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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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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赫楠  徐阳 《求索》2016,(4):46-50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采取申请启动与职权启动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行使,法官具有程序启动的决定权。作为申请主体的被告方必须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以完成启动阶段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未能达到证明标准时不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不利后果。启动阶段的核心和难点问题集中在被告方的证明责任如何履行、证明标准如何把度以及证明方法如何实现。通过完善程序保障性措施提高辩方申请的有效性,明确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约束法官的裁量权,是建构启动阶段证明机制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性地位。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意义重大,有利于从根源上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也有利于克服我国一元制庭审模式的弊端,从而规避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正义。这就迫切需要对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程序进行规范,才能以之指导检察实践。  相似文献   

3.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辞原则体现得更加充分。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公诉人审查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庭审的抗辩程度和出庭的难度、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公诉部门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强化证据审查;适当地提前介入,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认真审查证据,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起诉之前;重视庭前会议,关注辩护人意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及时补救相关证据;加强对公诉人的培训,增强公诉人的庭审抗辩能力。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选取的100份被告方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案件的裁判文书显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基本为司法实务所规避,被告方提出申请后排除程序启动及庭前会议的适用较少,法庭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以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替代证据非法性判断,目前重复自白的排除规则缺失,侦查人员出庭对辩护律师形成重大挑战。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发现为立法及司法中更为科学的完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方向与指引。  相似文献   

5.
间接非法证据的采用有放纵办案人员违法取证、侵犯人权之嫌。关于间接非法证据,美国采用的是“毒树之果”理论,德国采用的是“放射效力”说。我国建立间接非法证据排除体系,必须要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合理界定间接非法证据的范围,赋予控方举证责任,设立庭前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6.
<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相似文献   

7.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是审查证据"三性"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宏观上,法官在证据调查程序中应严格按照全面性、精细性和程序性的要求核实证据,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贯彻审判公开;微观上,证据调查程序应在做好证据调查庭前准备工作、革新证据调查的顺序、坚持法官主导调查的权力和规范证据调查方法之相关问题四个方面予以完善,其中,规范证据调查方法,主要涉及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翻供,如何严格审查物证,如何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及合理评价专家辅助人的庭审作用。秉承严格司法的理念,建立健全证据调查程序,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使公正司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相似文献   

8.
"毒树之果"规则最先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予以确认,后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采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毒树之果"规则,但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证据的情形,如果不加以排除,则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架空。通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国具有设置"毒树之果"规则的立法基础;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复供述"是"毒树之果"规则的实际运用。对此,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毒树之果"的运用方式,采用相对排除,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上,我国应将庭前会议的审查范围扩大至对证据可采性的实质性审查。并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引领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刑事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多数错案仅凭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定案。非法取供及"重庭前供述、轻庭审翻供"现象多发,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僵化。为减少错案的发生,有必要对口供的获取与审查进行规制。强化检查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内外合力监督取供行为。同时,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助力法官全面审查庭审翻供,细化证据印证规则,以更好实现庭审实质化,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发现、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是从程序上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作者将结合实践从三个方面与读者进行探讨: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通过多种途径发现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及搜集物证、书证过程中的非法证据;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中依法通过多种方式调查、复核、质证、辩论排除非法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通过程序启动、法庭调查、讯(询)问、质证、辩论排除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过程证据的审查,可以消除法官对有关证据合法性的怀疑,从而防止伪造、变造证据及非法取证等行为。在这一模式下,有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及群众参与积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庭审实质化及庭审效率。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面临的困境使得其原本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各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对案卷移送方式和庭前会议两个方面的修改,加强了对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创新。尚需从非法证据排除和简易程序两个方面对庭前准备程序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实体性规则是对非法证据的实质性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的相对排除和法官对"毒树之果"证据能力的自由裁量;程序性规则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所采用的程序、步骤和方法,主要包括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程序模式。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裁判主体的地位,但遗憾的是并未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应适用何种程序予以规定,造成了检察机关空有非法证据排除权却难以运用的尴尬现状。本文将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排除非法证据时应起的作用、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以期为检察机关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确立的庭前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其本质在于在开庭前解决一些可能影响到开庭顺利进行的程序性障碍或者程序性争议问题,以便于法官理清审理重点,提高庭审效率。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指导,导致实践中庭前会议出现适用错误、标准不一的情况,对于公诉人而言亦是挑战。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有必要对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主持者、处理问题的范围、处理问题的方式与效力以及庭前会议的程序运作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  相似文献   

16.
谢财能 《青年论坛》2007,4(5):94-97
"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功能在于排除法官预断,实现庭审中心主义,其运作与预审制度、证据展示制度等关系密切.1996年,刑事诉讼案卷移送方式改革并未成功实现庭前实体性审查向程序性审查的转变.理论界因此提出的借鉴"起诉书一本主义"的改革设想,在程序的可行性上需要进一步的论证.  相似文献   

17.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具有庞杂性、无序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最突出的特点是对证据审查与认定的特有方式与过程.从形式和内容上,这些方式和过程看似杂乱无序,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它们或表现为证据法和证据规则的使用,如证据排除规则与例外;或表现为法官的裁量,如英国普遍采用的排除裁量权;或表现为当事人自治的对抗制质证模式,如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和交叉询问制度等.在英国,非法或使用不公平手段获得证据由法官通过裁量排除的方式予以处理.传统上,决定不当获得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的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个原则是证据的可靠性;第二个原则是威慑非法取得证据的行为;第三个原则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化,也是刑事诉讼理念的重要进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诸多问题值得研究。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角度出发,分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面临的挑战,进而提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机制的合理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法的两项基本任务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必须要以平衡这两项任务为切入点。非法证据包含非法的实物和言词证据,两者所适用的标准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落脚点都是在于平衡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这两项基本任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时间较晚,发展也并不充分,但随着理论学说和实践应用经验的不断丰富和修正,尤其是在立法、启动程序、审查时间、证人证言质证、相关人员的追责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定会再次获得有一个质的发展和飞跃。  相似文献   

20.
新西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个主要特色:排除模式由自动排除转向裁量排除;法官行使裁量权时遵循行政上的“比例原则”。这两个特色启示我们,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应采取裁量排除模式,法官在考量对非法获取的证据是否排除时应遵循“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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