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新刑事诉讼法在不触动强制措施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逮捕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我国监视居住措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评析(一)适用条件逐步完善,但不明确的情形仍然存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混为一谈,导致强制措施的程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 相似文献
2.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本应对其适用的条件严格限定 ,确定明确、科学的标准。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却是混乱的 ,主要表现在由逮捕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变通和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向逮捕的变更之中。一、由应当逮捕变通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显然,刑诉法将取保候审、监督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完全等同地加以规定。然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是两种区别很在原强制措施,所以如何审视刑诉法第五十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地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异议。 相似文献
4.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6.
7.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相似文献
8.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同犯罪作斗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诉讼方法和手段的总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13.
原刑事诉讼法没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转为逮捕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以下简称特殊逮捕条件人对于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问题,尚无深入探讨的文章,因此,有深入探讨、统一认识的必要。(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守的各项规定。据此,当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时,其中,对取保候审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就包括了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某些程序和强制措施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5.
16.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周国均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规定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公安司法实践表明,这五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新的形势要求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强制措施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似文献
18.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该条文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完全相同,法律对其根本未作任何区别,导致司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准确、恰当地把握逮捕条件,可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