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2.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3.
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4.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损害著作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上的根据。即行为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既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2)使用人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使用的是《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盗版,是指以营利为目  相似文献   

6.
网游私服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并控制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向游戏玩家提供客户端程序,私自运营他人游戏作品的行为。私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同时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予以刑法规制。在两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因特网上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特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以数字形式将其作品在互联网上发表或发送。即相当于侵犯了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发表权。作品要上网 ,首先要将以传统形式表达的作品转换成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数字作品 ,即进行数字化 ;然后存储到与因特网连接的服务器上 ,即上载作品。数字化和上载行为 ,现行著作权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两种行为应在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范围内 ,是信息条件下作者的新权利 ,受法律保护。第二 ,非法篡改加注在网络作品上的版权管理信息或删除、篡改、伪造作品的有关内容。即相当于侵犯…  相似文献   

8.
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郭泽华对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8种软件侵权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较多却又难以认定的是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非法复制的行为。由于软件同其他版权客体...  相似文献   

9.
<正>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权。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0.
翻唱行为是指在制作录音制品或者在具有商业性质的表演中,演唱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的行为,并分为直译性翻唱与演绎性翻唱。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翻唱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应区分翻唱行为的类型,进而在综合考量著作权人、侵权行为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1.
File-sharing sites such as the Pirate Bay which provide an index of searchable bit torrent files or some type of list or catalogue of links to massively copyright infringing content (whether for streaming or downloading) have raised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 providers of these links are infringing the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right. In these cases there are two potential infringers 1) the person who has uploaded the work without the authorisat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and the uploading is likely to infringe the reproduction right) and 2) the person who sets the link to the uploaded work. This article is concerned with the liability of the person setting the link.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应当体现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稳定交易秩序的司法导向、平衡相关方利益的价值取向。对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应当通过行为外观探求其内心真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综合合同条款文义、著作权人之行为、代理人之权限、出版合同及其履约过程进行判断。对于代理人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之内签署的许可使用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作为被代理人的著作权人,而不应认定为转委托。著作权人死亡后,在对其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暂缓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不存在拒不支付之主观过错,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对于权利人通过合同关系行使处分权已经构建的稳定交易结构及交易秩序,应予以尊重。  相似文献   

13.
梁志文 《法律科学》2013,(6):119-129
使用者利益是版权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版权法中的地位却日趋边缘化。它常常被其他议题所淹没,也尚未得到版权理论的系统梳理与阐释。版权法上的作品使用者具有不同的面孔,它们是作品载体的所有者,是消费者,也是重要的创作者。作为不同身份的使用者,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使用者利益分别得到了默示许可、首次销售和合理使用原则的庇护。但是,这些规则均有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适用范围广于首次销售的权利穷竭原则为成文法和司法判例所共同确认,它通过三要素来确定使用者利益是否应得到保护。因而,权利穷竭原则也属于保护使用者利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与其他规则一起促进了版权生态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中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客体是作品,而非载体。购买一件有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这一“购买”民事法律行为中其实包涵一个“租”和一个“买”两重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享有并非“权利穷竭”理论的例外。专利权中对专利产品也应有出租权,但应根据专利的价值与专利产品成本价值的比例来确定是否享有出租权。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的实现主要有四种具体的实践模式:一次性卖绝版权模式、登记许可模式、两种版权模式和商业出租中心模式。  相似文献   

15.
李承亮 《法学研究》2014,36(1):114-131
在合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只能要求发行链第一个环节的发行人支付报酬,而在非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却可以同时要求发行链所有环节的侵权人赔偿各自的侵权所得。判断赔偿是否超额不应当以权利人在合法发行链上能够收取的报酬为准,而应当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为准,只有超出损害的赔偿,才构成超额赔偿。被侵权人以与侵权人同样的方式利用作品所能够获得的利润就是以特殊方法计算出来的损害。允许权利人获得非法发行链各环节的全部侵权所得并不构成超额赔偿。在计算上游侵权人应当赔偿的侵权所得时,不应当扣除下游侵权人已经支付的赔偿金。利用发行权一次用尽或者连带责任的原理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限定在非法发行链某一个环节的做法不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6.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人虽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甚至抄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但若情节轻微,未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产生任何实质不利的影响,亦未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则应适用不计琐细原则,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以寻求在权利人利益与著作权法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莉萍 《现代法学》2003,25(5):37-41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条款,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诉请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介绍了我国及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澳门等国家或地区对此类纠纷的相关做法,着重分析了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五种理论,指出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应明确:股东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之债;债权人对股东应向公司行的法定之债享有代位求偿权;股东应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损害赔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式之一在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国著作权法中均有规定,而建立合理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是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科学确立.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的三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额外利润应予返还;实际损失和侵权利润难以计算的,可以许可使用费为参照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9.
丁琳  陈雨  苏喆 《行政与法》2010,(11):122-125
随着博客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博客服务商数量的猛烈增加,博客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博主享有博客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但博客服务商以自己对博客享有管理维护权为由而任意行使本该属于博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和制度保护等途径维护博主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张连举 《政法学刊》2009,26(2):51-54
汇编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和资料在不改变原作内容的情况下进行选题、筛拔并加以编排组合而成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与其他作品有着不同的创作方式,编辑人员是汇编作品的组织者和策划人,编辑人员为汇编作品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编辑人员对汇编作品的版面编排付出了匠心。汇编作品中各篇独立文章享有著作权,而作为整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源于汇编人的创造性,汇编作品之汇编者的著作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取得经济报酬权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