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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均 《法制与社会》2012,(17):88+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犯罪主体的认定成为该罪正确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在犯罪主体即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范围、犯罪故意的内容、影响力以及不正当利益,以及立案侦查机关等方面值得讨论。本文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主观、客观方面与受贿罪相区别来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有利于新增务款的法律适用,便于严惩腐败。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在犯罪主体即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范围、犯罪故意的内容、影响力以及不正当利益,以及立案侦查机关等方面值得讨论.本文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主观、客观方面与受贿罪相区别来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有利于新增条款的法律适用,便于严惩腐败.  相似文献   

4.
杨俊 《法学论坛》2012,(4):85-94
《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受贿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罪名,即"密切关系人受贿罪"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密切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其范围比"特定关系人"要广,除了近亲属、情妇(夫)和有共同利益的人之外,还可以是同学、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由于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以独立构成密切关系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要将其与斡旋受贿、共同受贿等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是对当下腐败动向的积极回应,也是对我国刑法体系的补充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关系密切人"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然而因该罪名部分内容规定不甚明确,办案实务中就产生了与其他贿赂犯罪区分的问题,准确厘清此罪与他罪的界限,对准确查办贿赂犯罪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陈启斌 《中国律师》2012,(10):49-50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的手段,即主体通过何种方式、途径实施了受贿行为。在新型受贿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得到立法首肯之前,普通受贿犯罪都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当事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故学界关注的受贿罪的手段就是如何理解、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规定行为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  相似文献   

10.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出了一个模糊术语——"关系密切人",其内涵和外延的认定,以及与其他"关系人"的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问题。笔者拟从"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入手,界定不同的罪责情形,指导司法实践。更从长远着眼,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主要为了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殊人群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影响实施贿赂犯罪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表述方式与受贿罪罪状的表述类似,本文将参照受贿罪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3.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相似文献   

14.
正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由两类主体构成。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二类是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初看之下,似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已经十分明确,司法适用中应该不会出现太多疑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实践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1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的新增罪名之一。其中,关系密切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世界立法趋势、司法实践,结合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各种因素,科学、综合予以考量和把握。  相似文献   

16.
影响力受贿罪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纳入了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这将对进一步推动我国运用司法手段惩治反腐败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略抒己见.  相似文献   

17.
贿赂犯罪的完善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第388条之一专门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且不对原388条作任何修正,这种修正方式是对传统修正方式的突破,必然会导致立法和司法实务出现问题。采用在对《刑法》第388条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将相关修正内容并入该条文之中的方式似乎更为合理。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犯罪以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最为妥恰。尽管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概念之间在语义上似乎是一种包容关系,但实质上则是一种交叉关系。对关系密切的人之范围应明确加以界定,以谨慎划定受贿犯罪圈,并强调实际存在的影响力对构成受贿犯罪的重要作用。关系密切的人既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如果行为人为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其相关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东辉 《法制与社会》2010,(22):257-258
本文依据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文中认为,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有必要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斡旋受贿犯罪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19.
“关系人”受贿的定罪规则体系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修正案(七)和以往若干司法解释对于"关系人"受贿问题的系列规定,形成了"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的人"等不同术语,它们之间的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由此导致了"关系人"涉及受贿犯罪时定性规则的复杂化,对此进行梳理显得极有必要。同时,结合刑法修正案(七)来分析以往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同"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时的差异化犯罪成立标准的合理性,并以此来反思现有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也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0.
夏燕 《法制与社会》2010,(29):172-1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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