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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医疗纠纷事件频发,恶性伤医事件也屡见报端,直指医患信任系统的脆弱程度。已有医患关系研究与管理制度面临两大挑战:一是管理实践上重视自上而下的医疗服务质控体系及规制建设,忽略自下而上的患者赋能干预及制度设计;二是医患关系管理研究侧重于系统外部因素,未能将医方与患方作为共同体纳入医患关系治理的框架。本文以"风险-脆弱性分析框架"为基础,以医患信任为研究为切口,分析医患信任脆弱性发生的系统内部扰动因素,提出"医疗服务感知-医患信任脆弱性分析框架",以反脆弱性核心思想为依据,反思制度设计,而非关注医疗纠纷事件本身,提出自下而上的医患信任反脆弱发展框架体系,旨在为医患关系管理的制度设计提供框架与思路,为医患关系研究提出新范式。期望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升级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相呼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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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荔波县统筹落实稳增长与调结构、扩需求与促转型、抓改革与防风险、谋发展与惠民生等各项工作,全县经济发展稳步驶入快车道,提质扩容健步迈过质量关,民生福祉跨步进入保障线。2018年,荔波县统筹落实稳增长与调结构、扩需求与促转型、抓改革与防风险、谋发展与惠民生等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三大攻坚战",全面深化实施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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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正冤案的意义十分重大。冤案纠正后的受益者首先是国家和社会,其次才是无辜者及其家属。国家应承担纠正冤案的首要责任。我们应当思考、呼吁、推动和营造一个有助于使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这种制度空间强调的是,以个人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根本,靠制度本身的力量来纠正冤案,公开更多的冤案文本,鼓励学者们对其成因和预防等问题的研究,保护新闻媒体对冤案曝光和跟踪监督的权利。因此,需要建立冤案的救济途径,给冤案的平反昭雪以制度上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要纠正错案总是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总的说来,法治国家的伸冤机制明显优于中国。现有被告人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昭雪冤案的方式之外,应当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主动发现冤案的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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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证人拒证权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定情形下证人的拒证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己罪、维护特定社会关系等现代人权和宪政思想在诉讼中的重要体现,也是诉讼民主化、文明化和我国优秀法律传统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追究犯罪活动虽然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但并不是唯一目的。我国追求案件客观真相、强调实体正义的观念应当改变,尤其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对拒证权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立法者应当借鉴历史传统和境外拒证权的合理内核,制定符合国情的拒证权制度,以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对拒证权规定的不足,保障拒证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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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涉贪近500万元的当事人袁斌被判缓刑,我们的辩护获得成功.
青年才俊陷入人生低谷
“80后”袁斌从某京城名校金融专业毕业后,自己创业成立了一家与金融咨询业务有关的公司——北京银溪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银溪公司).在袁斌的带领下,公司业绩逐年攀升.2014年3月,袁斌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院反贪局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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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类型案件成为经济领域多发的犯罪类型,如吴英案、曾成杰案和e租宝案等.作为辩护律师,通过剖析这类案件事实,往往能发现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泽永团队办理的薛焕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是这样一个成功的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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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县供水公司经理李明受贿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第二次一审,李明坚称自己无罪,再次上诉.作为李明的辩护人,我参与了李明受贿案的二审开庭.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量刑的修改,李明现已取保候审.如今,他在等待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对于改变李明人生轨迹的12万元性质的认定,关乎着李明未来的人生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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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关于无产阶级历史使命原理已经进行两个阶段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分别为使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创建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共产主义奠定坚实物质基础。我党关于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创新与实践告诉我们,要始终把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历史使命原理与民族和时代特色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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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大常委会大兴调研之风 甘肃省临泽县人大常委会自 2 0 0 0年以来 ,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在参与和结合上寻求切入点 ,为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了大胆尝试 ,成效明显。一是关注结构调整 ,调查非农产业发展现状。二是瞄准切入点 ,调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三是围绕机制创新 ,调查全县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四是认真学习讨论 ,分析经济形势 ,服务经济建设。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全县经济发展形势 ,针对主要问题 ,适时提出建议 ,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稳健运行。 (祁国厅 )临夏州人大常委会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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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2):38-43
根据《刑法》第3O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于律师伪证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无法构成律师伪证;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施了客观方面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之时间界限。现有复杂客体说不符合犯罪客体的内在性质,简单客体说无法充分反映出律师伪证罪的客体范围,故关于律师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无论是现有的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都有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和理论争点认为,律师伪证罪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属于修正的复杂客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