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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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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宣 《人民论坛》2014,(10):100-102
小额诉讼的程序独立性是其程序建构的逻辑起点,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极为简化。应当遵循兼顾效率与公正、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兼顾法院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对我国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审前准备、等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审理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冲突,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了提升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设置了"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法国商事紧急审理程序对于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可以吸收法国商事紧急审理程序之中合理成分,建议改进和整合"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将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为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着过度僵化适用的情形,主要表现在案件限额标准之上。强制性是小额诉讼程序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通过对小额诉讼强制性表征的分析,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确认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合意适用进入小额诉讼是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最佳路径,通过在小额诉讼中加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平衡小额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扩大小额诉讼适用的范围。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运作模式,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别确定强制性适用、合意性适用和强制性不适用的层次空间。  相似文献   

4.
李玉璧 《思想战线》2012,38(5):74-78
小额程序是司法大众化、平民化的制度选择。它所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理论界对我国引入小额程序历来存有诸多质疑,认为小额诉讼是一种"粗放司法"程序,它的快速与便捷是以牺牲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为代价的,小额程序会增加实体错误成本,伤害程序正义,诱发滥讼,同时对传统诉讼所固有的种种弊端也无法全面克服。面对这样的质疑,必须从理论上厘清小额诉讼所蕴含的程序法理,科学分析程序高度简化与诉讼正义、程序效益之间的内在关系,澄清人们对小额程序的误解,明确小额程序建立的目的和重心所在,从而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杜静楠 《前沿》2014,(9):89-90
诉讼中的小额案件越来越多,现行的简易程序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所以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迫在眉睫。在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建立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各地方法院已经进行了勇敢的尝试,并且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本文分析了我国关于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情况,以及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和原则,并从受案、起诉、管辖、审理、救济五个方面概述了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6.
彭志忠  曹英 《湖湘论坛》2008,21(1):106-107
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的客观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制度的权利,应在简易程序基础上专门设立一种大众化、成本低廉化、效率最大化的小额诉讼程序,建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7.
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较之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起诉主体、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和法院审理的职权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管辖、适用的审理程序等特殊程序制度的构建对于公益诉讼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8.
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两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有别于简易程序的独立的程序,它不仅指设置独立程序的形式内容,还包含程序制度内存蕴含的一系列价值理念。从狭义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专门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缺位的状况。  相似文献   

9.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法院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制定了《关于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对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起诉和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送达等七部分共28条作出了规定。该意见已于去年12月1日开始在全市法院试行。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缺乏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依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低下。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从程序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制度设计等方面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1.
小额诉讼的程序独立性是其程序建构的逻辑起点,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极为简化。应当遵循兼顾效率与公正、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兼顾法院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对我国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审前准备、等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2.
家事案件与普通财产型案件存在明显区别。以离婚案件为代表,目前司法实践中家事案件审理存在业务分工不明、程序机制空白等问题,故需要从家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审判机构和人员配置、程序目标和程序原则、诉前强制调解等四个方面,思考如何重构家事诉讼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13.
新《刑事诉讼法》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纳入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当事人化的认识:一个诉讼参与人要具有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应该享有的特定的诉讼权利:即控告犯罪;直接起诉、委托代理诉讼;参与法庭审理;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新《刑事诉讼法》较之原《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以及在诉讼程序停止时的权利都作了特别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李刈 《思想战线》2012,38(5):79-82
英、美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是不同法系下的小额程序建立与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小额程序适用范围的单纯性、起诉简捷化、常识化与人性化审理以及注重调解、最低程序保障、简化裁判等,是不同法系下小额程序的共识性成分。而各具特色的原告主体资格、法律适用、判决支付方式等内容给,我国小额程序实践提供了甄别、借鉴的参照。对不同法系小额程序立法尚未考虑周全的问题,则应结合我国民众法律生活的实际诉求和小额诉讼的内在精神,以严谨、理性和衡平的立法艺术予以妥善解决,彰显我国大陆小额程序立法的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   

15.
异步审理模式自创立以来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但其制度功能尚未有效发挥:规范上,现有规范效力位阶低、内容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的局限性明显;实践上,适用范围严格受限、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过于膨胀、审判公开制度贯彻落实受阻以及冒名诉讼等问题凸显。学界也因该模式违反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以及背离法庭仪式感而争议不断。在此背景下,应在明确异步审理模式独特价值及法理依据的基础上,从扩大适用范围、限制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强化审判公开、防范当事人身份冒用以及探索建立“调辩合一+要素式审判”审理方式等方面对异步审理模式进行优化完善。  相似文献   

16.
由于现行法律存在不考虑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特点将其依附于简易程序之下、无补救措施的强制性一审终审制度等诸多问题,进而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法院和当事人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不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因此,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放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数额限制、设置有限的小额诉讼二审程序等是较为可行的完善路径,实现其立法目标。  相似文献   

17.
促进诉讼理念以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目的论、保障听审权的程序保障论和当事人自我责任论为正当性基础,体现时间利益和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之间的平衡,并展现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趋同。与之相比,我国仅依靠审理期限宏观外在把控诉讼节奏,导致法院权力不规范扩张和当事人权利过度压缩等问题。我国目前引入促进诉讼制度还只局限于举证,缺乏全局性。全面引入促进诉讼理念,可以"合理"提高诉讼效率,重塑法院不合理的成本分配,并加强诉讼制度的程序保障。为切实贯彻促进诉讼理念,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增添促进诉讼原则,改变我国法官职权权限配置结构,并落实违反促进诉讼理念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8.
德、日、法三国的民事初次送达与立案程序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合法、有效的初次送达既是原告之"诉"转化为法院可审案件的起诉要件之一,也是判定诉讼系属开启的重要标准。各国拟制送达方式的适用皆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德、日两国法律对起诉状中当事人一项的"明确性"要求有别于传统程序当事人之标准,初次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则上由原告承受。法国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统摄于对审原则、司法执达员垄断初次送达的实施、受送达人得因初次送达程序的形式瑕疵随时提出程序抗辩,皆体现出大陆法系国家对受送达人程序利益的特别关注。通过对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的司法阶段定位、初次送达与诉讼系属的关联性及其折射出的各诉讼主体在诉讼启动环节中法律关系模式,以及初次送达与立案程序在功能与结构上的关系的考察,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固有的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的特征和对程序正义理念的追求。  相似文献   

19.
赵婉华 《前沿》2010,(24):122-124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不仅应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也应该从伦理视角来解读。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着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伦理缺失问题。比如:当事人的诉讼意识缺失,法官的职业道德缺失,律师的职业道德缺失等情况。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仅从法律角度来找寻原因。结合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的内容,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讲,需要从程序正义出发。只有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价值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的价值,民事诉讼法才能够摆脱民事实体法"陪衬"的角色,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因此,从程序正义出发,才能构建和谐的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程序应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普遍正义。基于缓解司法压力的初衷,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引进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其实行独任审判和一审终审的程序形式颠覆了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正当性与必要性存在认识分歧。就正当性而言,独任审判代替合议制,在确保效率的同时并不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但需要警惕适用范围扩大化的威胁,而一审终审则缺乏剥夺公民诉权的充分条件,当事人的收益并不能够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就必要性而言,小额诉讼可行但并非必要,其本身蕴含的悖论无法解决,适用效果亦不甚理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所取代。基于此,对小额诉讼需进行再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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