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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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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应按诈骗罪处理,而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诉讼处理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刑法》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鉴于目前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作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增设“诉讼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失的主观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本着"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往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行为人是否采用欺诈手段是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盗窃罪与诈骗罪同属财产型犯罪,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掺杂有诈骗手段和窃取手段的复杂侵犯财产类案件,使司法部门在定罪与量刑上困难重重。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4.
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我国诈骗罪的对象。三角诈骗的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诉讼欺诈不宜作为诈骗罪处理。关于找钱诈骗 ,有时只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欺骗他人放弃财物然后自己捡拾财物的 ,构成诈骗罪。欺骗他人交付不法原因给付物 ,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相似文献   

5.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后作出"终局性"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害人处分意志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被欺诈的财产损失由被害人自己造成;盗窃的财产损失由他人直接介入造成。在行为人使用诈骗术欺骗被害人抛弃财物然后自己取得财物时,如果抛弃财物与取得财物之间相隔的空间及时间很短,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的一则案例,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严重分歧。贪污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而理论和实践中对公共财物的界定模糊,导致实践中认定贪污罪存在争议。现行刑法规定,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特殊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国有财物、应交公的礼物、保险金和单位财物。这一规定已落后于司法现实,亟待调整。立法应将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扩大到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7.
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工作的有利条件,隐瞒事实真相,使客户单位信以为真地将本应交给国家机关的款项交给该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该资金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国家机关,此时就不能算作是该国家机关的公共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骗取其它单位的公共财物不能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而只能认定是利用工作之便骗取他人财物并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贪污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具有这一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8.
王磊 《工会论坛》2008,14(5):125-126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伪造民事证据,编造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学界对其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尽一致。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其认定为诈骗罪,但将三角诈骗罪进行具体形式的区分之后,诉讼欺诈行为同三角诈骗之间只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为诈骗罪所完全包容。诉讼欺诈行为本身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独立定罪归人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法定刑的配置应当与妨害司法罪的整体相协调,行为人通过诉讼欺诈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时,则根据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10.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肾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11.
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必须确认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构成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如何划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 ;第二、行为人有无采取欺骗手段 ;第三、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第四、行为人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第五、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否“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1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是否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是信用证诈骗罪的一个核心问题。从信用证的性质及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功能、我国刑事立法特色以及罪刑法定角度讲,应坚持“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区别“骗取信用证”与“使用伪造、变造的单据、文件”关键不在于行为手段上的差别,而在于行为直接侵害对象的不同;将本罪认定为行为犯符合立法思维。  相似文献   

14.
如果将"偷租"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在租客知情的情况下,就无法对行为人定罪,这一结论并不妥当。"偷租"行为不能评价为三角诈骗,因为不存在被骗人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三角诈骗中被骗人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过错降低了行为人的罪质,因此认定为诈骗罪,但"偷租"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偷租"行为成立盗窃罪,对象是财产性利益。从广义上理解盗窃罪财产性利益的结构,是行为人以平和手段对他人造成财产性损失的行为。应当将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准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诈骗罪类型较多,应从行为方式、行为人主观状态等各个方面入手认定处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行为属民事违法行为,不应当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的行为,应定为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属结果犯,应以占有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为既未遂标志。此外,在认定信用证诈骗罪时,还要注意其与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相近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6.
一 贷款诈骗罪的刑罚处罚(一 )刑罚措施及其演变贷款诈骗罪是从 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 ,在原诈骗罪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新的变动。原刑法诈骗罪见第 15 1条和第 15 2条 ,其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95年 6月 30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相似文献   

17.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结算凭证,又包括进帐单、对帐单、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结算凭证。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使用"是指结算凭证进入金融流通领域。侦查中应注重通过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排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防范措施上银行应妥善处理揽储和风险防范的关系,企业应抵制高息诱惑。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被犯罪行为人利用,以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它是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合同诈骗罪合同的外延包括大部分存在于市场活动中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口头形式等非书面形式合同也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行政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相似文献   

19.
对于虚构事实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理论上也观点不一。以往的学说中,想象竞合说不仅在罪数与逻辑问题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务中更是难以操作。法条竞合说片面追求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点,而忽视了二者本质的区别,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单单从被害人角度思考这一问题,必然陷入司法恣意的泥潭。从行为人角度出发,以分立说的基本立场认定为一罪则更为合适。具体的判断方法,可以采取两阶层的模式,先判断虚构的事实是否具有促使行为人履行交付义务的正当依据,其次判断是否使用了敲诈手段索取财物。在虚构事实属于正当依据,且并未使用敲诈手段索取财物的场合,成立诈骗罪。反之,如果虚构的事实具有敲诈的性质,或是之后的索财行为使用了敲诈手段,应当成立敲诈勒索罪。依此两阶层的判断方法,对各种类型的欺诈索财案件,均可得出较为清晰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诈骗罪包括两者之间的诈骗和三角诈骗。诉讼诈骗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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