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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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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调解既是一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又是一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较浓的职权主义色彩,是我国民诉领域中一项优良传统。但是近年来,法院调解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其当初的立法价值已不在突现,社会的飞速发展客观要求其在立法上作出新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2.
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程序公正的最好体现,一个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诉讼程序必然重视调解的价值。对“调审分离”改革的思路进行理性分析有助于我们厘清法院调解与审判程序改革的关系,重新审视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院调解的性质和定位,这是对法院调解制度的重塑,更是对其理念的全面检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颇具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它过于强化法院的职权,容易侵蚀调解的自愿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存在着弊端。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更立足于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借鉴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建立起以调审分离为核心的运行机制,以利于更加合理、公正、快捷地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4.
从国际诉讼和解动向看我国法院调解改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当前国际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我国现有的法院调解制度本质而言与诉讼和解是一致的。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尚需认真研究。法院调解的改革方向应是改进和完善.而不是取消。  相似文献   

5.
法院调解历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审前调解程序具有当事人处分权优先性、独立性、契约性、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和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6.
法院调解改革进程表明,调解依然应当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民事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将调解程序前置到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设置的专门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主持进行的调解。独立的审前调解程序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程序构制等内容。  相似文献   

7.
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8.
行政调解作为“大调解”中的一极,在理论研究以及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混乱,有必要“正本清源”。行政调解是具有行政指导性质的,解决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一种活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自治原则、弱合法性与善良风俗相平衡原则以及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原则;为了保证行政调解的有效性,对调解协议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途径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文清  刘峻 《行政与法》2003,(10):115-118
调解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因此必须在借鉴各国比较先进的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主要措施有:调解组织与审判组织分离,改革调解活动的启动和进行机制,完善调解的自愿原则,同时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效力、调解瑕疵的救济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0.
目前的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政策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强迫调解问题.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不但无助于解决该问题,还存在将其进一步放大的风险.通过对法院调解的V字型历史趋势以及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地位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强迫调解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官对于调解本身掌握了过强的主导权和控制力,这种权力与近年来法院面临的客观困难相结合形成了法院的调解偏好,中国社会纠纷的现实状况又给调解制造了大量的客观障碍.法院的调解偏好与调解在中国社会的现实障碍相冲突,才引发了强迫调解.在无法彻底放弃调解优先政策的现实条件下,应改革现行的法院调解考核机制,增加评价指标,将案件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自然状况作为考虑因素共同纳入考核体系.  相似文献   

11.
大陆的法院调解与香港的诉讼和解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作为以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而存在的;主审法官在和解或调解中均兼有主持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认可并经法定程序即可结束诉讼。然而二者的运作结果却有着明显的差别。笔者以为,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并不在于法官是否依职权主持了整个和解过程或提出了和解方案,而是表现为在合意的彻底程度方面有明显不同,这与诉讼结构、诉讼观念、诉讼原则以及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大陆应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协调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根据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及规律确立正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并贯彻处分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合意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12.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13.
民事调解以自愿为核心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不存在强制性内容。调解的强制性以强制调解为集中体现,既包括程序上的先行调解,也包括实体上的法官裁定调解内容。尽管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法院附设调解模式与大陆诉讼调解模式不同,但其先行调解的规定对大陆调解模式改革具有启迪意义。应当承认调解在某些方面具有强制性因素,从分析特定纠纷的性质以及诉讼存在的不便来看,应在我国大陆调解模式中设立强制调解。  相似文献   

14.
刘成祥 《当代法学》2011,(4):154-160
法院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新时期、新任务对法院调解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要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科学内涵,坚持自愿、依法、民主调解,围绕"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的问题,着力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实现法院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和工机制作创新。  相似文献   

15.
将正当性原理引入诉讼调解制度是今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亦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正当性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理性的秩序之下一系列能确保当事人自由而富有效率地获得正义的调解结果的原则和程序。正义、自由、秩序、效率是其内含的正当性价值。针对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从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重构基本原则、明确适用范围、规范基本程序及完善救济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正当性构建提出了具体的体系化设计图景。  相似文献   

16.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民事诉讼改革,经历了从盛到衰又再复兴的过程。传统法院调解模式的弊端已日渐显露,法院调解的去留和改革成为学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对理论和现状分析,认为应保留并改革法院调解,在现代司法理念下建立符合我国现状和国情的新型法院调解。  相似文献   

17.
李浩 《法学研究》2011,(4):120-135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确立这一原则是为了保障司法调解的公正性。这一原则当下正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质疑。我国是以法院为中心规定诉讼调解制度的,法院调解并非诉讼上的和解。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完成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任务的手段,加之当事人期待接近裁判的调解结果以及调审合一的程序模式、法院调解的经验教训,这一原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法院立案调解、对事实存疑案件调解所取得的成功,均不能成为否定该原则的理由。除非将法院调解置换为诉讼上和解,否则继续保留这一原则就有充分的理由。  相似文献   

18.
吴国豪 《法制与社会》2012,(27):36-37,45
在和谐司法的大环境和和谐诉讼理念的指导下,本文针对法院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提出取消在调解制度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建立调、审分离的审判机制,加强调解结果执行力的建议,使法院调解制度能更好地为现今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19.
SOMESPECWICPROBLEMSONNORMALIZINGCOURTMEDIATION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过程中,作为民事审判工作成功经验的法院调解经历了“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又到“自愿合法下进行调解”三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法院在调解上的职权主义逐步弱化,调解的自主权逐步回归当事人,这样的完善更符合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调解的本质特征。因为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主义,经由第三方的劝导在纠纷权益处置和补偿办法上所达成的认同,具有强烈的处分权主义精神,但合法性的要求又设立了必要的国家干预处分权原则。因此,我国…  相似文献   

20.
刘加良 《法律科学》2014,(4):182-192
委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功能已为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托调解的实效发挥有赖于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进与持续完善。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决定着其是否有权进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人应保持组织型和个人型并存的格局,可依次采用共同选定、商请法院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三种方式予以确定。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首先具备"可调性",且不只限于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委托调解不会使参加程序的强制变为接受处理结果的强制,且可缓和合意贫困化所带来的机制紧张。处理好立案审查和立案前委托调解启动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立案前委托调解将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的妥当保障。对委托调解之期限的长度确定、延长以及是否从法定期间中扣除离不开谨慎的考量。法院对委托调解协议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且依其只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结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费,但不能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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