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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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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伟 《法学论坛》2016,(5):99-106
代物清偿中“代物”须交付或登记后物权变动.自三类诉讼之诉求、法律文书之趣旨及其原有效力考量,迳行导致物权变动者,于判决范畴,因形成力之故惟形成判决始足当之.形成之诉调解书因未蕴合法院之价值判断,故不在此列.形成判决实务中所见有三:撤销暴利法律行为之判决、撤销之诉之判决、分割共有物并宣告地役权消灭之判决.于裁定范畴,不动产、登记之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之执行裁定中,物权变动始于拍定人缴清价金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权利人,执行回转裁定亦具此功效.  相似文献   

2.
陈桂明  李仕春 《法学家》2007,(4):113-121
形成之诉是一个缺乏实质内容并为了分类而设置的概念,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只存在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即形成诉权的形成之诉.诉讼类型"三分说"将诉讼类型与实体权利一一对应的分类方法是不合理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废弃则使与形成权相对应的形成之诉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认为形成之诉由法院通过判决直接变更法律关系的观点,显然违背了审判权的本质和法院的任务.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相区别的形成判决的对世效力和形成力诸特征,实质上是其审判对象--形成权本身的特性,且趋于模糊.法院在形成之诉中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原告主张的形成权是否存在,至于变更法律关系则是由形成权构成要件确认后当然发生的,只不过形式上是由法院判决宣告而已.因此,作为诉讼类型的形成之诉并不独立存在,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究其实质属于确认之诉,至多属于确认之诉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3.
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啸 《法学》2013,(1):77-88
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之效力即发生。我国《物权法》第28条借鉴比较法上之立法例,对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做了颇具特色的规定。该规定有助于清晰物权关系,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公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损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应对该条中法律文书之范围严加限制,仅限于具有形成效力之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4.
特定法律文书和征收引起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是对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一种补充。作为非常规的物权变动模式,由于其有依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特点,因此法律的规定必须具体明确。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中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应当限定在形成判决一种。在征收成效的时间判定上,应以公告的时间为准。  相似文献   

5.
正一、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形成权抑或形成诉权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看来,形成之诉,是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并列的三大诉讼类型之一。权威教科书认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人们关于形成权的纠纷,形成了形成之诉,其逻辑联系是形成权-形成之诉-形成判决-形成力。①中国学界关于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一般均认为是民事实体法上的形成权。②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  相似文献   

6.
李辉 《法学论坛》2016,(1):71-78
对于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一类民事权利,民事实体法学在理论上将其统称为形成权,而以形成权为基础提起的诉讼并非当然是形成之诉这么简单.事实上,在这一集合概念之下的各子权利,根据民事实体法对其行使方式的不同规定,以其为基础提起的形成权诉讼与形成之诉的关系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或为包含与被包含、或完全两立、或相互交叉.形成权诉讼与形成之诉在诉的类型、判决形式及判决效力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   

7.
黄忠顺 《法治研究》2013,(11):102-108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物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物权变动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8.
试析给付判决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判决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政判决的种类之一。行政诉讼应将"诉"的类型增加给付之诉,故应当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付之诉和给付行政判决种类都予以法定化,类型固定,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  相似文献   

9.
报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相似文献   

10.
"三分法"是诉的类型传统理论,这一诉的分类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占据通说地位。然而,该理论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将所谓的"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机械并列。追溯形成之诉的历史,形成之诉本身只解决因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产生的纠纷。在新的诉的类型理论之下,形成之诉回归这一本原。由此,剥离出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构成了原生之诉体系。而从更高一个层次对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归类,即次生之诉。  相似文献   

11.
刘德良 《河北法学》2007,25(9):12-23
以开放、自由、高效为特征的互联网络已经并将继续对现行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公示制度、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的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提出挑战.根据"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这一要求,网络时代的物权法应该以自由和效率为其基本价值理念,在此基础上,现行法定主义物权立法模式应该向意思主义并注重效率的立法模式转变;同时,现行动产、不动产分别实行不同公示方法的二元制公示方法在网络时代将被统一的网络登记制度所代替,由此,物权变动模式也应该实行公示对抗主义;另外,统一的网络公示制度也将对现行物权法的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也论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董学立 《法学研究》2005,27(5):3-14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应当区分为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和非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的物权归属确定。不能区分此二者,是造成对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之研究不够彻底的原因。我国物权立法应参酌不同立法例,建立以事实物权、法律物权的基本分类为基础的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具象物权的归属确定规则和抽象物权的归属确定规则。  相似文献   

13.
眭鸿明 《现代法学》2005,27(5):97-102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14.
董学立 《法学论坛》2003,18(1):52-58
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 ,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 ;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 ,进而使公示公信原则成为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识别制度。这一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 ,是法律制度本身和谐互补的要求 ,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货物控制权虽不同于物权,但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了物权的作用。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公约,该制度都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6.
李强  周后春 《河北法学》2003,21(6):85-91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它既不是一种债权,也不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概念,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符合物权法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17.
物权主体论纲   总被引:26,自引:1,他引:25  
尹田 《现代法学》2006,28(2):3-11
国家享有以及行使国家所有权,均表现其作为公权载体的性质而非作为私权载体(法人)的性质。不论是农村“集体”还是城镇“集体”,在物权法上都没有其主体地位。法人应为其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财产,不得享有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法上的物权主体应为自然人与法人,国家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上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特殊主体地位,而集体与非法人组织,均非物权主体。  相似文献   

18.
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翔 《法律科学》2002,(2):31-42
物之支配的本质 ,是人的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但以法律事实为实证 ,以物之行为支配为公示的物权 ,其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却发生断裂。为此 ,限制物上意志对峙中既存意志的排斥力 ,成为物权变动理性判断的必然选择。意思主义和折衷主义均以蕴涵双重理性意义的合意为基础 ,而形式主义则以独立的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9.
论渔业权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税兵 《现代法学》2005,27(2):139-146
渔业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渔业权制度的存废与海域的法律地位紧密相连。作为内国法上的渔业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并非一种财产权而是一种公权,体现为国家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许可证制度;在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渔业权是一种由本权和派生权利共同组成的双层权利结构。由于我国明确宣示海域为国家所有,传统法上的渔业权制度被现有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所吸收,若创设渔业权,将破坏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  相似文献   

20.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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