可以借鉴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在实践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条款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公正,"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条款应区分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  相似文献   

1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本身存在一定的瑕疵,严重影响了对该证据规则的基础理论研究。本文就该证据规则的词语概念和历史发展进行分析,阐述并论证了对其进行更改名称为"非法取证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证据问题为法律程序之灵魂。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应明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应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到行政程序阶段。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瑕疵证据的排除应慎重。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会遇到瑕疵证据。当前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存在缺乏程序限制、补正范围过大、判断标准不清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补正的程序机制,明确补正的范围和细化审查判断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公安行政执法权力的良好运行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公安行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实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公安行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整体框架并未搭建,具体规则亦有很大欠缺。应统一行政瑕疵证据的认定和补正规则,以完善公安行政非法证据制度体系。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为内容建立明确的行政执法非法证据排除体系。将自由心证规则引入行政法领域。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的确立和应用将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挑战,也将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保障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就必须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理智辩证的对待、认真细致的研究和积极主动的应对。为此反贪侦查工作中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和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等工作。  相似文献   

18.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的概念尚不清晰,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理解各异。 选取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作为切入点,并聚焦证人证言类证据为研究对象,经数据收集和分析后发现:实务中的证言排除情形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覆盖比较全面,法官审查时体现出司法能动性,行使裁量权的幅度较大,形成了证据排除实践的丰富样态。同时,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庭前解决争议比例小、对证据排除效果的评价标准待商榷、因非法证据概念模糊造成的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应立足非法证据排除的价值目标,明确裁判思路和裁量尺度,推进制度开展。  相似文献   

19.
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运用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审查提请逮捕案件的证据,对非法证据坚决排除;存在瑕疵的证据可附条件逮捕;证据不足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相似文献   

20.
对“非法证据”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所谓的“非法证据”,应在狭义上理解,即指执法、司法官员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热议,首因是其被寄寓了遏制非法取证的厚望。对非法证据排除之遏制非法取证功能的质疑,在我国缺乏力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能独立承担起防止错案的重任,防止错案也不是其当然功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