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张际枫孟涛 《中国检察官》2021,(21):8-11
听证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为民、参与社会治理、协商性司法等新时代检察制度属性,具有检务公开、程序正义、化解矛盾的重要司法价值。《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出台,不仅契合了实践的丰富样态,且为实践提供规范指引和职权要求。检察机关在听证工作中应当适度限制听证范围、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以实质化为导向、尽可能参考听证员意见,进一步解决好听证程序中的经费保障、矛盾外溢、关联机制的良性互动等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2.
检察听证主持人是提供检察办案信息、引导听证参与人有序参加听证活动,保障听证员独立发表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控制听证进程的人员。分析检察官能否担任检察听证主持人的观点及规范性文件,考量检察主持人选的范围、功能,结合听证案件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程度、检察长参加等因素,检察听证主持人选以承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为原则,并根据涉及多个检察机关、案件社会影响等情形确定,以促进检察听证工作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3.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开放﹑透明、阳光司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2020年,贵州省安顺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全力推行检察公开听证工作。 相似文献
4.
5.
检察公开听证较之于传统的案件审查方式,不仅具有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司法价值,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普法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实践中,检察公开听证存在着开展不广泛不平衡、公开听证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有效规范指引、公开听证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和影响力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推动公开听证全覆盖、加强公开听证规范化、加大公开听证宣传力度的相关配套机制予以改善解决,促进检察公开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6.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陈诚 《中国检察官》2021,(21):16-19
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对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的全景描摹,理性提取检察听证面临的实然困境,并针对性提出做好听证预案、会前沟通、证明论证,实现听证流程化推进;强化基础设施、制度机制、软实力保障,实现听证规范化运作;完善听证员选任、加强实案实训、发挥考评引领、突出监督评查,实现听证最优化落地,为全面提升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7.
刑事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权守正创新的制度典范,其功能定位以辅助决策形成为主,以贯彻决策意志为辅。目前刑事检察听证还存在着听证内容缺乏争议性、过程缺乏实质性、应听尽听存在筛选性、运行方式存在流水作业性等问题。实践困局源于听证的实践定位与规范功能不符合、听证案件范围规定过于宽泛、听证员履职环境不佳且意见难获回应、结果导向的绩效考核缺乏过程性评价等。破解之道是从效率维度推进听证案件的繁简程序分流,从权利保障维度明确依申请听证的形式审核制,从运行实质化维度推动听证意见的独立化与多元化,从构造维度持续强化听证程序的诉讼化演进。 相似文献
8.
江西省检察机关坚持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充分发挥听证在化解矛盾、开展普法、接受监督、沟通交流、凝聚共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存在落实“应听证、尽听证”要求还有差距、执行听证程序不够严格、听证员专业性有待提高、听证公开程度不高、上级检察院指导力度不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谋划推动、完善听证工作程序、完善听证员作用发挥机制、创新公开听证方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听证工作的指导监督。 相似文献
9.
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与检察听证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合规+听证”的多种实践模式。目前,此类实践模式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其致因主要包括与合规材料审查相适应的专门规则缺失、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能否成为听证员的规定模糊、听证员组成标准难适应合规案件办理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听证机制不明等。对此,着眼于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化趋向,应当转变检察听证体系设计理念,完善合规案件听证员制度,建立合规材料审查听证规则,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针对性地健全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方案。 相似文献
10.
随着检察听证的广泛适用,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化改造目标似乎触手可及。然而,结合具体案例却不难发现,审前听证机制的运作尚不具备充分的司法化特质。一方面,作为民意代表的听证员难以亲身接触第一手证据材料,参与案件评议流于表面;另一方面,辩论主义原则并未取得优于司法公开及程序参与等理念的主导地位,导致实质化属性的缺失。由此,听证程序事实上仍依附于书面审的固有习惯,无法承担司法决策的核心场域功能。究其原因,除了制度创设初衷层面的另有所图,传统的诉讼结构影响以及办案主体行为惯性的制约均不容忽视。但不可否认的是,检察听证的客观存在确实提供了一条通往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的捷径。 相似文献
11.
12.
13.
检察听证程序有利于提高检察法律监督的民主性、公开性和参与性,目前因为法律规范不明确、检察机关对听证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承办人听证意愿不高,导致其运用相对较少。我们应从增强听证意识、探索简易听证模式、以考核推进检察听证应用、建立相对固定的听证评议员队伍四方面着力,提高检察听证运用率。 相似文献
14.
15.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等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听证工作进行规范。实践中,公开听证程序在促进司法民主、提升办案质效、协助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可听证案件的种类、发挥听证员作用、听证结论监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公开听证作用的发挥,亟待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17.
18.
19.
由于起诉程序中控、辩、裁三方构造的缺失,不起诉审查决定过程是非对抗、非诉讼化的。为制约检察机关控诉权力、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有必要引入听证制度。同时,在死刑核准、执行、再审申诉等严重缺乏对抗、权力制约不力的程序中宜植入听证环节。目前,应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概括现有各听证程序的共性,借鉴回避、陪审的制度设计,作一体化的制度安排,构建具有普适性的、统一的刑事司法听证程序。匡正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逻辑起点。刑事诉讼法修改既是司法改革成果的体现,也是进一步改革的指南。建构听证程序是为了取消它,这是一种渐进式改革的策略,是现有司法改革框架下的权宜之计。 相似文献
20.
对于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无法定理由或合理原因对检察听证不支持、不配合的,检察机关也应该依法举行听证,主动让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以回应社会关切,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有效减少涉诉信访。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主动启动应选取存在较大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申诉人的支持和配合,并更加注重强化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