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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贞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57-58
我国《民事诉讼法》缺乏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依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低下。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从程序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制度设计等方面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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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泽贝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40-47
我国现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着过度僵化适用的情形,主要表现在案件限额标准之上。强制性是小额诉讼程序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通过对小额诉讼强制性表征的分析,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确认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合意适用进入小额诉讼是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最佳路径,通过在小额诉讼中加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平衡小额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扩大小额诉讼适用的范围。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运作模式,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别确定强制性适用、合意性适用和强制性不适用的层次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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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程序是司法大众化、平民化的制度选择。它所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理论界对我国引入小额程序历来存有诸多质疑,认为小额诉讼是一种"粗放司法"程序,它的快速与便捷是以牺牲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为代价的,小额程序会增加实体错误成本,伤害程序正义,诱发滥讼,同时对传统诉讼所固有的种种弊端也无法全面克服。面对这样的质疑,必须从理论上厘清小额诉讼所蕴含的程序法理,科学分析程序高度简化与诉讼正义、程序效益之间的内在关系,澄清人们对小额程序的误解,明确小额程序建立的目的和重心所在,从而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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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包括适用范围有限、审理过程简便、注重调解和限制律师参与诉讼。我国立法已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应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保证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限制律师进入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判程序,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并完善执行程序和督促程序,扩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法官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简易诉讼程序,它的受理范围以一定的诉讼标的额为上限,其宗旨是使司法接近平民大众,使普通老百姓能够用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在国外已经普遍设立,效果良好。我国也应设立该程序以解决人们诉讼难的问题,也实现诉讼程序设置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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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的程序独立性是其程序建构的逻辑起点,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极为简化。应当遵循兼顾效率与公正、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兼顾法院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对我国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审前准备、等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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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两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有别于简易程序的独立的程序,它不仅指设置独立程序的形式内容,还包含程序制度内存蕴含的一系列价值理念。从狭义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专门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缺位的状况。 相似文献
9.
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的客观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制度的权利,应在简易程序基础上专门设立一种大众化、成本低廉化、效率最大化的小额诉讼程序,建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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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啸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2)
审理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冲突,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了提升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设置了"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法国商事紧急审理程序对于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可以吸收法国商事紧急审理程序之中合理成分,建议改进和整合"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将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为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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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是不同法系下的小额程序建立与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小额程序适用范围的单纯性、起诉简捷化、常识化与人性化审理以及注重调解、最低程序保障、简化裁判等,是不同法系下小额程序的共识性成分。而各具特色的原告主体资格、法律适用、判决支付方式等内容给,我国小额程序实践提供了甄别、借鉴的参照。对不同法系小额程序立法尚未考虑周全的问题,则应结合我国民众法律生活的实际诉求和小额诉讼的内在精神,以严谨、理性和衡平的立法艺术予以妥善解决,彰显我国大陆小额程序立法的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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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红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95-97
民事诉讼程序应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普遍正义。基于缓解司法压力的初衷,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引进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其实行独任审判和一审终审的程序形式颠覆了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正当性与必要性存在认识分歧。就正当性而言,独任审判代替合议制,在确保效率的同时并不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但需要警惕适用范围扩大化的威胁,而一审终审则缺乏剥夺公民诉权的充分条件,当事人的收益并不能够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就必要性而言,小额诉讼可行但并非必要,其本身蕴含的悖论无法解决,适用效果亦不甚理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所取代。基于此,对小额诉讼需进行再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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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审",不久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修法涉及80多个修改条款,从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的引入,到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等,几乎涵盖了整个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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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额速裁是各地法院在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探索中的一种新形式,它的构建和完善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究,随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法律应确立小额速裁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设计体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并且简便灵活的程序规则,同时加快小额速裁程序相关配套应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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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大修已经提上日程.从实体法方面来说,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程序构建上,却显得相对滞后.为此,我们应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对消费者权益救济方式进行创新,建立小额消费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