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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推进,各地司法部门都争相践行刑事和解制度,将其较广泛的应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并取...  相似文献   

2.
张永昌 《法制与社会》2012,(30):210+219
我国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持调解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沟通和交流,在加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本文拟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为出发点,探讨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3.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或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  相似文献   

4.
周一杰 《法制与社会》2010,(20):255-256
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第三人居中调解的前提下,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对话,加进双方的了解与沟通,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并适当减轻加害人的刑罚,提高审判效率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第二类是自诉案件中的调解。其有着深厚的伦理渊源与理论基础,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的形式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它是在加害人认罪和被害人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面对面地交流与协商,最后由加害人通过赔偿、道歉以及其他方式达成和解,司法机关不再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据和解结果对其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是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刑事案件各方权益的再分配。  相似文献   

6.
对于刑事和解,最病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如何适用呢,笔者的理解是:  相似文献   

7.
从被害人权利保护视角看刑事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近年来,司法机关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在积极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的实践价值,已经得到社会的一定认可并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些许分析,以期对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国家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我国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中,积极探索以刑事和解的方式结案,有的更是制定出相应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此制度的尝试,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争论与不足,特别是从检察工作的角度出发,在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应怎样运用检察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以下称“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强调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在符合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等条件的前提上适用刑事和解;(2)建立在加害人真心悔过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以经济赔偿换取宽缓处理;(3)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宽恕,达成和解,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4)尽管在名称上称为“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这种案件处理方式.在美国、英国、新西兰等西方国家早已有之。尽管其理论基础多元化,  相似文献   

11.
魏琳 《法制与社会》2011,(10):36-37
在西方刑事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相继经历了以保护犯罪加害人权益为核心和关心被害人权益的时期。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存在,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起到主动的作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对被害人与加害人身心的恢复和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可能更为重要。刑事和解就是这样一个试图建立被害人和加害人互动关系,以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利益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它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本文试从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进而探讨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和不足之处,以及这一制度如何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得到最有效的建立和发展。  相似文献   

12.
正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制度。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一、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对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刑诉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  相似文献   

13.
第五,针对刑事和解的特点,有人认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刑事和解制度,应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与要求:一是性质上与民间存在的刑事案件“私了”有根本的不同,其范围要限定,程序有要求,且在国家权力控制与监督下进行,并非完全由双方自由自主、无拘无束的“和了”,而是具有“私了”合理内核的“公了”;二是同样具有犯罪一般预防的目的与意义,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处理,只有那些危害性小的具有被害自然人的轻微犯罪案件才在和解范围内;三是加害人(犯罪嫌疑人)真诚认错道歉,赔偿侵害损失是化解被害人怨恨,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被害人的谅…  相似文献   

14.
宋东 《法制与经济》2009,(18):83-84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一些轻微的侵权型刑事案件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达成和解,从而使事件得到比常规刑事程序更圆满的解决。此时,刑事和解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无规矩不成方圆”。要使刑事和解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从制度层面使刑事和解规范化、法治化。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一些轻微的侵权型刑事案件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达成和解,从而使事件得到比常规刑事程序更圆满的解决。此时,刑事和解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无规矩不成方圆"。要使刑事和解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从制度层面使刑事和解规范化、法治化。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是指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某些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源自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反思。根据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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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监督调控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刑事和解,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方式,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最近高检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列举了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三种轻微刑事案件,即: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案(轻伤)等八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这类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阶段,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否可以撤案?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自愿和解,是否应当准许?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姚国庆吴金松姚国庆、吴金松同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一种类型。一般情形下…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此可见,刑事和解就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边缘化的寻求矛盾和解的一种非刑法化方式。  相似文献   

20.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只被认为是客体,欠缺参与地位,因而被称为“被遗忘的人们”.随着犯罪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侵害人、被害人相互作用理论逐渐展开,如刑事和解制度出现,强调了被害人、侵害人以及国家社会之间的一种利益衡平,国家不再一味苛责侵害人的不法行为,而是在认定侵害人不法行为的基础上强调被害人的利益,对被害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从和解的角度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被害人成为了刑事和解案件三足鼎立之其一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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