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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务劳动,然而《婚姻法》第40条关于家务劳动负担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婚姻法应当明确家务劳动的基础劳动地位和夫妻承担家务劳动的法律义务,用“赔偿”取代“补偿”来彰显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扩大对家务劳动提供者利益的保护范围,明确家务劳动价值量化的标准,对家务劳动之中内含的感情成本应当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2.
同国外家务劳动制度相比较,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理论设计上还存在不足,如适用范围窄、条件较为苛刻、法律规定比较宽泛,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能令人满意等.因此,应借鉴国外家务补偿制度的有益规定,完善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重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财产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面对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应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确立个人特有财产制,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设立离婚时夫妻财产的转化和补偿制度,提高和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相似文献   

4.
试论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和构建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定财产制度,指当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时,撤销原适用的法定财产制,改为启用分别财产制。该制度符合现代婚姻法保护夫妻合法财产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我国婚姻法应尽快建立该制度。  相似文献   

5.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加强夫妻在约定财产制上的立法,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与团结。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以2006年中国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CHNS)成人数据为基础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验证了城镇有正规工资收入的在业妇女参加家务劳动的时间与其工资收入之间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关系。将具有相同特征的男性样本加入回归模型之后发现,对于城镇有正规工资收入的在业人员来说,性别对工资收入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关系,但是在加入家务劳动时间变量之后,性别对工资收入的负向影响关系变得不再显著,这表明男女两性在工资收入上的不平等主要是通过家务劳动的不平等发生作用的。我们应通过促进家务劳动时间分配上的性别平等来实现两性经济收入的平等。  相似文献   

7.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疏漏,离婚扶养立法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以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定家务劳动补偿与现实脱节,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件过于苛刻.离婚扶养给付本质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其请求权基础为配偶权的延伸保护.通过借鉴外国立法体例,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建立以救助性扶养、补偿性扶养为基础,兼顾居住权的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并具体从它的要件、考虑因素以及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家庭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其不足之处已经充分显露出来,完善之势在必行: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健全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有益补充;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区分婚前财产登记和婚后财产登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纳入公证程序,对婚前财产契约、夫妻财产契约、房产继承、股票继承、受赠或受遗赠、婚后财产登记等方面设置公证程序。  相似文献   

9.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分为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等类型,一般可将其归类到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之中。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虽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但在立法前瞻性、内在结构和制度设计等方面仍有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相似文献   

11.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按其约定的内容不同,可将夫妻财产约定分为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关于采取哪种财产制所达成的合意。而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则是指除财产制约定外,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就其他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租赁、赠与等达成的合意。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不能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规定,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中的"夫妻赠与"为例,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2.
离婚救济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 2 0 0 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 ,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 ,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但其具体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 ,致使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体系的运作不够理想 ,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原因规定太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太局限 ,经济帮助制度因规定的太笼统以致于缺乏可操作性等。在民法典编篡之际 ,这些立法缺陷和不足应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 ,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给予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财产关系中的夫妻特有财产制 ,是 2 0 0 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对夫妻特有财产制范围的理解和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分 ,在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14.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家庭所拥有的财产呈现多样化、高档化、复杂化的状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基于立法时的历史背景,在制度的法律条文上表现为高度概括,在具体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显得软弱无力,不易操作,导致离婚当事人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甚至反目成仇.因此,完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前最迫切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婚姻中的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夫妻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立法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分散规定于家庭关系和离婚制度部分,且现有规定已经难以充分反映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的客观需要。适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进行专章法律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有必要对婚姻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全面调整。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男女两性在社会生产结构中位置、功能的差异及基于这种差异而形成的种种原则、假定和惯例中,对家务劳动在女性话语中产生、运作的历史原由作了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试图以此来揭示性别等级、性别分工制度化的逻辑,及其所反映的性别歧视的社会本质。一 家务劳动是一种具有经济功能,但又无法用时间来确定或用具体的经济标准来衡量的家庭事务劳动。作为一个历史话语,要了解其与女人的关系,我们必须寻根探源地把眼光投到历史的深远处寻找其发展的轨迹。人类从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婚姻家庭形式也与之并列发展着:从…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双轨制,但在目前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下,不能实现婚内赔偿请求。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度在很多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可以认为我国开始尝试建立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构建法定分别财产制,应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并细化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双轨制,但在目前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下,不能实现婚内赔偿请求。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度在很多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可以认为我国开始尝试建立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构建法定分别财产制,应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并细化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认为:随着人们所有权意识的增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婚姻财产制度已显现出一些滞后于形势发展的弊端,因此建议:通过立法确立约定制和法定财产制,并优先适用约定制;将婚后所得共同制改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保留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分割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细化约定财产制已成为必要和可能。  相似文献   

20.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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