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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即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排除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从保护女性权益角度看新婚姻法的进步和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新婚姻法对旧法有重大发展:增加了夫妻忠实义务、禁止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首次承认了家务劳动价值,规定了经济帮助的具体方式。该法在修订后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家庭暴力在救济的具体操作及协调方面还存在问题,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比较狭小,女性生育权优先性的规定尚显不足。  相似文献   

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从婚姻法律制度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使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也可以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往往损害后果严重,赔偿数额巨大。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缺陷,不能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我们应当顺应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从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健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国家给付制度着手,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  相似文献   

5.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损害,生态损害将权利救济对象延伸至生态环境本身遭受的损害。但纵观我国环境法律规范中,并未有明确的生态损害概念、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主体的规定,这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必须积极弥补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在法律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权利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生态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以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这篇文章从新增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入手 ,围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问题展开了论述。即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离婚损害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四大方面展开论述。最后 ,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两条意见。从而解读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社会性别分析与离婚救济方式的评价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设定了三项救济方式,即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角度,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对夫妻劳动分工和家庭角色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制度仍然存在许多性别盲点,无法实现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体现性别公正的立法愿望。  相似文献   

8.
离婚制度不仅应当保障离婚自由,还应当最大限度的减少离婚带给当事人的不利影响。因此,离婚扶养制度能够为离婚中的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救济,平衡各方利益,对离婚救济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立法关于离婚扶养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缺陷,本文针对这些立法上的缺陷,要不断完善扶养期限、标准;完善救助性扶养;增加补偿性扶养的规定,对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理论创建和相关立法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制度中已初步建立起对侵害生命权予以救济的死亡赔偿体系,但该体系中所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一,尤其是特别法的规定差异很大,其导置的结果是同样的死亡结果基于不同的死因所能获得的救济却有很大差异。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协调运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社会救济等手段对受害人予以补偿才是公平救济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10.
离婚赡养费是指夫妻无过失的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予相当的赡养费,是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之一。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离婚赡养费制度在发挥救济功能的同时,注重维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该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疏漏,离婚扶养立法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以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定家务劳动补偿与现实脱节,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件过于苛刻.离婚扶养给付本质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其请求权基础为配偶权的延伸保护.通过借鉴外国立法体例,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建立以救助性扶养、补偿性扶养为基础,兼顾居住权的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并具体从它的要件、考虑因素以及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无过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缺陷,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全面有效地进行调整而备受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范围过于狭窄,离婚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够客观和细化。应从行使离婚赔偿请求权时间的立法、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举证责任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5.
片意离婚作为离婚主要类型之一,区别于合意离婚,其直接干预了当事人的离婚意志,使双方在离婚与不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了利益冲突。比较中、德两国离婚法在离婚自由的限制、离婚的救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找寻片意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利益衡平的方法:设定义务或限制、位阶保护。  相似文献   

16.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足,现实婚姻生活中也有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需求,但不能用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修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离婚要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并行的两个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构成要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法律的现行规定并不支持被害人在精神损害方面获得赔偿,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刑事法学界是一个讨论已久的问题,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现有的刑事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为被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其可以均衡地保护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8.
贯穿边沁著作始终的功利主义思想影响深远,其立法理论中提出的犯罪补偿理论对当今社会仍有现实的借鉴意义。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归根结底体现在作为犯罪被害人的权益难以通过此制度得到有效救济和恢复,许多被害人受犯罪侵害后终身处于贫困境地,身心极度痛苦,而我国又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因此,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借鉴边沁的理论,建立起补偿内容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犯罪补偿机制,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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