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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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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蕾 《北方法学》2011,5(3):29-38
美国200余年的制宪、释宪史为宪法解释提供了丰厚的制度土壤,形成了林林总总的宪法解释理论。贯穿其中的则是宪法解释的合理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平衡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较为极端的"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之争。作为对这二者的超越,伊利和德沃金分别提出了各自的宪法解释的"第三条道路",前者可称为宪法解释的"程序"模式,后者则为"原则"模式。二者自觉地将宪法解释问题与民主观联系起来,从而将宪法解释的方法论推至一个更为丰富与抽象的层次。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关于宪法解释的制度安排已由“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转向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一变化意味着启动我国解释程序机制的现实要求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因此,从学理上探讨我国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及其何以完善与落实等问题就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我国目前可供讨论的宪法解释模式有四种,即立法型宪法解释、抽象型宪法解释、附随型宪法解释与独立型宪法解释。其中抽象型与附随型宪法解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模式。鉴于抽象型宪法解释已开启了我国宪法解释之门,当下亟需启动的是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该机制可在备案审查和由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中加以落实,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应宪法条款的内容作出解释,从而以此启动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便真正落实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3.
“十六大”后须强化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展望“十六大”后的宪法发展 ,如何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保证宪法充分实施 ,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过去 2 0年 ,我们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功能关注不够 ,过分强调了宪法修改权的功能 ,这种偏向应注意纠正。只有宪法权威得以树立 ,政治文明建设才会有实际进展。“十六大”后宪法学界需花大力气研究宪法解释理论 ,推动宪法解释工作 ,同时还需研究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有效保障宪法实施的规范、程序和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不是宪法授权的宪法解释机关,也非法律解释机关,它们对宪法、宪法性法律的解释非宪法上的宪法解释,仅为法律现实中“活的宪法解释”。这表明尽管中国宪法解释没有制度化,但“活的宪法解释”已被宪法惯例所认可,从而构成中国宪法解释实务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文选择其中22件有关补充宪法规定、宪法溯及力以及宪法关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称谓等方面“活的宪法解释”补充宪法规定界限的问题,分析它们在中国宪法实施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这些“活的宪法解释”案例的方法、程序、效力.将为今后建立的宪法解释制度提供法律试验,积累必要的案例。并且在中国规范的宪法解释制度最终确立之前,将继续存在.研究这些不为人们了解的“活的宪法解释”,是研究中国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及其法律解释制度实际情况的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   

5.
夏泽祥 《法学论坛》2006,21(1):139-144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在当下中国,依法治国方略虽然被写进了宪法,但宪法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宪法仍然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一书充分论证了“释宪演进模式”较之“立宪演进模式”在提高宪法权威方面的优越性,并从界定宪法解释的概念入手,对宪法解释的场合、主体、目标和原则做了令人信服的论证。尽管《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没有解决宪法解释的方法等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但该书对宪法解释主体的界定和对解释原则的论证已经为宪法解释的技术性研究扫清了理论障碍。  相似文献   

6.
宪法解释对象是宪法解释的首要问题。宪法理论界至今存在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宪法规范说、宪法文本说四种关于宪法解释的学说,都难免有模糊不清的缺点。笔者从宪法渊源的角度展开分析,首先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是否可以作为宪法解释对象,然后着眼于中国宪法文化的特点分析中国宪法解释对象的特殊性。通过区分宪法解释学和解释实践上的宪法解释对象,从而限定宪法解释对象理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7,(1):3-16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德国法上的合宪性解释是指由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主导的法律解释原则与方法,是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的产物。但是,将法律合宪性解释引入我国时,必须适应当下中国的法律解释的体制与实践,并且与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法律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与可能,如果割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合宪性解释方面的分工与合作,法律合宪性解释就不可能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我国法院的法律合宪性解释是适用宪法的具体体现,包括援引宪法条文说理,基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解释法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合宪性进行阐释并在必要时解释宪法三种基本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求原则对法律的合宪性质疑或者疑问予以回应,阐释法律合宪性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解释宪法,从而实现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合宪性解释上的程序联结,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8.
宪法程序的类型以及功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程序的作用关注不够 ,导致了许多实体的宪法制度无法有效地建立 ,宪法关系不能有效地发生。应当从保证宪法规范的确定性出发来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程序 ,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权力运作程序 ,与此同时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应当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将一般性的宪法权利保护程序写进宪法。此外 ,还应当建立宪法救济程序 ,以保证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实体宪法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自身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处于虚置的状态。究竟哪种宪法解释模式更适合于中国,学界对于这一问题有着不少分歧。结合世界各国的经验及我国的实践,设立专门机关执行宪法解释职能,将有助于构建一个切实可行和有效的宪法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中国宪法的变化形态主要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形式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修改,另一种是实质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变迁.宪法变迁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变化形态,主要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形式广泛存在的,它对中国改革实践发挥了特定的实效性.也真正因为如此,导致作为主要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的宪法解释处于非典型的地位,这种单一的以政党政治形式主导的“单一化”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并不能满足“改革宪法”时代人民对宪法的规范性需要,这就为从基本权利体系、宪法修改程序、宪法解释和多元的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等角度完善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提供了空间.  相似文献   

11.
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在发端之初就走上了移植外来法的道路,从宪法制定到宪政实践,均受到苏联宪政模式的广泛影响.在苏联宪法理论于中国大陆全面传播之时,刘少奇作为苏、中法律嫁接的桥梁,将苏联的制宪建议、宪政精神和选举制度等传入中国;通过移植苏联宪法,主持和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为“五四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  相似文献   

12.
张震 《北方法学》2014,8(5):131-140
实现一种以应然性价值共识为指导,再返回到实然性的规范宪法主义,从而为当前政治治理的正当性提供证立与阐释,是规范宪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国概念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兼具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的内涵。从形式上看,包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要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统合下的规范实质,仍然体现普遍法治的基本要义,须强调法治与宪法、人权的内在关系。站在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对宪法文本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分析,有利于为当下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提供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13.
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实践证明 ,这是一个失效的制度设计。失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 ,而在于这一模式背离了宪法监督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多数民主的“制动器” ,唯有司法化的监督才能担此重任。司法性宪法监督与“议会至上”、“多数民主”是可以调和的。宪法是法律 ,然后才是最高法律 ,宪法的法律性也意味着宪法可以而且应当由司法化的机关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14.
What kind of constitution is emerging in Europe? There are two approaches to answering this question. The first, a ‘foundational’ approach, rejects the premise: there can be no real constitution in the absence of a ‘demos’, a foundation which exists only nationally. The second, ‘freestanding’ approach, depicts it as paradigmatic of a broader phenomenon of cosmopolitan constitutionalism, based on individual rights guaranteed through a transnational rule of law. Rejecting both for their failure to account for European constitutionalism as a historical process of polity‐building, a third approach,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is proposed, capturing the dynamic qu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ation in the EU. From this perspective, what is emerging in Europe is a constitution that reflects a common good (predominantly conceived in economic terms), albeit one which is legally, political and socially contested. It is by capturing this complex picture of the political formation of Europe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 will be most fruitfully pursued.  相似文献   

15.
一部完整的宪法典至少必须解决两项攸关宪政实现的根本问题:一是谁来判断政府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以及违宪之后的责任承担;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政府行为的侵害后如何得到宪法救济。如果以此作为衡量现行宪法是否得以充分实施的标尺的话,现行宪法在当下中国的实施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一部良宪之实施何以如此艰难?概括起来,其原因主要在于“宪法不是法”的认知观念尚未被打破;法官发现法律之方法机械与教条化;最高法院司法批复客观上阻碍了宪法的可诉性;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宪法思维以及缺乏宪法实施的制度机制。  相似文献   

16.
王蕾 《行政与法》2006,(6):87-90
近百年,宪政与行政法治,一直是国人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在这一宏大的主题之下,宪法与行政法之具体关系问题,虽有不少学者提纲挈领式的阐发,却鲜有深入细致的分析。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以“应该”和“事实”两分为基础,分形式、内容、实效三个层次来解析“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一命题。其中,前两个层次属“应该”范畴,后一层次属“事实”范畴。以期对如下问题有所启迪:缩小中国实然意义上与以宪政国家为模本所构成的应然意义上的“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距离,实现宪政与行政法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7.
祛魅与自足: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及其限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宪法学究其根本是为了适用宪法而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的宪法释义学。但是,由于宪法文本的不确定性,在宪法解释中纳入政治的考量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同样的宪法条款,在不同的政治理论引导下,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考察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是一种社会科学对法学的逻辑自足的祛魅,是有价值的。但是,随意选择作为宪法解释“背景规范”的政治理论,会导致解释的恣意,损害法的安定性价值。所以,必须根植于本国的制宪历史、规范环境和宪法文本去容纳政治理论论证这种“外部论证”,消解其对宪法解释确定性的损害。  相似文献   

18.
无诉讼即无宪政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宪法之生命在于宪政 ,而宪政之精髓则在于法治 ,惟法治之精神方可葆宪政生命之树长青。宪法诉讼既是宪政法治存在的基本标志 ,也是宪政法治实现的必要条件 ,因此说 ,没有宪法诉讼 ,就没有宪政。  相似文献   

19.
宪法泛政治化的逻辑归谬与历史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的“政治问题不审查”之宪法惯例及与美国宪法传统相契合的政治观,将对宪法正当性的逻辑判断转读为对于主体的道德依赖,其生成的逻辑结构未免带有强迫性,导致宪法的泛政治化。近代旧中国立宪的逻辑怪圈亦然:宪法“移植”使得“应然宪法”性状无法获得“实然宪法”有效地证明,则悖论产生;“自上而下”的立宪路径和权力本位,使得宪法缺少正当性基础;明显的“工具性”特征,造成“政治”与“宪法”的“目标冲突”,形成“体”和“用”的二律背反。事实就是:宪法的泛政治化是一个世界现象,防止宪法泛政治化,宪法司法化具有价值上的合理性,但以司法化为导向的中国宪政目标之实现尚需经历一个长期的准备阶段,要防止两种极端倾向:悲观主义和冒进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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