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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执行。因工外出受伤也应认定为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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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诗韵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5):68-77
对于所患传染病种类非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职工,由于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实务中就是否认定工伤问题存在争议,导致相关职工难以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而职业病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列举,法律解释空间极小;事故伤害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存在相当的法律解释空间。法院对患传染病职工工伤认定纠纷案件的裁判,呈现出将职工患传染病纳入遭受事故伤害的思考路径。研究通过贯彻宪法规范和价值,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与工伤认定的本质,并为了法律概念的统一使用和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解决,运用法释义学的方法,强化论证了传染病可被纳入事故伤害的解释范畴,从而化解因工患传染病职工认定工伤无法可依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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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医疗救治难、申请工伤认定难、劳动能力鉴定难、待遇落实难的问题,山西临汾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于2006年,在全国首家推出“一垫三优先”创新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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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8日,东莞涌口的日资和雅鞋业宿舍管理员赵彦才被"气死"在工作岗位上。当月23日,涉事鞋厂和雅鞋业向东莞市社保局厚街分局提出工伤认定,就在工厂提交工伤申请翌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出炉,按照新的规定,赵彦才工伤赔付标准或将翻数倍增至近35万元。但是,厚街社保分局在不到3个工作日内认定工伤,赔偿仍按旧规缩水至7万余元,继续上演备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悲剧。厚街社保分局此举引发家属不满,被质疑故意为企业规避赔偿,对此,厚街社保分局方面坚称"合法",之所以快速认定工伤是出于"事实清楚和维稳需要",更是"改进机关作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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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受雇于神农架林区公路工程公司的农民工魏丕玉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导致四级伤残,她多次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三年过去了,她却没能得到一个书面的受理或是不予受理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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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让劳动保障部门经常成为被告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较过去原劳动部制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无论是从工伤认定的提出、范围、条件、时限、举证责任来看,还是从工伤认定结论的司法救济途径来看,都比原来更加明确、具体,为实际工作提供了便利。根据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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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并在修改后公布施行。这次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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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14,(5):26-26
《工友》缩辑部:赵某是某公司职工,今年5月初他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会议集体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请问,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王泰川王泰川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有以下要件:一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的。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在因工外出时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只要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朗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行程包括休息场所都可视为工作区域,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觇为“工作原因”,即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职工的权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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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日前正式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惠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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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川籍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企业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不料,该企业却将认定其为工伤的劳动部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撤消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大胆援用我国《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裁定该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讼请求。由于审理此案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把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因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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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一年前,龚晓琼被派往成都出差,突发疾病死亡。关于其死亡,医院提供的证明有两个时间点:抢救的第17小时脑死亡,第66小时心脏停止跳动。之后,龚的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长沙市人社局认为,龚晓琼的死亡时间超过病发抢救48小时,故不予认定工伤。2013年11月,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今年3月,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长沙市人社局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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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张某在某广告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权。公司为所有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7年7月20日,张某在上班期间驾车外出,在高速公路上与前车相撞当场死亡。其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2007年12月10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