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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关押在某看守所的甲犯罪嫌疑人与同监犯交谈时,了解到该同监犯及其同伙的其他犯罪线索,即写成书面材料交看守所管教民警。后该民警以“证明”的书面形式,将甲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线索内容,套给另一犯罪嫌疑人某乙使用,法院据此“证明”认定某乙具有立功情节,对某乙减轻判处刑罚。[分歧意见]看守所民警出具虚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轻判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五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民警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立功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构成伪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看守所民警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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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丰同志在《人民检察》2005年第2期上,发表了《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应定何罪》的文章。认为:看守所干警为犯罪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证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帮助伪造证据罪、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应当定“帮助伪造证据罪”。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一、本案定“帮助伪造证据罪”不甚妥当笔者认为,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可以产生法条竞合的只能是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果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则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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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3月22日19时,被告人黄某将一9岁男孩绑架杀死后,打电话向其家人索要现金,在等候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在看守所用管教干警邹某的电话告诉其父亲黄某,让其帮助寻找网上通缉的强奸杀人嫌疑人、其舅舅李某的线索。不久,李某打电话给黄父,黄父将李某的电话号码记下后,交给了管教干警邹某,并请求邹将此算作黄某立功。邹某于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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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与监狱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一、关于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不能及时认定的原因分析首先,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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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系某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06年8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期间,陈某为减轻罪责,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发生在该区的、经该区公安机关多次追捕均未抓获的一个抢劫在逃犯藏匿地点,并得到查证属实,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该抢劫在逃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安民警,其特殊身份促使他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公安民警所应尽的义务,被告人陈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抢劫在逃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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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随着看守所狱内侦查工作的开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证据,经看守所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后,侦破了其他案件,可以达到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这些在押人员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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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再生犯罪证据是经过滋发、培养而出现的再生的能够证明犯罪的线索,即再生的犯罪线索,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护罪行,逃避惩罚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犯罪线索。这样的犯罪线索是派生出来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再生的犯罪线索。其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与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原因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进行的反侦查活动,针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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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看守所检举立功情况的调查表明,现实中的在押未决犯立功制度有异化趋向,可能成为逃避或减轻惩罚的途径。检举立功制度异化现象充分暴露出当前对在押未决犯立功线索的监管不力。建议在防范与控制方面着重加强看守所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检察审查机制,赋予检察监督刚性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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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功认定中争议问题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有赎罪心理的罪犯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即使最后未抓获犯罪嫌疑人,只要该行为客观上积极有效,亦可认定为立功。在认定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是否为“重要线索”方面,应进一步具体化。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用于立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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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卷四第七题(论述题)涉及刑事部分的解析甲彻夜玩牌妨碍邻居乙在先,争执中又对乙出言不逊且有撕扯致乙上身部分裸露遭受羞辱的事实,属于邻里之间因为琐事纷争而发生的侵害人身、人格尊严的案件。对此,有以下四种法律途径可供乙选择。1、首先,甲的行为涉嫌刑法中的侮辱罪,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但是,构成侮辱罪需要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就本案而言,甲对乙的侮辱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存在斟酌余地。又因为,《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基于这两点理由,应当告诉委托人乙:对甲的侵害行为以侮辱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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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已决待送罪犯的权益保障有所缺失,特别是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因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不力、监狱不认可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罪犯立功表现,导致看守所怠于保障已决待送罪犯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建议,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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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羁押期间与涉嫌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顾某同监室。其在得知顾某尚有余罪没有交待后,便许诺给顾5000元钱,让顾把余罪情况告诉自己,并由自已向司法机关揭发以立功,顾答应后,杨某遂向司法机关揭发了顾某涉嫌盗窃5万元的余罪线索,侦查人员就此讯问顾某时,顾交待了此余罪事实且申明其在杨某许诺给他5000元之先已有向司法机关坦白此罪的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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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立功线索的主体是侦查机关;查证的期限应较长;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被告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还是一般立功,均应等到查实后再行判决.对于判决后才查证属实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构成一般立功,则通过减刑来体现政策,如构成重大立功,则予以改判.被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可以认为是属实而不以被检举行为是否最终被起诉、定罪为准.查证的事项为行为是否属五种立功表现之一,立功线索来源为必查事项.查证后应反馈查证结果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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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3年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收税人员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受房产中介人员(俗称"黄牛")张甲、张乙所送的钱财,在计征税款时帮助其少缴或者免缴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款。其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先后多次收受张甲人民币52800元,帮助其少缴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合计人民币106万余元;收受张乙人民币78300元,帮助其少缴契税人民币23万余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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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参与抢劫武清区王庆坨镇金店一案被抓获后,不仅供认了抢劫金店的犯罪事实,同时还揭发检举了本案外的关某、张某,以及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河北省霸州等地区多次抢劫的犯罪事实。武清区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某提供的情况,与河北省霸州公安机关联系。发现关某、张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参与抢劫犯罪,已被河北省霸州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关某、张某正在服刑,李某某一直在逃。据此,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虽然所揭发的罪行已被生效判决书确认.但本案的侦查机关并不掌握李某某在河北省霸洲等地抢劫的犯罪情况,故仍应认定其立功。那么,犯罪嫌疑人揭发、检举本地侦查机关不掌握、而被外地法院已判决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就此问题,笔者结合立功的条件、本质,谈点体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