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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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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经过不断发展,先后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各有其优势和弊端。我国《公司法》从制订到修改,经历了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向宽松的法定资本制转变的过程。折衷资本制中的认可资本制更能促进我国公司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发展,应当成为我国《公司法》未来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2.
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很大的修改,将法定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和验资的硬性规定,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有利于经济发展。虚报注册资本罪建立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基础上,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缺乏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罪状描述已完全失去立法意义,应予废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对于股东(发起人)未如实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假出资。  相似文献   

4.
严格资本制下,公司法学者将资本充实责任界定为无过错责任.如果公司设立制度过于苛刻,缺乏灵活性,则会加重诚实守法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负担.国外晚近的公司法改革逐渐趋向于引入过错责任原则,并加强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内在逻辑性和体系性,结合我国实际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引入"双轨制",以弱化资本充实责任,彰显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法定验资程序,由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改革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大大缓和了资本制度的严厉性。然而,资本制度的缓和并没有否定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即便是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依然是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股东能否充分兑现自己的出资承诺恰恰关系新《公司法》下公司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认缴资本制的真正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问题,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关注和着重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公司资本信用悖论命题下的解读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目前公司法学理与立法在频频质疑坚持"公司以资本为信"的观念成为主流的立法指引时,傅穹教授首次提出了公司资本信用悖论这一命题。通过对这一命题的解读,不难发现具有合理性。这一命题对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三原则的正当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质疑,也迫使学者对公司资本制的制度成因和理论假定进行反思和检验。  相似文献   

7.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并未阻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反而能够修正其中的某些偏差。最低资本额的取消使公司的设立变为"零门槛",看似会妨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行,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实际上只是改变了股东出资的数额,并不会免除股东出资的义务。公司资本实行全面认缴制,只改变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同时,最低资本额不是法人人格否认的唯一判断标准,前者的取消不会妨碍后者的适用。但是,取消最低资本制度仍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需要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8.
何悦  李颖 《中国发展》2010,10(2):56-58
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中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正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十分必要。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出资比例”的不同观点,从相关法理的角度对《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指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将“出资比例”理解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相似文献   

9.
浅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兼谈债权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琼娥  李雪琴 《理论月刊》2003,(3):51-53,75
我国现行《公司法》,一方面执行的是极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公司法设计的目标与现实出现了极大的反差。本文在考察国外公司法的基础上,从加强股东出资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完善董事责任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从信用基础看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我国公司法的“资本信用”及法定资本制谈起,对比国外的立法与实践,指出我国公司法应完成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且结合我国的国情有选择地引进授权资本制,并提出法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创业方面的争点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12.
公司资本制度是实现公司制度效率与安全两个主要价值目标的重要手段.我国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创新主要有:大幅调低了最低注册资本出资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降低最低资本数额,继续扩大股东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13.
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中之重,它不仅涉及公司本身,更与整个经济的发展休戚相关.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选择上,近年来一直存在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争.本文拟从三大资本制度的介绍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来探讨其发展方向:折衷资本制应是立法发展趋势,但在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尚需缓行.  相似文献   

14.
邸燕茹 《前沿》2003,(5):101-102
我国《公司法》实行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法定资本制度以及验资制度 ,但是由于这些制度不完善 ,使实际操作中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屡屡发生 ,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本文提出加强股东及发起人的责任、加强董事的责任、完善注册资本验资制度和规制公司相互持股这几方面 ,来完善《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 ,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的多次修改与公司资本制度密切相关,使债权人利益保护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与域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有相同内容,适应了国际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趋势。应完善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完善股东的出资义务和信息服务体系法律规定,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6.
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各国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正,我国出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符合现实的发展,必须要对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在资本制度方面采取折衷资本制,降低最低资本额度,并允许以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形式进行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出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课以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及连带认缴责任,以对出资不足进行填补。  相似文献   

17.
徐刚  刘艳 《理论月刊》2003,(10):118-120
我国已经加入WTO,按照WTO规则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变革与重构我国《公司法》已迫在眉睫。其一,要使外商投资的公司回归《公司法》;其二,公司资本制度应实行折衷资本制;其三,我国《公司法》应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同时,《公司法》应取消关于职工权益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吕静 《现代领导》2006,(7):34-34
一、前言 中国目前虽然还没有采用授权资本制,但不论如何,董事会职权的不断加强已成为一种趋势。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条件下,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完善董事责任制度始终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于2013年12月28日修改、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将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对公司设立的监管。这一做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公法限制,提高了民众的投资热情,也符合国际上的流行趋势。但发达国家放宽资本限制是建立在诸多配套的制度体系基础上的。我国《公司法》在引进国外的资本制度时,并没有引进国外与之相配套的先进的信用体系。如何在鼓励投资、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在资本制度改革后,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在这些措施中,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关键。  相似文献   

20.
张雪娥 《求索》2011,(9):67-69
公司信用是公司履行或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障公司信用的论争表现出内部性与外部性之争及资本效用论与资本无效论用之争二重维度。内部性保障机制是通过公司法自身的规则调整公司组织体内部利害关系人间的权利义务来保障债权,外部性保障机制是通过公司法外的规则调整公司整体与公司外部利害关系人间的权利义务来保障债权。资本效用论主张资本要素对公司信用的实现程度具有实质性作用。资本无效用论否认这一点。每重维度中均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偏激立场,这种立场是不妥的。承认内部性和外部性机制双重保护的功效,以及既不承认资本的“全能”效用又不否认资本一定效用的做法,有利于公司信用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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