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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民事诉讼特别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日益增多的性骚扰案件,研究如何在民事诉讼方面进行特别的规制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性骚扰案件的特点,从证据、审理和救济三大方面作出符合性骚扰案件特性的规定:(1)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实现证明责任的特殊配置,并且在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问题上予以适当的放宽;(2)在性骚扰案件的审理期间要特别注重对诉讼参加人的隐私权进行严格的保密与保护;(3)确立惩罚性赔偿以及用人单位责任,切实保护性骚扰案件的受害者,法院还可以适当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来遏止和预防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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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某人事经理因“性骚扰”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刑罚。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性骚扰违背了性权利的自主性,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性骚扰可能成为“性犯罪”的预备行为。国家立法对性骚扰的规制,既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特别对性骚扰的遏制起到警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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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生场所不同,性骚扰分为一般性骚扰和职场性骚扰。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骚扰更为普片,危害更深。我国法律体系中既没有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也没有直接和明确规范"性骚扰"的法律条款。因此,对职场性骚扰的问题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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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案件的可归责性证明分为两个阶段被控骚扰行为对加害人的可归责性证明以及被控骚扰行为对雇主的可归责性证明。前者是两种类型性骚扰案件证明的必经阶段;后者则仅存在于受害者雇员主张敌意环境型性骚扰时。前者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后者则有所不同。在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发生的场合,雇主责任是一种推定责任,要求雇主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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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耶鲁大学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普手构建防治校园性骚扰的相应机制,历经数十年改革,逐渐统一了性不端行为(包含性骚扰、性侵害、亲密关系伴侣之间的暴力等)的处理机制,目前形成了性不端行为非正式和正式投诉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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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的规范,确立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双阶段两行为的制度架构,架设了通往其他部门法的桥梁。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采用双阶行为理论,这一法律现象中包含着人格侵权和工作利益损害两个阶段,对应着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制。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经历过原初形态的就业歧视模式、发展变态的结合论模式、趋势定态的分离论模式的演变历程,已从单一行为裂变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与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从就业性别歧视发展到人格侵权,受到多元化法律规制,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从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中独立开来,从依附于性骚扰行为的抗辩事由转变为法定独立义务,受到多层次的法律规制,用人单位从旁观者变成了行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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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现年84岁的美国著名哲学教授约翰·罗杰斯·希尔勒摊上大事了.作为哲学领域的学术权威,希尔勒在其任教多年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享有极高声誉.但如今,他的形象因一名24岁的王姓华裔女学生的性骚扰指控而受损.事实上,这一事件在加州大学并非知名教授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首例事件.因此,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校园性骚扰及学术界“潜规则”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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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3):5-16
性骚扰现象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场所时有发生,因而亟需法律规制。《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了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此义务应属确保单位中个人精神健康的安全保障义务。单位是否存在性骚扰防治上的过失,除了判断单位在预防方面是否依法作为外,还应当在处置环节检视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性骚扰行为存在,并是否及时采取合理的制止或纠正措施。在法解释层面,单位若未尽防治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由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补充责任的适用既不利于受害人救济,亦不利于激励单位积极预防。故此,在立法论层面若有明确责任规范之可能,应规定单位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单位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此种模式可兼顾受害人救济、单位激励及故意侵权人制裁三方面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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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是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行为之一。我国虽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有限的立法并未对性骚扰行为做出准确而又可操作的界定,性骚扰案件面临着许多困惑。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要通过界定性骚扰的概念、完善性骚扰的责任制度、修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增设性骚扰规制条款等,为防治性骚扰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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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性骚扰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性骚扰是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是一种非法的性歧视。依美国判例,性骚扰不必源于性的目的,其内容不必是直接的表示;同时,性骚扰行为者在主观上应当是有过错的,受害者在主观上须为不欢迎骚扰行为。构成可诉的性骚扰行为其损害后果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依美国最新判例,同性之间也可以构成性骚扰;雇主对员工中的上级职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美国的性骚扰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公法上的规定并不排除私法的适用,性骚扰的含义应当包含性别歧视,雇主责任应当在立法上得以确立,立法者应当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中寻找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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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性骚扰是一种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行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工作场所性骚扰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开始浮出水面并为公众及法律界人士所关注.但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仍然局限于性骚扰行为人本人来承担,其使用人以其所负有的安全关照义务为前提而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的使用人责任尚未被立法所确认,如此不利于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因此,在使用人责任中宜增加以安全关照义务为前提的由使用人向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受害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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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在我国目前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含义,但却普遍存在社会现实中。近年来的几起“性骚扰”案,让人们看到,职场性骚扰已经成为职业女性的一大困扰。相对于起诉来说,更多性骚扰受害者面临打击、报复甚至失业的可能,往往是屈从忍受着。本期“大讲堂”请来的专家从司法实践、立法现状和社会学角度,畅谈了女性该如何处理好性骚扰这一问题,希望能给女性读者些告诫与启迪。另外,自上期刊登“汉语外语孰轻孰重”讨论后,编辑部收到不少读者反馈,本期对此话题继续给予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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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在我国目前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含义,但却普遍存在社会现实中。近年来的几起“性骚扰”案,让人们看到,职场性骚扰已经成为职业女性的一大困扰。相对于起诉来说,更多性骚扰受害者面临打击、报复甚至失业的可能,往往是屈从忍受着。本期“大讲堂”请来的专家从司法实践、立法现状和社会学角度,畅谈了女性该如何处理好性骚扰这一问题,希望能给女性读者些告诫与启迪。另外,自上期刊登“汉语外语孰轻孰重”讨论后,编辑部收到不少读者反馈,本期对此话题继续给予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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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在我国目前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含义,但却普遍存在社会现实中。近年来的几起“性骚扰”案,让人们看到,职场性骚扰已经成为职业女性的一大困扰。相对于起诉来说,更多性骚扰受害者面临打击、报复甚至失业的可能,往往是屈从忍受着。本期“大讲堂”请来的专家从司法实践、立法现状和社会学角度,畅谈了女性该如何处理好性骚扰这一问题,希望能给女性读者些告诫与启迪。另外,自上期刊登“汉语外语孰轻孰重”讨论后,编辑部收到不少读者反馈,本期对此话题继续给予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