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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关于在订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规定涉及表见代理的部分内容。鉴于我国民法尚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以及民法理论上对表见代理的诸多争论与分歧,本文拟就有关表见代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粗略分析与探讨。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谭锐 《中国律师》2010,(6):63-65
表见代理制度于1900年由《德国民法典》首创,后为大陆法系诸多国家所采用,并成为英美国家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即“不容否认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3.
邓岩 《经济与法》2001,(12):11-11
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构成的首要条件。因为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会发生表见代理。而若行为人非以本人名义而为代理行为,则根本不属于代理,更无所谓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就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发生的情形有三种,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形下都可发生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4.
民事活动中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属表见代理,则代理有效;经被代理人否认或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则代理无效。合同法对无权代理作了较民法通则更为完善的规定,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也有同义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及民法原理,无权…  相似文献   

5.
蔡安娜 《法制与社会》2012,(14):251-25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1款已显见表见代理制度的端倪,但这两提哦啊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因被代理人由过错,而使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做了完整的规定,肯定了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上虽然无须被代理人存在过失,但须有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的外观假象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权的外观假象既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引发,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引发。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被代理人不得主动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表见代理制度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公平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由于表见代理的发生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故各国民法规定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和后果归属等几个方面对这一民法重要制度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怎样才能达到“有理由相信”的程度,立法上比较概括和模糊,司法实践中也争议较多。具备什么条件才构成表见代理,是父子关系,就构成表见代理吗?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的该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由此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追认,这种追认是积极的、明示的,正是这种积极明示的意思表示,将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由此订立的合同因代理权瑕疵的消除而产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在理论上称之为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相似文献   

10.
一。表见代理效力不适用有权代理 通说认为,表见代理应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具有相同的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直接归属干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以特别通知或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权某人为其代理人时,代理人根据通知,在前一种情形,对收受特别通知的特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其代理权;在后一种情形,对任何第三人均可以行使其代理权。”既然法律确认行为人可以行使代理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真正授权)则“代理结果”必然归属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11.
法律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也可以追认和不作否认表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与其所谓的“被代理人”之间实质上便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无权代理行为则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即行为人要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关于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和不作否认表示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又规定:“本人知道…  相似文献   

12.
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司法认定。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文根据相关法律就合同法中代理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3.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系无权代理未被追认时行为人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因规范技术上的原因,该两款规定在解释上引发明显分歧。从现行规定看,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系分别基于信赖原理和缔约过失原理而构建,在解释该规范时,需顾及法律文义所反映的立法者价值判断及法律体系所呈现的价值秩序,并兼顾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规则间的亲缘关系。在相对人善意时,其可向行为人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亦可选择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均不得超过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其本可由被代理人获得的利益;在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权欠缺时,行为人仅因过失而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此时应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确立的价值秩序,在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作妥当的损害分担。  相似文献   

14.
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之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相似文献   

15.
一、观点争鸣表见代理,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以致相对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该制度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目的对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均对表见代理的成  相似文献   

16.
表见代理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善意为基础,是以牺牲本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例外,是一种特殊的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不能够轻率地被认定成立,否则,将会破坏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有过失为要件。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关键是确定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之理由是否成立、理由是否充分。法官如何判断相对人有理由,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基础、交易对价、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等多种因素予以分析认定。必须要衡量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有没有过失,是不是善意。  相似文献   

17.
合同的表见代理之我见——兼评《统一合同法》第三稿的有关规定○马向红丁杰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运行过程中,代理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代理的实践中,表见代理制日显重要。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在实质上虽无代理权,但由于在表...  相似文献   

18.
周清林 《法商研究》2020,(2):113-125
伪造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未置可否。立法对此的悬搁表明,伪造印章下的表见代理构造较为复杂,无法通过单一的条文进行简单而直接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只是伪造的印章,则该行为只能定性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既有伪造印章又有其他外观,在相对人对伪造印章不知情下,相对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他外观进行判断,以明确行为人行为能否定性为表见代理。正是伪造印章具有复杂的表见代理结构,立法不对其做出判断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审判实务中的特殊类案裁判,有悖理论上有关容忍型表见代理的认定。此类案件的裁判,应明确此类代理的主观性,且明确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知情未反对。  相似文献   

19.
表见代理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防止“无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相对人或社会造成不利。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表见代理仍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利益,法律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我国虽然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其存在很多制度缺陷,以致此制度被称为“吞噬国有企业的黑洞”。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渊源、构成要件、性质等角度对表见代理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上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无权代理制度是代理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立法一般都将元权代理划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并分设不同的法律规定加以调整。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概念,尤其对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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