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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3 毫秒
1.
《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既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也符合我国的宪法规范与宪法设计,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则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今后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将担负起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的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2.
宪法解释活动是现代政治实践的重要一环,在现代宪政生活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而我国宪法解释活动却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我国没有在宪法解释制度内建立起一套与制度配套的宪法解释程序,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对宪法解释程序各个环节进行更加深刻的思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王克稳 《现代法学》2000,22(2):72-74
为了保证宪法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违宪审查的机构未能建立起来,宪法规范缺少可适用性,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的解释相分离以及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因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4.
童之伟  姜光文 《法学评论》2005,23(4):110-117
日本的违宪审查制是战后从美国引进的,属于由普通法院实施的附随性违宪审查类型。日本实行违宪审查制已经五十多年了,其间日本最高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上诉审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少宪法裁判及宪法解释。日本最高法院在运用违宪审查权时,针对审查事项的范围、审查原则、解释方法等问题形成了一些有本国特点的活动准则。在我国,宪政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充分实施宪法,而宪法实施的核心是要形成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要在违宪审查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给予务实的、有弹性的理解,使之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我国,与建设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几乎同样重要的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普适性违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法国现行合宪性审查制度始于 1958 年。2008 年以前的合宪性审查是直接、事前、抽象、 集中的审查,旨在法律生效前剔除违宪条款,但其提请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期限存在局限,也不能对 法律生效后违宪侵权现象提供救济。鉴于欧盟因素,2008 年法国新增合宪性先决机制,由诉讼当事人 提请、两大法院体系过滤、宪法委员会最终审理裁判。这是一种抗辩、事后、半抽象、半集中的审查。该 制度的引入使宪法委员会维护宪法秩序的机制更为多元,也在客观上更好地实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 与自由的保护。法国经验或许可对我国新成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6.
莫纪宏 《法学研究》2021,43(6):3-18
对于我国当下是否已经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行为或结果,宪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件,但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尚无学术共识.宪法解释是否已经成为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实施制度,仍需从法理上进行严谨和细致的分析.结合宪法解释制度的法律事实特征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已经具备了构成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实体性要件,并且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发挥着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制度功能,但其程序性要件还不完备.宪法解释制度今后完善的重点,应当是全面和系统地整合各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文件,通过统一、规范的宪法解释程序发布正式的宪法解释令,构建判断方法科学、认定标准清晰、结构体系严密的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制度.  相似文献   

7.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它是由特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宪法却作为一种政治宣言,长时间地被闲置,成了“闲法”。将宪法引入诉讼,先由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积累相关经验、培养相应专事违法、违宪审查之律师、法官人才队伍。后由特设的宪法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以激活我国宪法的基本功能。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宪法监督机制尚未被有效激活,有关机关在发现法律法规有违宪之嫌时不能及时提出审查请求,有权机关在出现违宪违法现象时也不能及时主动审查,应当结合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实现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激活,形成由司法机关提出审查请求为主要启动因素,有权机关依法主动进行审查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9.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蔡定剑 《法学研究》2005,27(5):110-124
宪法实施中的违宪审查机制与宪法诉讼方式是两种不同机制的区别。在分析西方国家宪法实施的路径,以及中国实行宪法监督走违宪审查之路面临的困难后,根据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相别的理论,提出中国的宪法司法化方案,即违宪审查权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由最高法院承担宪法诉讼的任务。  相似文献   

10.
合宪法性审查该如何启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将一般性宪法事件当作宪法案件处理,是当下“轻言违宪”现象的一种体现;这会导致宪法审查的功能被歪曲以及宪法的“过度规范”。解决方法之一是在宪法审查的入口处设置启动要件环节,通过形式性审查来筛选能够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宪法案例,进而使有限的宪法审查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这也有利于维系宪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在这一点上,启动要件较之受案范围具有更好的效果并可免受合宪性质疑。启动要件审查的宽严把握,直接影响着宪法审查门槛之高低,但这里的裁量并非恣意,在实定法框架中尚受多项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以司法解释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陈晓琪等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批复涉及的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权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第一起案例,是符合宪治要求的;也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解释权,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以及违宪审查机制值得研究。本文作者认为,目前国内[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更多地是从一般的法学原理和宪法理论来寻找支持宪法司法化的依据,而没有对中国的宪法条文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解释。因此,从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问题,以及宪法中已经确立的违宪审查机制,就成为一项迫切的理论工作。本文通过对宪法结论和宪法条文的具体解释,试图揭示出我国宪法已经确立的违宪审查体制,这种体制既不是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也不是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的模式,更不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而是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互动的二元违宪审查模式。  相似文献   

12.
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13.
宪法文本是一种价值与规范体系,其存在形式表现为文本之上、文本之下、文本之内、文本之外,构成完整的价值与规则体系.“82宪法”体现了让社会治理回归制度理性、弘扬人性旗帜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民众权利保护诉求的积极回应和满足,是对人的尊严、制度理性的恢复与塑造,30年来中国社会的转型是通过宪法实现的.我们要肯定宪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尊重宪法文本,坚持宪法的基本立场,从文本出发思考、解释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宪法问题.在未来的社会治理中,应当保障宪法的规范效力,以我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建构解决我国问题的解释技术、解释程序、解释理论,关注实践中的宪法问题,突出宪法的调整功能与社会问题的宪法化,在宪法与社会的互动中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15.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缺陷存在违宪审查主体不清、欠缺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违宪审查范围排除基本法以及宪法缺少适用性等问题,简单地借鉴国外的违宪审查模式无法制定符合我国政体和国情违宪审查制度.本文认为构建全国人大常委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司法机关作为违宪审查主体的复合制违宪审查模式.在该模式下将基本法纳入违宪审查范围,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提起违宪审查的权利,司法机关消极地受理宪法之诉,如此一来,该制度可以在不违背我国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解决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16.
蒋银华 《法律科学》2012,(4):189-195
疑难宪法案件的形成有其思想和规范渊源。司法审查必须补充演绎正当的大前提,即证立“个案宪法权利”的正当性。宪法解释学模式通过回溯道德权利的理论渊源重构个案中的宪法权利以支持宪法裁判;恢复性民主商谈司法模式主张将制宪者达成宪法原则的民主过程嵌入宪法裁判之中,寄希望法官间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低限度的理论共识支持未完全理论化司法协议作为裁判的结果。程序主义宪法观将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置于民主理论的语境中,使司法审查的合法性问题能够在民主的语境中得到缓解。宪法解释学模式的一元论与恢复性民主商谈司法模式的多元论欲满足司法审查所承载的立法与裁判的双重责任,必须将司法审查视为原则的论坛、公共理性的典范,以弥合重新道德化解释与重新民主化商谈之间的裂痕。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是一种由《宪法》和《立法法》共同构成的宪法监督双重体制,这种宪法监督体制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为了尽快的启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们应该将现行的宪法监督双重体制转变为宪法监督二元体制,由议会监督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合宪审查权,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权力行为的违宪性问题,而由司法监督行使宪法诉讼权,负责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7,(1):3-16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德国法上的合宪性解释是指由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主导的法律解释原则与方法,是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的产物。但是,将法律合宪性解释引入我国时,必须适应当下中国的法律解释的体制与实践,并且与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法律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与可能,如果割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合宪性解释方面的分工与合作,法律合宪性解释就不可能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我国法院的法律合宪性解释是适用宪法的具体体现,包括援引宪法条文说理,基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解释法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合宪性进行阐释并在必要时解释宪法三种基本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求原则对法律的合宪性质疑或者疑问予以回应,阐释法律合宪性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解释宪法,从而实现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合宪性解释上的程序联结,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19.
没有宪法解释,就没有合宪性审查。开展宪法解释活动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必经环节和绕不过的程序。"可以说,每一次合宪性审查实践,都可能涉及对宪法相关问题的研究,都会涉及对宪法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指出,启动合宪性审查。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宪法观,即宪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政治改革纲领,和从运动到法制的宪法实施模式的转型,构成现行宪法实施模式之解释性建构的前提.在宪法实施上,我国确立了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双轨的宪法适用、一元的法规违宪审查、人民作为宪法的最终实施者.在此法秩序下,规章以下的公权行为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法律不受违宪的质疑,最高法院无违宪审查权.该模式有其历史正当性.当然,它的具体设施还很不完善,改革的方向是加强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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