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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某私企聘用。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了 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 3个月,在试用期间月工资 300元。该用人单位决定对小李进行上岗前半个月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今年 8月初,小李结束培训,通过了考核正式上岗。 1个月后,小李觉得现任工作发挥不了自己的专长,于是向用人单位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3天后,企业劳动人事科答复小李: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赔偿。为此,企业要求小李赔偿培训费 1万元,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费 300元。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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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1):54-55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张某,男被诉人:某公司案情简介:2008年1月,张某经过面试,被某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张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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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余某从银行“内退”后,于2008年1月进入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至2008年9月被辞退,公司一直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裁令:支付2008年1月至9月双倍工资;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约定的试用期应按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计发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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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性质特点、试用期的范围、试用期的长度以及限制,试用期间的工资支付,试用期问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维权意识的淡薄,故意设置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并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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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医疗期等待遇?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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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慧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40-43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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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8,(1):46-47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李某,女
被诉人:北京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案情简介:
李某2003年进入北京A公司工作,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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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是有着1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啊,怎么就成了实习生?"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的大货车驾驶员罗师傅向记者讲起了他近日遇到的一件郁闷事:他在某物流公司上了5天班,只拿到259元工资。罗师傅觉得不合理,便找公司交涉,结果被告知他是新到员工,只能领实习工资。因为应聘时公司未对此专门说明,罗师傅对这种"被实习"的做法很生气,他想找到相关部门讨个说法。记者走访贵阳多家人才市场时了解到,罗师傅的遭遇并非个案,不少求职者都曾在就业中遭遇用人单位“超长”试用期或试用期故意压低工资等恶意侵权现象。众多求职者迫于维权成本过高,选择了忍气吞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民办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成了“试用期”劳动侵权的重灾区,而“试用合格方签劳动合同”更成了不少民办企业不成文的招聘规定,不少求职者在试用即将到期时莫名其妙遭到解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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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所在的单位属于改制企业,2006年企业改制时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我继续留用。我在原单位已工作了10年,2007年改制后的公司与我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我的合同到期时能否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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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宋某和武汉某民营企业于1994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自2000年5月始,宋某和该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新合同,至2005年已经签订五份内容相同的劳动合同。宋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了10年有余,该企业没有给宋某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05年10月,在该企业组织的一次体检中,宋某被查出患有早期肝硬化,该企业知道这一消息后,考虑到宋某“治病要紧”,又是“老员工”,便同意给宋某三个月假期。今年3月,该企业例行和员工续签合同时,没有将空白合同发给宋某。该企业称,由于和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无意再聘用宋某,要求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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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3,(1)
申诉人:李某,某市电器厂合同制女工。被诉人:某市电器厂。事实经过:李某于1988年7月与某市电器厂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李某以身体有病为由请求企业为其调换较适合的工作,厂方不同意,并以李某身体有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后在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厂方同意不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厂方一直没有给李某调换工作,李某也没有再要求调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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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1)
李某2003年进入北京A公司工作,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05年10月到期,同年9月,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某,称由于李某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