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当下我国犯罪治理已进入轻罪时代,然而,十二部刑法修正案表明,轻罪时代我国刑事立法一直存在泛刑化与重刑化的趋势。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例,泛刑化立法体现为扩大犯罪圈,重刑化立法体现为加重刑罚来惩治贿赂犯罪。从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现代化要求以观,刑法应谨慎介入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法律已对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设置较为完善的保护及救济措施,对之入罪会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并违背现代公司治理的公司自治基本原则。加大刑罚力度难以实现贿赂犯罪预期治理效果,“行贿受贿一起查”不等于“行贿受贿同等罚”,重刑化反而会导致贿赂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增加查处难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与治理单位贿赂犯罪应从企业内部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合规改革应该成为轻罪治理的首选方案。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不能延续传统泛刑化与重刑化的方式,刑事立法应谨慎进行犯罪化,刑罚配置应尽量轻缓化。  相似文献   

2.
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目的,故犯罪与刑罚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体”,而刑事立法和司法则为犯罪与刑罚之“用”,是为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服务的。行刑是刑罚实现的基本实践过程,行刑权是刑罚权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是现实的刑罚权。建立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司法体系,是科学地行使刑罚权,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3.
轻罪刑事政策论纲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事政策轻缓化已是世界大势,不少国家在轻罪刑事政策的轻缓化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系统、深入地探讨轻罪刑事政策的研究概念、结构、根据、意义以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等问题,探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监狱处遇等领域如何践行轻罪刑事政策,对于推动我国犯罪治理以及刑事政策体系科学化的进程是十分有益的。  相似文献   

4.
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在司法层面应当摒弃必罚主义,确立治理导向的司法观,坚持实质犯罪论,对行政犯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体系中更多综合运用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处理犯罪,尤其要破解好二元制裁结构下程序出罪后的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理措施衔接难题,实现更好犯罪治理。  相似文献   

5.
选择性起诉作为美国所特有的一项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正逐步以刑罚人性化和轻缓化为取向,宽严相济,注重刑事司法的轻罪轻刑化和行政上的轻罪非刑罚化矫正。  相似文献   

6.
张杰 《法学论坛》2024,(2):29-38
轻罪在犯罪结构中占比过重,带来涉罪人数激增。为有效控制犯罪圈,减少轻罪刑罚适用,降低刑罚负面效应,当前司法呼吁实现部分轻罪出罪化处置。为此,应当重视刑罚替代措施,加强行刑衔接,以行政处罚衔接、替代刑事处罚,分流部分轻罪行为,实现轻罪犯罪圈的适当收缩。针对实践中行刑反向衔接存在的观念重视不够、检察环节过滤功能发挥不足、配套保障机制措施不力、法律规定不明等问题,促进行刑衔接实现轻罪出罪,需要更新刑事司法理念,重视行刑反向衔接;更加重视检察环节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扩大轻罪行为相对不起诉范围;加强配套机制制度构建,既促进不起诉的运用,又有效实现行政处罚的高效透明,确保行刑衔接渠道畅通,进而优化轻罪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轻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轻罪治理问题引起广泛关注。轻罪治理面临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不尽完善、起诉裁量权行使存在不足、轻罪案件诉讼程序亟须优化等现实困境。现阶段,以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作为轻罪案件的界定标准更为科学合理;应通过探索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配套改革,优化起诉裁量权运行机制,完善缓刑执行配套措施,建立轻罪综合治理中心等措施,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8.
陈珊珊 《法学》2012,(2):141-147
因各种交通犯罪所带来的犯罪恐慌与风险的不可预期性,重刑化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已有所体现。尤其是我国交通犯罪的刑罚体系不仅存在着内在的矛盾,而且在量刑上似显宽严失衡。从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轻刑化的量刑体系仍是我国交通犯罪刑罚改革的必由之路。通过改革刑罚结构与量刑的权重因素、严格刑事证明标准、恪守刑法谦抑原则方能有效地在犯罪治理与刑罚公平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9.
张绍彦 《现代法学》2003,25(2):23-30
轻罪处罚制度的不足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板块性缺损。中国刑事立法犯罪概念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刑法上的犯罪实际上是严重或较为严重的犯罪 ,而不包括轻罪 ,因此 ,应当以劳动教养立法为契机建立中国的轻罪处罚体系。轻罪处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面临一系列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需要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客观条件外 ,还需要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理论创新。这就需要从理论上形成和提出问题 ,并给予科学的说明 ,为轻罪处罚制度提供必需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罪等轻刑罪名的增设推动我国刑法结构向轻刑化演进,对我国固有的罪刑观念与二元化违法犯罪制裁体系造成冲击。日本刑法呈现出典型的“大刑法结构”,犯罪圈高度扩张,《轻犯罪法》处于刑法结构的最低点,对《轻犯罪法》展开全面考察有助于为我国应对刑法结构轻刑化提供理性参照。《轻犯罪法》具有预防性、象征性与补充性特征,以司法化程序确立法治保障,实践中大多数轻犯罪案件均是以不起诉实现程序分流,少数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也是以略式(简易)程序为主且刑罚轻缓,由此兼顾效率。《轻犯罪法》虽是日本犯罪圈扩张的代表,但适用中却有效控制了刑事资源的投放与消耗。面对我国刑法结构轻刑化过程中轻刑罪名的立法扩容与司法激增,应理性认知轻刑罪名的预防性色彩与轻微罪质,确立“增减并进”刑事政策,即在立法增设轻刑罪名之时同步削减投放到轻刑罪案刑事反应系统中的制裁性要素与程度。同时,治安违法行为轻罪化及其制裁程序司法化符合刑事法治理念与人权保障诉求,具有正当性,但应当在逐步积累轻罪治理经验并充分理解轻刑罪名本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不能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11.
轻罪重罪之法定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丽萍 《中国法学》2013,(2):128-138
借鉴域外经验,中国刑事立法也应对轻罪和重罪的界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不仅具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意义,也具有犯罪观念、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方面的重要意义。轻罪与重罪的划分应是对罪行而非对犯罪性质的划分,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而非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中应采取法定刑标准而非宣告刑标准,在具体划分界限上应以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  相似文献   

12.
徐岱  刘佩 《北方法学》2010,4(5):87-93
犯罪分层是纵向的犯罪分类,一般分为轻罪、重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全过程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总括性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层理论的立法明确化,并要求在立法时采取以刑罚为基础的形式标准和抽象的思考方式。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实现犯罪分层理论的立法明确化,存在着刑法典罪刑不相应、研究不充分等立法障碍。所以,犯罪分层的立法明确化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犯罪分层的立法实现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13.
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李洁 《法律科学》2002,(4):109-119
对轻微或极轻微的行为是否犯罪的问题 ,日本采司法处理模式 ,在刑法中不规定对构成要件行为的程度的限制 ,但在司法中将不值得处罚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中国采立法处理模式 ,明确在刑法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立法处理模式要求法律具有更高的确定性 ,因此 ,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情节、结果、后果等弹性规定应予必要的修订。  相似文献   

14.
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今中国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自然犯到法定犯、从重罪到轻罪的历史转换,犯罪治理的策略也需要与时俱进,顺势而变。具体而言,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应该彻底摈弃严打重刑思维,从宽严相济转向以宽为主的刑事政策,刑罚应整体趋轻,更多关注出刑和制裁多元化,更加注重常态治理和依法治理,刑事程序制度也应更加轻缓与灵活,同时营造更为宽容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5.
李晓明 《中国法学》2007,33(6):166-188
本文从中美IP/WTO第一诉论及两国IP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力度问题。作者在全面分析了争诉原因和两国立法与司法机制差异的前提下,基于对两国IP保护强度综合评价指标的测算,认为两国IP保护力度大体相当,或许在个别方面(如刑罚力度)美国稍强于中国;美国侧重于司法保护,而中国则是民事、行政和刑事一体保护;中国的行政罚相当于美国的轻罪罚。从国家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考虑,本文主张应尽快建立中国的轻罪体系,通过对立法与司法机制的局部调整,较合理地解决长久以来中国制裁体系不合理的状况。  相似文献   

16.
乔沙 《政法学刊》2012,(4):22-28
德国社会学教授乌尔利希.贝克指出,风险社会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中心议题。为了实现对风险社会的管理,我国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上不断与时俱进,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是刑罚处罚的早期化,它是风险社会中风险控制的体现,能实现刑法的提前保护,又能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权滥用。  相似文献   

17.
行政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为有效地惩处行政犯罪,其惩罚机制也有其特殊性。我国目前针对行政犯采用的是一种依附性的立法模式,就是有关于行政犯的基本罪状和法定刑都是在刑法典或刑法单行法规中规定的,只是在处罚罚则中对追究刑事责任做出笼统的宣告式表述,这种模式下激发成文法体制下刑法条文的机械化与行政法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坚持刑法典总则的原则性指导,在行政法律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法律规范。这样有关行政犯的规定就可以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法律,直接依据该法规认定行政犯具体罪行的内容,有利于保持刑法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兼顾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  相似文献   

18.
试论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田宏杰 《法律科学》2001,(5):123-129
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存在着以下不足:缺乏超前性、完备性和配套性;针对性不强;刑罚设置明显偏轻.有鉴于此,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的几点构想:其一,增设黑社会犯罪的有关新罪,同时对现有罪名进行补充修改,使刑法规定具有适度的超前性;其二,修改现行刑法典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规定,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其三,采用特别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9.
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但是,每年将30万左右的人贴上罪犯标签并使之承担过重的犯罪附随后果,甚至沦为社会的对立面,这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巨大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实务中直接适用“但书”规定得出无罪结论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做法,存在说理不足、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硬伤”。“但书”规定只能在行为缺乏刑事不法,以及虽具备刑事不法但存在免责事由,从而缺乏处罚必要性等事实得以确认之后才能有限适用。为限定本罪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需要准确理解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尤其要对抽象危险进行必要的司法“印证式”判断,以确定立法者所预设的法益危险是否存在,妥当认定违法阻却事由,准确认定本罪的自首,提高缓刑适用率,将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处罚落到实处;在立法政策上,有必要根据犯罪发生的实证数据进行调整,适度提高入罪门槛,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限定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同时配套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建立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以有效降低犯罪的附随效果;在犯罪的情境预防方面,强制汽车制造商安装车载酒精监测装置是减少犯罪的关键手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