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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白进行补强是限制自白证明力和遏制非法取证的必要手段。本文对美国和日本自白补强规则中的补强证据证明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明程度以及共犯自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它不仅可以补强自白,还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应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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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作为一种证据,为各国侦查和司法机关重视.在我国,“自白”尚未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概念,虽然在法律与实践中有类似自白证据规则的规定及运用,但是整个自白证据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来.本文结合对自白证据制度最核心的两项规则的分析,谈谈对我国构建自白证据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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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中国与美国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概况的比较研究,从而借鉴美国成熟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采取法定排除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以及确立相应配套的保障制度,为科学合理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乃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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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中国与美国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概况的比较研究,从而借鉴美国成熟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采取法定排除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以及确立相应配套的保障制度,为科学合理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乃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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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分为形式的共同被告与实质共同被告两种,两种被告之自白须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给予相对方对质询问权的前提下方得使用。共同被告自白之证明力应接受补强规则之检验,如发生角色替换而使实质共同被告成为“污点证人”,其证言之证明力不得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已经作有罪陈述,则该污点证人证词之证明力可以补强有罪陈述而定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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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引入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学界争论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引进自白任意性规则存在的障碍因素,然后通过对程序法观念的转变、国内外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的论述,指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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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白补强规则存在着缺陷,完善该规则进路有二理论上,构建完整的自白补强规则体系--明确补强证据具备的条件、限定补强的范围、统一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立法上,修改我国刑诉法46条关于自白补强规则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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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的重组功能以及高证明力强烈刺激着刑事司法人员追逐自白,为了从根源上消除违法取供的动机以维护审判公正,各国纷纷确立了以非任意性绝对排除、违法相对排除以及裁量性排除自白为主轴的三元化递进式的自白排除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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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二分弥补了证据属性理论的固有缺陷,也带来了二者间交错捆绑的现实困境。不同于英美可采性规则、大陆法系证据禁止规则,我国应确立防御性事实认定模式下的证据资格规则,明晰我国证据资格规则的功能指向。我国证据资格规则的体系化进路需回归事实认定的目标和规律,面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区分以经验属性、诉讼属性为代表的积极规则,和防范审前事实锁定、防范庭审流于形式、防范背离认知伦理的消极证据规则。厘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证据资格规则的定位,有助于在先审查证据资格、后审查证明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相分离的隔离式审查模式,凸显证据资格规则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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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虽有进步意义,还应当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即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时.忽视了另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刻意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自白的排除态度.没有将任意性作为采纳自白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也采取一致的立场。自白任意性被忽视的原因值得探寻.对这一现象应如何评价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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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2):67-72
在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法庭上自白可以不需要补强,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中的自白都需要补强;在对自白进行补强时,自白的补强证据只要能够保证自白的真实性即可,而不应当在补强的范围上作形式上的要求。自白的补强证据除了应当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能力外,还必须独立于被补强的自白;在程度上,补强证据只要能与自白结合在一起使法官产生确信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独立使法官产生确信的程度。另外,共犯自白在作为认定其他共犯犯罪的证据时同样需要补强证据;共犯自白可以作为其他共犯自白的补强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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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自愿供述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是为了维护程序法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程序正义。我国法律向来将非自愿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适用对象,并逐步发育出“典型的非自愿供述”与“拟制的非自愿供述”两种形式。与非自愿供述的排除相关的是,唯有将那些受到强迫取证行为直接影响的派生证据和重复自白予以排除,才可以实现排除规则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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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就实体法价值而言,自愿的自白比强迫的自白要真实、可靠,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就程序价值而言,通过维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来实现程序的正义。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设计与运作正是贯穿着这两种价值进行权衡与选择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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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 ,将美国非法自白规则界定为严格的排除规则 ,即所谓排除加例外的模式 ,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从美国司法运作的具体情况看 ,法官对非法自白的处理实际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力 ,并遵循符合任意性规则的宪法性原则。对美国非法自白规则这一新的理解 ,有利于我国非法自白规则乃至非法证据规则的合理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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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英美。英美普通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可分为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自白排除法则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罗门原则”。是指把基于不当诱因的自白(即被告人口供)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美国独立后,以其最高的法律形式继受了“考罗门原则”。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联邦宪法规定这一权利的最初目的在于排除虚伪的自白,以防止刑事诉讼发生冤错,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被告人的自白能否作为证据,其标准就是这种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被告人自愿供述不利于己的事实,此项供述可以作为证据运用;被告人被迫自证其罪,则应将其自证有罪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运用。20世纪40年代,自白证据排除的根据发生了变化,由“供述的非自愿性”发展为“程序的违法性”。即无论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只要证明警察在收集自白证据的时候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此项自白排除不用.具体体现为米兰达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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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将于2009年5月21日开始实施的《裁判员法》没有对证据制度作出修改,但裁判员制度的采用将间接地改变原来的证据法。本文从自白规则以及传闻证据两个方面就裁判员制度的创设给日本证据法运用带来的变化进行了阐述.并对未来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