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数量或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刑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起刑标准,但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专用间谍器材的,应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中国卫生法制》2013,(4):22-22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解释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相似文献   

3.
现阶段,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的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仅依靠行政处罚难以从根本上震慑违法人员,而应当进一步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明确非法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标准。笔者通过对刑法相关罪名和司法解释的研读,结合办案实际,论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伪基站案件中遭遇的困难、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认定标准差异等问题,以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伪基站犯罪提供一些意见和参考。  相似文献   

4.
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果被侵害的是驰名商标,司法者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情节严重"、"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兜底条款,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犯罪"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以此体现出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将反向假冒行为直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难说恰当,但将其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不失为一种较为折中和稳妥的作法;国际法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基于刑罚方法的严厉性和特殊性,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慎重划定.  相似文献   

5.
杨绪峰 《法商研究》2020,(2):155-167
关于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问题在于:"不法"的认定欠缺层次性,作为兜底条款予以适用,机械套用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与"重大损失"的关系错位。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法益界定不清、风险高低的无视以及体系性思考的欠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是设立本罪保护的唯一法益,"其他严重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从"欺骗行为"到"其他严重情节"存在"不法"程度的提升。"其他严重情节"与"重大损失"具有相当性,应限定为"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只是提供了进行"是否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判断的契机,能否进一步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还需做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对"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适用应构建一套体系性的判断框架,以消弭司法实务部门的疑惑。  相似文献   

6.
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最为集中的一个罪名,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规范认定该罪的"情节较轻"有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未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具体标准。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法定刑的幅度往往与量刑情节无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标准也比较模糊,导致了量刑畸重畸轻的情况。"情节较轻"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从行为人的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本文主要介绍了非法伪基站的工作原理和危害,对生产、销售"伪基站",利用"伪基站"发送商业、诈骗信息以及以"伪基站"为手段开展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三种形态定性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查处伪基站的对策和手段,旨在为打击日益增多的非法伪基站和垃圾短信、维护通信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相似文献   

9.
一、怎样理解盗窃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如何分别量刑依照刑法第152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的有关规定,盗窃罪除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量刑幅度涉及三个刑种,如何适用及怎样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不但理论上有分歧,而且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我们认为,应统一依照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  相似文献   

11.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以下简称《解答》)第六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既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因此,正确掌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正确认定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怎样确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认识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随着手机终端的普及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伪装成运营商基站实施犯罪的行为(俗称为“伪基站”犯罪)逐渐猖獗,危害性日益突显。但由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专门规定,各地行政、司法部门对该类案件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在罪名罪数认定上都存在一定争议,造成对违法行为防治不利,目前全国各地的“伪基站”案件仍在不断发生,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文章拟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论学说,结合防治工作现状,就伪基站犯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进行专门具体分析,意图为运用法律武器应对“伪基站”行为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4.
子午 《江淮法治》2014,(4):15-17
正不花钱,也能群发上万条的短信。2013年,流行一种叫"伪基站"的短信群发设备。熙熙攘攘的街头,一辆不起眼的小车中。可有谁知道,只需要几秒钟,车内传出的阻断电波,就会让方圆几百米的手机信号在神不知鬼不觉中消失,这就是传说中的"伪基站"。伪基站屏蔽手机信号后,将大量垃圾短信群发至手机。调查发现,目前伪基站已形成一条完整的灰色利益链。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7日颁布施行的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关于“累犯”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法领域,立案标准应是司法人员认定犯罪时的参照标准,但在实践中,立案标准的功能却被无限扩大化,以致于被视为是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唯一标准。这种功能的错位,导致一方面将虽符合立案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又将虽不符合立案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概不认定为犯罪,这便出现司法中许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为民众所接受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对立案标准的性质作正确认定,即立案标准属于司法解释而非法律本身,立案标准是认定犯罪的重要参照因素但非唯一标准;其次,在司法操作中应当赋予法官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唯有如此,才可以使法官真正做到以刑法条文为根据,结合立案标准和案件中的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对某种犯罪的成立与否进行合理认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等有关惩治经济犯罪的条文,都规定了犯罪情节。通常的表述有: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等。犯罪情节涉及犯罪的构成和刑罚的运用。因此,怎样理解、掌握这些情节,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罚经济的犯罪,关系甚大。本文试就经济犯罪情节的特点、类型、内容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在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充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深入研究诈骗犯罪特点规律的基础上,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为指导,对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  相似文献   

19.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20.
吴飞飞 《法学评论》2012,(4):129-133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利息应当作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并以此时作为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犯罪成立后侦查机关立案之前被挽回的损失不应当在认定重大损失时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的从轻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