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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与西方不同。我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对国家的立法权限作了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  相似文献   

3.
关于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规定了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概括起来,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属于法律范畴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4.
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享有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种备案、批准程序构成了地方立法的法律监督关系,包含了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撤销权和不批准权。这对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提高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范性,多了一层保障作用。但从十几年来地方立法的实践看,这一监督职权尚未得到正确、有效地行使。一是报备环节不完善。报备工作除有关法律作出过原则规定外,对报备的时效、程序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这项工作带有  相似文献   

5.
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相似文献   

6.
2004年12月18日,“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汉召开,50多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全国、部分省市人大法制工作者参加。我国1982年宪法及以后的有关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地方立法权。改革开放20多年来,这些  相似文献   

7.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社会作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地方立法,宪法和法律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相似文献   

8.
一、地方立法的地位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理解的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六个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地方立法步伐的加快,地方备层次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愈益活跃。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何正确行使地方立法批准权,处理好与有关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关系,已成为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有关地方立法批准权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探讨。本文所称的地方立法批准权.系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享有的对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下简称"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市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法规")的批准权。它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公布权等一样,同属地方立法权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0.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是否需要报请批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不需要报请批准即可生效,只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即属于这一类。还有一种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还必须报请批准才能生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两个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法规)还必须报请批准才能生效,则属于这一类。本文所说的地方立法专指后一类。  相似文献   

11.
现行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所有设区的市。它反映了人们通常对城市规模的理解,直辖市是特大市,不设区的市是一般的市,因而设区的市是较大的市。地方组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认定的较大的市,是部分规模较大的设区的市。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  相似文献   

12.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和工作程序地方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对这些具体职权作概括,可以大致分为四项:(一)地方立法权这是改革开放以后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权规定行政措施。据此,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含有权制定规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下同)在地方行政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4.
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作出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十几年来,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较大的市的立法工作经历了起步、探索到逐步发展、完善阶段,积累了一定经验。对此,立法法第63条在对1986年地方组织法加以肯定的同时,又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相似文献   

15.
1999年10月立法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并决定将立法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下面就立法法在起草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和有关的意见作一介绍。一、关于立法法的适用范围在立法法起草过程中,对于立法法应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进行规范,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但对于规章和军事法规是否应在立法法中调整,存在一些不同意见。1.关于立法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包括规章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已于一九九○年二月十八日以国务院令(第48号)发布。为丁做好规章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  相似文献   

17.
我国将制定立法法消除法律法规“打架”现象 1979年以来,截止199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153件法律和10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现行有效行政法规800多件,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1999年11月,全国人?..  相似文献   

18.
《辽宁人大》2010,(9):28-28
宪法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 错误。宪法并未赋予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宪法只赋予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   

19.
写在前面的话地方立法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由此,掀开了地方立法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20.
国办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现行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二、清理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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