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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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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对于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不可或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相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这一非讼性、沟通性的同级监督手段,在性质、功能、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均与抗诉制度存在差别。因此,准确定位抗诉与检察建议的优劣势,科学认定两类监督方式的应然功能和作用边界,有利于加快协作型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进一步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检察监督手段单一、权力弱小、范围过窄、主体过少等问题。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应在立法上明确民行检察监督的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权限,扩大检察监督范围,规范抗诉案件再审案级。  相似文献   

3.
现代民事诉讼理念是实体与程序并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理念与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并不冲突。因此。本文在筒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础上,从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视角出发,就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理念问题加以论述,欲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4.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虽然有着某些缺陷与不足,但从诉讼监督的价值上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存在价值是不容否定的。因此,在未来的司法改革走向中,这一制度决不应被取消抑或被限制。相反,我们应以现代司法的理念对其加以强化和完善,在肯定检察监督这一制度的同时,对其进行改造,以期继续发挥其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  相似文献   

5.
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至第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受到怀疑。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相似文献   

6.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现行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监督制度,其存在有着历史必然性。由于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社会生活的迅猛发展,这项制度在理念和实际的操作层面都与现实生活发生了脱节。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成要素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从监督理念、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职责、监督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予以完善,以更好地实现这一制度的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探索有效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实现法律预期目的,是民事诉讼领域有待探讨的问题之一。本文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重构的设想。  相似文献   

8.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9.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10.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11.
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检察权在监督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的制度性体现,综合体现了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三者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本文在进行制度性研究的同时,重点以法院工作的视角,从实践出发探讨了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裁判执行监督缺位。民事裁判执行活动中存在限制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立法壁垒和学理壁垒,从诉讼监督维度和民事裁判执行权角度分析,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判执行的法律监督是诉讼监督的合理范畴。修改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执行难、执行乱"的困境必需法院和检察院共同面对。化解"执行难",建立法院、检察院联动机制,借助检察院的侦查资源甚或直接将搜查权转移给检察院是较为适当的选择。"执行乱"问题并不是凸出检察权直接监督的理由。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权配置应当强化法院和检察院的联动与协商。  相似文献   

14.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应从检察权的特征和再审程序的基本特性两方面予以定位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当前民事执行存在问题较多与我国监督制度的缺陷有很大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性法律监督机关,能有效地优化组合监督方式,其对民事执行监督不但是正当的而且是有必要的。在进一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专门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与监督方式进行规定,并尽可能将其具体化,以增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虽然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写入法律,但关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缺失,缺乏可操作性,使检察实务中对执行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带来了极大困扰。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定,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7.
民事审判监督体系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度,在我国表现为显性监督和隐性监督。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无论是显性监督还是隐性监督,均存在严重的缺陷,因而有必要针对这些缺陷采取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使整个民事审判监督体系走上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18.
现代社会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制衡和监督,对审判权的监督实质上是对其是否合法行使进行监督.法院裁判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是对法院裁判进行监督的前提.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应通过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规范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关系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在不断改革中逐步走向完善,但是由于立法上再审程序对普通程序的依附性没有消除,加之现有诉讼程序系统内某些自洽性的阙如,导致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诸多误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应定性为再审程序而非普通程序。在完善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时,应注意对程序违法是否导致发回重审作具体分析,恰当发挥重审制度的诉讼监督功能,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避免诉讼的延宕。实务中也有必要取消发回内部函,提升发回重审裁定的法律约束力。对调解书再审时,如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裁定发回重审,并妥善协调与民诉法第204条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细化,体现了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但理论上对该制度仍存在着误读,其根源在于:一是没有将该制度放在我国法治的社会基础上进行考量,过分强调了民事审判制度的独立性;二是忽略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纠纷解决价值;三是将法官的权威与司法权威画等号。为了实现法治理想,应当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基础这个视角下来审视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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