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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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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方超 《工会论坛》2011,17(3):137-138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进行了种种限制,使得律师的工作在中国更加举步维艰。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权利,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滞后,使新《律师法》赋予律师的各项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步履维艰。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促进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详细界定了律师在侦查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并以新《律师法》为背景,分析了律师的各项权利和新旧法冲突下律师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正确界定律师的性质是完善律师制度的理论前提,而律师性质的实现机制又是律师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现行律师制度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律师性质和实现上仍存在种种缺陷而亟需完善。本文试对此作一探讨。一、律师性质的理论根据律师的性质指的是由律师法律服务的功能决定的律师的身份特质,包括律师的功能和律师的身份两个方面。律师功能是指律师作为一种法律专业人员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其理论根据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律师的产生缘于解决社会冲突的需要。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基于一方侵权或者由于当事者双方(或各方)对权利、义务的…  相似文献   

3.
刑事辩护工作作为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层面上更能凸显律师的社会价值。在新《律师法》即将实施之日,笔者分析了律师刑辩制度在实务运行中的困局并建构了应对方案,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4.
新《律师法》是在要求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背景下出台的,这部法律自然不乏有亮点之处,尤其是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三难”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律师的权利。新《律师法》实施后,会对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挑战,侦查机关应探索侦查模式改革的新思路,促进侦查工作适应新情况变化,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地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法》第3O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于律师伪证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无法构成律师伪证;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施了客观方面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之时间界限。现有复杂客体说不符合犯罪客体的内在性质,简单客体说无法充分反映出律师伪证罪的客体范围,故关于律师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无论是现有的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都有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和理论争点认为,律师伪证罪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属于修正的复杂客体。  相似文献   

6.
论申诉代理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律师的七大业务,其中第四项业务就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即我们所说的申诉代理。对申诉代理这一业务的明文规定是《律师法》对原《律师暂行条例》的一大突破。《律师暂行条例》的立法者当时考虑到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再审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害怕规定了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而导致实践中发生律师帮助当事人为达到引起再审的目的而无理缠讼的现象,以致造成加重司法机关工作负担、分散司法机关处理现行案件精力的局面。因此当时未规定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然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律师法》对于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侦查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端正态度,坚决贯彻新《律师法》,苦练内功,提高侦查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8.
新《律师法》在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与调查取证权三个方面做了很大修改,对解决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分析能力,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及律师的交流与合作,以求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相似文献   

9.
在特定情形下,遵从律师职业伦理往往意味着背离一般公民道德。律师——客户关系的性质,要求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只能是对客户(委托人)的忠诚尽职。律师在社会法治中的角色,意味着律师只能在道德冲突中选择遵从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能否在社会法治中发挥作用,取决于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是否可以信赖;因而,律师个体必须遵从整个群体职业伦理,而无关乎其个人的道德观。律师职业伦理不仅仅是一种义务,也应当是一种权利,所以,律师职业伦理不仅是道德问题,更应该是法律问题。《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律师职业伦理法律化奠定了基础,但对于律师职业道德权利特别是拒绝权的法律确认,还有待三大诉讼法或统一《证据法》来完成。  相似文献   

10.
新《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检察机关反贪查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以正确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适应新《律师法》对反贪查案工作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这一重要制度以及对律师追偿的制度,这不仅平衡了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对于促使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办案的督促力度,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规定比较概括、原则,因此,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有必要进行探讨。一、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  相似文献   

12.
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后,大学生就业问题油然而生。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功能和法律性质,有必要开展重新的界定和分析。在履行和签订大学生就业协议的过程中,需要利用《劳动合同法》对其规制。采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中的本质,将《劳动合同法》放在首位,融合现阶段的就业状况,探究就业协议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协议有效的衔接在一起。  相似文献   

13.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41条确认律师介人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对于推进诉讼民主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作用。如何正确认识、理解这一法律规定以及如何正确处理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与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辩证关系是侦查机关和律师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决定》实施几个月来,刑事侦查实践中对律师提前介入提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实…  相似文献   

14.
刑事辩护工作具有很大的职业风险性,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又有司法体制上的因素。调查取证权成为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直接导致愿意做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不断减少,这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是极为不利的。2012年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很多改进。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意味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始于侦查阶段;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有很大限制,律师的职业风险是否有所改观还须进一步观察。最后,结合新《刑诉法》的施行,就如何做好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有效避免律师职业风险提出了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律师的性质、地位、资格、管理体制、酬金制度和律师的权利等方面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文章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律师也应当具有独立性,成为自由职业者;应当提高律师地位,有意识地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国家各级重要行政和司法工作;报考律师资格人员的学历水平应当提高,同时加强对报考人员人品的审查;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协会管理律师的行业管理模式;应当承认律师职业商业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上海律师工作的更好开展,以适应上海开放形势的需要,市司法局从1989年开始酝酿制定《上海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笔者想就制定《上海律师工作条例》的必要性。条例内容设想及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辩护制度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八二《宪法》确认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进成为一条法制原则。1954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后,我国的辩护制度才得以迅速发展,但随着立法的不断深入,加之辩护制度的司法实践对刑事诉讼立法提出新的挑战与要求,使得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势成必然。一、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一)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1)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过迟。笔者以为、律师的辩护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的主要原出,归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过迟。现行《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刑事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一些问题。在这里,笔者结合公安刑事执法实践,浅谈一下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几个问题。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法律依据及介入的具体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相似文献   

19.
《律师文摘》是以律师为主要读者的大型文摘类连续出版物,由江平、梁定邦、张思之、邓正来、贺卫方等组成编委会,中国政法大学的孙国栋先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文摘》以“提升律师人生境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为宗旨,以“促进中国律师业的成熟与进步,推动中国民主与法制化进程”为己任,秉承“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编辑理念,博采众家之长,汇萃中外经典,竭诚营造中国律师的精神家园和权威论坛。选文突出思想性、国际性、前瞻性,因而吸引着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的关注。有学者说,你要知道如何做人,就要看《读者》;你要知道如何作文,就要看《读书》;你要知道如何做法学家,就要读《法学家茶座》;你要知道如何做律师,那就要看《律师文摘》。  相似文献   

20.
律师具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是世界各国对律师的普遍要求。我国《律师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也有规定,但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规则①。对其学理的探讨与立法的研究均流于表象而有待于深入。 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此条反映出我国的律师的职业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作为个人秘密的隐私三种。 此种划分是否穷尽了律师职业秘密的范围?换话说,是否律师只需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三种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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