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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2 毫秒
1.
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数据产权界定不清,会阻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以传统所有权制度为基础,学界提出了“单一数据所有权模式”“二元数据所有权模式”“二元数据权利结构”等学说。但是,由于所有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这些学说难以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际需求。《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构想,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创设成为“三权分置”的基石,亟待从法理上论证其正当性,为该权利的法律确认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2.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一种高价值的新型财产,但数据权利的界定仍显模糊。传统版权模式下的数据库权对于作为内容的具体数据保护相对有限,虽然立法成本较低,但其难以满足数字经济的需求。对于新型数据财产权的分析与证成,意义在于明确数据的财产属性,构建数据权利的基本框架,但在制度层面上并非广义的数据都需要获得类型化、产权化保护,权利客体宜适当限缩。知识产权模式下的数据信息权客体限定为结构化数据,主体为对原始数据合法收集、合法加工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信息权的效力既及于作为整体的数据集合,也及于构成数据集合的具体数据,同时数据信息权还受到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方面的限制,是兼顾保护强度与制度成本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权属未定,产业迷茫"已成为目前数字经济发展的命门,数据权属的制度创新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从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场内交易狭小、数据垄断、政企数据对接不畅和个人信息保护难等困境出发,基于对欧美和国内数据产权确立的实践研究,提出了个人数据产权框架强调人格权保护、企业数据产权框架强调财产权保护、国家数据产权...  相似文献   

4.
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有助于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权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基于已有研究和多地实践,从理论层面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结构性分置的方案,初步理清了三种权利的内涵;指出由于当前的方案是基于行政逻辑而不是完善的法律机制,所有权问题会影响结构性分置方案的实施,需要数据管理机构承担起责任,发挥多重作用。公共数据范围的划定,个人、企业信息的困扰,数据分类分级,数据提供单位的供给意愿,流通和交易生态环境的打造,安全保障体系的调整优化等也会限制、阻碍甚至冲击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需要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整体逻辑出发,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破除认识误区,以数据资产化为牵引推进地方实践,持续推进顶层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着力构建上下贯通的协同创新机制,多方位助力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为数据产权制度探索出可实施的经验。  相似文献   

5.
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是数字中国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及增值收益分配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在此背景下,首先分析了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过程,提出了“生产阶段-价值分配-权属配置”三维分析框架机制;阐释了数据要素在“信息(自有价值)-资源(使用价值)-资产(资产价值)”的不同阶段下,如何有效统筹数据权属权益保护和数字经济高效发展及价值普惠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个人数据要素价值的有效分配。其次,从理论、技术和制度三个视角提出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基本逻辑:通过对个人数据的收集汇聚、登记确权,在授权模式下进行受托存储、受托治理和受托交易,探索个人数据要素的“资源化-资产化-普惠化”路径,以期实现政府高效治理和经济利益的返还;同时,个人数据要素权益分配也需遵守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以及通过政府财政体系进行财富的二次分配,并构建基于个人数据全周期和场景一致性的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研究表明,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化助力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未来应该逐步探索建设国家级“数据银行”,建立场景驱动的数据要素价值化市场机制,建立个人数据返还机制,让数据红利实现普惠。  相似文献   

6.
王立梅 《探索与争鸣》2024,(4):109-121+179
解构数据承载利益的复杂性是数据产权配置绕不开的难题。解题第一步是认清谁参与了数据价值生产,在其中发挥着何种作用。目前,学界对自然人数据来源者利益保护的探讨,主要集中在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而自然人参与数据利益分配的资格长期被悬置,成为数据法中被忽视的议题,知情同意等机制可能在其中沦为为资本增值服务的角色。基于数据来源是价值续造的起点、普遍免费服务并非合理对价及促进流通激励、保护数字人格等方面的考量,可以采取货币兑换、权能兑换及集体托管等路径,实现对自然人数据来源者的财产权保护。  相似文献   

7.
数据的产权配置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也是当前数据治理的核心议题。数据作为可复制、易传输、非独存的生产要素,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等独特的产权属性,决定了数据的产权配置不能如同普通物品一般按经典产权理论进行产权划分,而需要依据其在生产者、使用者、监管方以及数据所依附的平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进行动态的产权配置,构建包含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平台权等在内的多权分离的产权配置模型。而在数据产权配置实现中,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系统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安全法既要维护个人隐私权利,也要保障信息自由流通,为发掘信息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留足发展空间。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包含两层含义,基于信息主体个人隐私保护,并为信息合理流动和价值开发提供安全环境。对此,应构建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更大力度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9.
<正>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福建数字经济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战略选择。建议:一是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二是加强公共数据汇聚共享,推进数据要素供给。三是推动数据规范开放,提高征信机构参与能力。四是发挥两岸一家亲优势,  相似文献   

10.
完善的治理体系是充分释放数据价值的前提保障,而相关配套制度能够促进数据治理各项任务的实现.面向全国一体化的超大规模数据流通应用主场景,针对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市场秩序不完善及监管体系缺位等症结,围绕"规则-主体-客体-监管"等四个方面,初步构架了涵盖数据治理规则、新型交易生态、数据流通效率、市场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1.
陈兵 《人民论坛》2021,(5):34-37
迈向信息时代的深处,数据的市场价值及其实现方式不断显化,数据成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当前,数据要素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数据要素的私权益属性与公权益属性不断融合,不同类型的数据权益交织在一起,致使数据权益的边界愈发模糊,其法律定位与保护机制亟待明晰。基于数据要素具有多元权益融合的特征,建议引入场景原则,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地实现不同场景下多元主体利益的动态平衡,推动数据要素保护从静态的私权模式向动态的共治共享模式的转向。  相似文献   

12.
大数据时代,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供多方使用,继而产生了划定个人信息数据使用合理与不合理的界线的需求。现阶段以数据类型为基础划定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的评价体系存在诸如虚拟空间中公私界线不明、知情同意机制难落实、权利保障与数据流动难兼顾以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不畅等问题。因此,个人数据使用行为合理性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信息性质为切入点转向以具体使用行为为切入点。具体而言,首先确定个人信息数据信息的应用场景是否属于特殊的情景,进而界定此情景下的数据信息交换参与主体、行为规范与具体可用的信息类型。  相似文献   

13.
<正> (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兼并、破产、收购、合并、重组等是经常发生的.在这些变化中间,主要是产权的变更、转让、抵押、认购等资产的本质和形式的变化。产权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统称,是财产关系在企业运作中的一个动态概念,是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定权益。一般说来,产权主要包括两种权利;一是财产所有权,它反映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是产权的基础;二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可分解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权利。至于企业产权主体人格化和一体化原则、谁投资、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不断健全,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然而,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尚在起步阶段,数据价值远未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明显不足,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增值路径亟待厘清。在系统回顾数据价值实现有关研究基础上,从经济规律、历史规律、市场规律三个维度归纳了土地、资本等传统要素市场价值增值的核心逻辑,构建了两级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增值理论框架,并深入分析了数据要素的价值组成及其在一、二级市场中的增值过程。最后,提出要“管住一级,放开二级”,从产权制度、数据“收储”与“做市商”机制、规范引导交易场所发展等路径推进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增值,有序培育超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  相似文献   

15.
程远航 《理论月刊》2023,(11):66-73
步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数字资本生产过程使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体系难以为继,催生了数据所有权的新形态。以平台资本主义数据资本的运生逻辑为线索,可以发现数据所有权的三重转变。在数据资源价值化过程中,以用户消费性的无偿数字劳动生产形式,实现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使用权的转变。在数据价值资本化过程中,以平台对数字资本的剥夺性积累形式,实现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掌控权的转变。从用户的数据使用权到平台的数据掌控权,意味着传统的所有权由权利束集合裂变为单一的数据所有权,形成了“数据鸿沟”中的隐性剥削。消除平台资本主义的隐性剥削,需要在数据资本公有化中推进从数据确权到数据共享。  相似文献   

16.
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产权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是由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一系列土地权益所组成的权利束。土地产权制度是对土地产权在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划分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其本身并不存在优劣之分或者必然由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过渡的问题。土地产权制度问题,本质上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应问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国家性质的适应问题;是生产方式与传统文化的适应问题。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流转增值权运行不畅等问题,完全能够在秉持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之下得到解决。通过科学配置和规范落实不同权利主体所拥有的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权利、实现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17.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从形式到内容以及立法质量呈现出差异较大、分层明显的态势,其原因不仅在于各地的基础差异,更在于数据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国家层面的数据立法涵盖面以及国家立法权分配体系等结构性问题。现阶段地方数据立法应秉持其促进法定位,恪守立法分权理论下的立法权限,在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底线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激发数据之一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激活数字经济。  相似文献   

18.
姜宇 《电子政务》2023,(7):12-26
数据交易所面临数据收集能力与数据转让动力不足,合规性、合质性、合价性不确定的供需障碍,致使其难以发挥配置数据资源、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的作用。梳理研究现状,“数据信托说”“数据使用许可说”“‘交易所化’路径”可以作为数据交易所机制重构的思路。通过数据信托对数据权益进行解构与重组,将数据信托受益权、数据信托管理权、数据产品使用权分置于数据主体、数据供给者、数据需求者,在长期激励与信义义务约束之下开展数据管理,并进行数据信托受益权标准化交易与数据产品使用权透明化交易,可有效回应数据交易各方的多元诉求。基于数据信托的数据交易所机制的构造应立足数据信托的设立与治理“一核”,贯通数据信托受益权的标准化交易机制与数据产品使用权的透明化交易机制“两端”,在承袭既有经验基础上,对数据信托及交易所产生的新情况给予特别考虑。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主体需求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加快转变催生了删除权权能扩张,随之而来的权利泛化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风险与利益纷争。在探求删除权的行使进路时,亟须厘清权利限度的逻辑演变,省思数字化视域下权利拓展的逻辑缺陷。规范权利向度的妥适选择是在借鉴域内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合理配置利益衡平机制,通过强化信息分类化治理、扩大义务主体责任分担、细化权利行使原则等多元路径实现删除权在数据时代的“平稳落地”。  相似文献   

20.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是近年来政府数据对外流通共享的创新制度,其应当在公共物品理论、数据财政理论、激励法学理论、双重失灵理论基础上实现理论跃升。从各地的实践探索以及初步建立起的相关制度内容上看,存在主体资格有待规范、数据处理范围不清、收费定价和收益分配方案有待明确等问题。对此,应当明确不同授权模式中授权主体的最低层级限制、明确被授权主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资格限制,限定供给侧数据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条件开放类数据、限定需求侧数据为去标识化数据并制定产品服务清单,明确收费的公益性质和定价的保本标准、明确由运营机构获得运营收益由政府获得税费收入的分配方案。以此通过制度跃迁平衡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中的公益性与私利性、福利性与营利性、安全性与收益性,从而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数字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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