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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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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2.
夏伟 《中国法学》2023,(4):240-262
囿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刑法理论有关“但书”出罪的研究已经陷入了瓶颈,在司法层面探明“但书”出罪的运行机制,对于反思立法和验证理论尤为必要。实证研究表明,“但书”在轻微犯罪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出罪运行机制,从宽情节与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成为出罪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受类型性有罪司法推定的影响,“但书”出罪机制在抽象危险犯中无法顺畅运行,加上定罪免刑机制与之相互竞争,挤占了原本属于“但书”出罪机制的适用空间,使轻微犯罪的出罪体系存在漏洞。基于“但书”在出罪体系中的应然定位,应当在立法上增补新型出罪事由,以分流“但书”溢出的出罪压力,在司法上构建抽象危险犯“但书”出罪的类型化规则,并细化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与“情节轻微”之间的差异性与梯度关系,从而充分释放“但书”的出罪潜力并有效防止其被“善意滥用”。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新增的罪名。《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第二款为:“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一个刚设立的罪名,实践上是一片空白的情形下,如何时它进行适用,是当务之急。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的两种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制为犯罪行为,之所以把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比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的关系,在遏制交通事故多发的作用方面,刑事处罚具有明显的优势。  相似文献   

4.
钟燕 《法制与社会》2012,(23):236+238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等三个问题是必须理清的,本文致力于讨论以上三个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本罪与相关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马春晓 《法学》2022,(3):67-81
司法中关于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有基于成品油许可和基于危险化学品许可两种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思路。在2019年国务院放开成品油市场准入与2020年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法院沿用这两种思路作出裁判,均存在相应的论证缺陷,这也是“口袋罪”在司法中被滥用的一个例证。司法机关青睐“口袋罪”,是由于此前刑事立法滞后、规范选择逼仄,而轻罪立法时代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局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之后,司法应及时调整原有论证思路和裁判结论,根据运输、仓储等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现实危险”等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作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罚。应当倡导一种建立在充分尊重立法基础上的建构性刑法解释,这是刑法解释论在立法活性化时代的新常态。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之后新增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即是我国刑法最新修订过程中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由于本罪所规定的行为.在社会生活当中具有非...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8,(1):54-62
面对经济犯罪复杂情况和司法实践严峻形势,亟待对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理论展开法教义学研究和探讨。经济犯罪出罪事由是指在经济犯罪刑事司法活动中据以判定某一经济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或不予刑事处罚的某种特定事由。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可以划分为基本类型、特有类型、抽象类型、程序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等五种,并呈现出多样性、零散性、独特性和开放性等鲜明特征。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现状并不理想,未能收到应有的出罪实效,急需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武,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必须认识到抽象危险犯既不是形式犯.也不同于行为犯,从而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都是亟待厘清的问题,以有利于将来的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9.
在积极刑法观主导下,我国刑事法网向“严而不厉”的一元化制裁结构发展,轻微违法行为面临如何出罪的法治难题。基于法教义学的基本态度,在司法层面完善出罪体系更合理务实。实体出罪路径面临不法如何判断、“但书”条款如何适用、抽象危险犯如何认定以及实质解释如何操作等方面的困境。而程序出罪路径亦需在出罪依据的限制、程序供给的不足以及自由裁量的质疑等方面进行反思。虽然两种路径对应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并不具有可比性,但实体出罪路径受制于当前刑事立法的整体趋势与犯罪治理的总体方略,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有效缓和过度的犯罪化与刑罚化,程序出罪路径具有更加广阔的适用空间。因此,在刑法变革与治理转型背景下,刑事诉讼程序亦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刑事政策机能,积极回应社会变革的现实需求,构建与完善程序出罪体系,促进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大量的行政行为在定罪、量刑、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条文,凸显了行政行为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对同一个行为之主观心态认定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产生的悖论,这要求刑事司法认定不能以行政确认为前提。行政处罚作为犯罪成立之前提更有准严格责任适用之意味,这会导致取消该罪本身成立的既有刑法标准。在量刑上,行政处罚作为刑罚从重处罚的依据是时无关之已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当评价的结果。基于常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明事实也是没有必要的,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的行政处理是违法司法解释的产物。基于此,对入罪和量刑之行政行为必须建立一般司法审查机制,这是控制大肆扩张之行政行为以及罪刑法定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1.
犯罪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可以从形式的犯罪、实质的犯罪、司法评价的犯罪三个侧面来加以阐释。形式的犯罪就是罪刑规范;实质的犯罪是全部具体罪刑规范的共同法律本质。两者都是立法者的意志体现。它们本身都没有刑事违法性,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司法评价的犯罪,才存在刑事违法性判断。我国本无刑事违法性的理论,应当创建。只有创建了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刑事违法性理论,才能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贯彻"无危害即无犯罪"原则。刑事违法性是司法者评价生活行为事实在客观上是否违反法秩序的步骤和标准。它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我国应当对《刑法》第13条赋予新的理论内涵以完成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创建。  相似文献   

12.
王昭武 《政法论坛》2021,(2):165-179
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行为同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作为共犯的成立前提,因而面临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的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该说中有着眼于帮助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主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的,也有以刑法分则条文的定罪机能为根据,提出"帮助犯正犯化"说的。但是,共犯的违法性不从属于正犯,正犯合法之时共犯亦可能违法,正犯违法之时共犯亦可能合法,因而应采取最小从属性说。在该说看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属于独立罪名这一意义上,具有正犯性,而在只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才能成立犯罪这一意义上,又具有共犯性,因而是一种介于正犯与共犯之间的"混合归责模式"。这种理解虽然看似违反形式逻辑,但其恰恰是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忠实解读,且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主张原则上应从属于正犯犯罪,但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可以仅从属于正犯实行行为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真义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罪刑法定原则为限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防止罪刑擅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诞生。但是,孙伟铭、黎景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并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有必要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的真正意义做一探讨,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保护机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得到实现;使刑法的社会效果在法律效果的框架内得到正当合理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活跃的刑事立法中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类型,这在我国刑罚结构明显趋重的刑法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我国刑罚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适用中受到了质疑,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微罪的正当性建立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法设计方面,微罪入刑应当严守“非实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对刑事可罚性予以限制;同时应配置轻缓化的处遇措施,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诉、一律判刑的思维不可取。为实现个案公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国《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以达到微罪的轻缓化处罚效果。  相似文献   

15.
我国对非法行医分别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做出规定,二者概念及内涵的本质区别是行政违法与犯罪。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应从主体和客观方面予以准确界分。为了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完善案件移送与接受机制,规范案件移送中的证据转化,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量化了非法行医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利于司法实践,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6.
郭华 《政法论坛》2021,(1):161-173
疑罪是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且无法绕开的实然性难题。刑事诉讼立法抑或刑事司法或显或隐地借助于从无来摆脱其困境。疑罪从无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我国理论所倚重,理论上不仅将其视为国外司法活动的惯常做法,在叙事上也将其与证据不足相等同,甚至还将其功能扩展到作为根治冤假错案的惟一途径。坚持疑罪从的无国家存在冤假错案的现实,与我国理论对其功能表达形成相当的反差,特别我国司法实践未遵从理论指导的现实样态,又使得人们对理论阐述衍生迷思并陷入困惑。实质上,疑罪从无是一种分配错误的裁判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时存疑且心证无法形成情形下选择配置错误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是减少错案的防范性规范,在证据理论层面不同于证据不足,理论也不宜作为纠正冤案的基本惟一准则。一般而言,对于有罪与无罪均有证据证明而难分伯仲时,疑罪应当从无;对于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辩方自愿认罪而法官心证仍未形成,且对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此种情形下的疑罪也可以从轻。  相似文献   

17.
王昭武 《法律科学》2014,(4):144-151
扒窃入罪,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会模糊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限,导致选择性执法,有损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而有必要予以限制。但书规定是限制扒窃入罪的法律根据,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界分行政罚与刑事罚的基本理念。只有达到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的违法性的最低标准,满足盗窃罪的违法性的“质”与“量”,才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方可入罪。  相似文献   

18.
段阳伟 《河北法学》2021,(1):88-100
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有一明显趋势,即将行为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对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界多从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质"的差异,或者客观主义刑法观的角度出发予以否定。但是,在我国"定性+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以"量"的差异为主、质的差异为辅,行政违法性"量的累加"可以产生刑事违法性。"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程度,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等定罪时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有利于弥补劳动教养废除后的制度空白,调整我国"结果本位"的刑法结构,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9.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20.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交通状况而增设的新罪名,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由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与刑法规范体系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了在罪状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也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对《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的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会发现现存的诸多问题仍然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展开和诠释.在调整立法之前,目前的当务之急则是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加以精确确定,自然就需要将其与行政法和刑法中其他犯罪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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