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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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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企业员工非法收取货款行为,是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争议。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若货款被认定为“财物”,则其不应归入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范畴。认定合同诈骗罪需在成立诈骗罪的基础上,具有体现市场交易关系的合同,符合“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客观要件。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喻贵英 《河北法学》2004,22(6):65-67
合同诈骗罪分离于普通的诈骗罪,同时源于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基本形式,从而产生了关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在内容、形式及合同主体的涵盖范围与《合同法》的是否一致之分歧。争议颇大的刑事理论导致了刑事司法实践案件的处理不一。因此,理清这些相关问题,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正确认定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张青辉 《法制与社会》2011,(25):109-110
刑法分则是以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根据进行分类的,从广义上来讲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刑法分则却将其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主要原因是其扰乱了市场秩序。其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主要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属于诈骗型犯罪,从理论上来讲二者是有所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明确区分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普通犯罪极易与合同诈骗罪相混淆,本文有感于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从刑法相关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情况加以剖析,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梅传强  胡江 《法治研究》2011,(11):25-31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相似文献   

5.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6.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虚构主体"包括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和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等形式;"票据担保骗财"的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交叉情形;对"逃匿骗财"的认定不能陷入只要收受对方相关款物后逃跑的,一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误区."其他方法"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且与四种法条巳列明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问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最初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最后一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人尚未还清的被害人损失额来认定.未完成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7.
叶萍 《法制与社会》2011,(14):116+136-116,136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理解,一直是司法界和理论界争议论证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承办法官之间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认定都是存在认识分歧的。因此希望通过论证能够厘清此类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检法两家达成共识,以期对今后的办案实践进行指导。  相似文献   

8.
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种积极推定因素和消极排除因素,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有效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应区分既遂和未遂形态而分别认定,宜参考民事违约的数额认定标准;其中的"合同"指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与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合同。  相似文献   

9.
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如何理解与解释,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怎样看待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价值以及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目的解释是可否入罪判断需要坚持的最为重要的解释原则,目的论限缩是填补刑法隐蔽性漏洞的有效方法。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应当通过目的论限缩将其出罪化。合同诈骗罪所涉的市场秩序与公私财产损失,是指没有交易目的或者基础、欠缺交易效益与效率前提下的市场秩序与财产损失。有效益或者有效率的、合乎交易目的的合同欺诈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用于出罪化。经济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与规范目的的理解,离不开社科法学智识的浸润、滋养与支撑。否则,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与司法适用,就有可能违反基本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法则而走向谬误。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0.
合同诈骗罪解析——以法益的解释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由普通诈骗罪分离而来,但其保护的法益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才是财产所有权。只有据此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得出符合立法要求的解释结论,以实现刑法第224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1.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立  周铭川 《律师世界》2002,(11):32-35
合同诈骗案件是当前经济诈骗案件中的一类比较常见、多发的案件,近几年刑法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的研讨交锋甚多,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各异而难以统一。本文在总结、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从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三者相结合的角度,对合同诈骗罪的本质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一、对合同诈骗罪本质的法理分析通说认为,普通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即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对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什么,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有人认为,“合同…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诈骗类犯罪最常见的就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只要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倾向。为避免将合同诈骗罪作为避重就轻的口袋罪,对该类犯罪行为准确定性、不枉不纵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讨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文章为数甚多,笔者在此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案例,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和看法,以期和同仁探讨。  相似文献   

13.
程远 《天津检察》2008,(4):46-47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存在缺陷,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疑问。越来越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修改合同诈骗罪,将其规定为商事诈骗罪。具体是将《刑法》第224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商事活动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基于民事法上正当权原的占有,坚信自己是所有权人,因此处分财物的,由于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欺骗对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对行为人以诈骗罪论处。另外。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上,不能只考虑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形式.还需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方式、行为对象是否具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实施欺骗对方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要以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而且要允许被告人举反证。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刘伟 《天津检察》2008,(4):40-41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以合同签订为参照点确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具有决定意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17.
扎堆     
《法律与生活》2010,(16):5-5
如今的新闻喜欢扎堆。 黄光裕胞兄黄俊钦涉嫌内幕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偷越边境罪4项罪名,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受黄家兄弟牵扯落马的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不满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18.
论金融诈骗罪的特点及法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忆萍 《河北法学》2002,20(5):91-93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经济犯罪,我国刑法虽用专节对其进行了规范,但有些罪状粗糙,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这类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外应加强对金融诈骗罪的惩罚力度,以遏制不断上升的犯罪势头。  相似文献   

19.
探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并非易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就会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合同欺诈行为,从而放纵了犯罪;要么将合同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错误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不仅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文章主要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概念、特征、联系、区别等方面,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0.
合同欺诈是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几方,以欺诈对方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对方遭受损失,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合同欺诈包括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这两种欺诈行为尚无明确界定,以至造成人们在合同欺诈行为认识上的混乱,具体到实践中,可能是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还可能表现为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双重性质。由此,本文论述了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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