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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对于“前科”和“犯罪记录”有着普遍的混淆性认识,导致相关研究存在严重的方向性偏差,研究视角的多重错位更是导致了研究结论的非科学性。科学界分“前科”与“犯罪记录”是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理论前提。“犯罪记录”是对犯罪事实及其刑事判决的纯粹客观记载,“前科”则是对犯罪记录的一种规范性评价,“犯罪记录”和“前科”之间是评价对象与评价结论的关系。真正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的,不是“前科”和“犯罪记录”,而是社会公众自发的非规范性评价,“标签效应”等均是此种非规范性评价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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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日益增多的轻罪犯“复归社会难”的问题亟待解决。“非犯罪化”“犯罪附随后果规范化”以及“前科消灭”等对策提议均存在一定短板,目前宜先从限缩犯罪信息的获知途径进而淡化前科歧视效应入手。就前科报告制度而言,应将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进行分离以实现犯罪信息获知途径的限缩,即有前科者未必有前科报告义务。被法院宣告有罪即有前科,而前科报告义务的前提——“受过刑事处罚”意为“执行过刑罚”,故被免予刑事处罚之人以及顺利度过缓刑期之人虽有前科但无前科报告义务。就犯罪记录制度而言,为缓和犯罪记录登记制度与公布制度规范目的之间的内在冲突,犯罪记录的登记内容与公布内容应具有不一致性,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与封存制度能够为这种“不一致性”提供制度支撑。进而,犯罪记录登记需全面、查询应受限、封存宜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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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教授《“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一文存在诸多重大理论和方法上的缺陷,其中在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刑法第100条是为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制度。因此,它既不是“犯罪记录”,也不是“前科制度”,而是要求犯过罪者“强制申报刑事受罚经历”的自我信息披露制度。构成犯过罪者融入社会关键性障碍不在民间评价,而在于官方非刑法领域的前科制度系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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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规定,该制度的确立符合少年司法的国际潮流,同时推动了我国法制的进步.犯罪记录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和处罚情况的客观记载,前科是该记录的否定性的本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重在“秘密保管”,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灭重在“消除记录”.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群体,各阶段的主体职权和责任各不相同,犯罪记录的范围一般作扩大解释,犯罪记录的查询和解封均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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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保障犯罪人员的正当性权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领域,经由制度试行、法律定型与规范补正三个阶段实践,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成熟。但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及其所要实现的目的来说,该制度依然存在着适用主体范围与刑罚范围过窄,与犯罪记录有限查询模式相抵牾,无法从规范层面保障犯罪人的整体再社会化,无法从事实层面达到有限被遗忘效果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的构建须明确“犯罪记录”的范围与属性,以及“整体封存”所具有的有限被遗忘权的内涵,应以分层管理、区分效果为层级构造,以废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改造裁判文书公开、人事档案等制度,理清整体封存与从业禁止之间的关系,整合不合理的前科就业限制规范为配合。通过以法定与申请两种方式封存犯罪记录,改造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从而实现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的立法塑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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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满足法定的犯罪年龄和刑罚程度条件的前提下,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亦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记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封存。行为人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中成年时的犯罪行为轻微,对于包含未成年及成年两个年龄阶段犯罪行为在内的犯罪记录予以整体封存,可以较好地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扩大解释到包括定罪免刑、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从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职能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本部门保留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卷宗材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效力具有持续性。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在审查有关单位据以要求查询的“国家规定”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这些规定是否与《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报告免除义务制度相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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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多对自己所犯罪行作出种种辩解,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几乎“十案九辩”,而侦查部门出于指控犯罪需要,对其多不记录。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须记录在卷:1、从法律规定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本身就是一种法定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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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犯罪主要包括“转账”型、“存取现金”型、“交易”型等不同行为类型。在行为人拒不承认“掩饰、隐瞒”故意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等因素进行推定,同时允许反证推翻。自洗钱犯罪具备“金融秩序+司法秩序”的法益侵害特征,应当从反洗钱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将洗钱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从“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抽象概念,转变为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管理制度,准确划定自洗钱犯罪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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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宣布:深圳办理居住证明取消“不受欢迎的黑名单”。这些“黑名单”共7类,大致就是两类人员,一类是有犯罪记录或者涉嫌犯罪的人;一类是所谓的“非正常上访人员”。笔者为深圳市公安局这一尊重公民权利的举动叫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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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FORCRIME”INTHEPREPARATIONOFACRIME张明楷我国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可见,要成立犯罪预备,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犯罪”,即“为了犯罪”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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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轻缓化趋势使得刑法结构由重向轻位移,轻罪治理体系渐次形成,但“一刀切”的前科制度导致刑罚附随后果过度扩张,后端治理失灵。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应采取循序渐进的立法策略,承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先进行微罪前科封存立法,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扩大封存范围;设置梯度式考验期,犯罪记录封存后严格限定在刑事规范评价之内,不得用于非规范性评价,从而构建承载犯罪预防、权利保护、社会治理三重功能的中国式微罪记录封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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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的艾略特是一位爱鸟人士,他因为喂灰松鼠坚果遭到袭击时便决定用水淹的方法给它来个“安乐死”。他没想到,自己要为此付出1500英镑罚款的代价,还要背上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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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刑事法律关系①涉及到刑罚权、刑事责任、国家、犯罪人、犯罪人利益的载体、犯罪。刑法规范、刑法的价值等诸多问题,并且更具从刑法内部诸要素的关系上研究刑法的特征。传统上我们将刑法学看作“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或者“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测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实,作为刑法的要素或者说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有“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而且有“犯罪人”、“国家”、“刑罚权”、(“刑事责任’)“犯罪人利益的载体”以及这些要素的“关系”构造,尤其是还有这种“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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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其中,“明知是犯罪的人”中的“明知”应当如何理解?“犯罪的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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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窗理论”及其在环境犯罪防控中的应用--以“两高”公布的13起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窗理论(亦称“破窗效应”)是从“环境→心理→行为”路径分析犯罪现象的发生机理,主张以“场域控制”为基本手段来防控犯罪的理论学说。从“两高”公布的13起环境犯罪典型案例的规范样本来看,“破窗效应”在环境监管中广泛存在,环境犯罪多源于环境监管失职渎职场域下“破窗”式的多米诺效应。“破窗效应”透过对潜在犯罪者的直觉思维、行为惯性以及风险认知发生作用,进而激发乃至强化其犯罪动机。故此,政府可通过“场域控制”来干预潜在犯罪者实施环境犯罪的动机与行为:一是引入“情境预防”策略来以提升环境犯罪的难度、风险和成本;二是构建“零容忍”治污与第三方治污相呼应的多元化“补窗”模式,藉此实现对环境犯罪的有效防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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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暴力性、犯罪类型初级性、犯罪形态团伙性、犯罪过程反复性等特点。在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社会上存在片面地将他们看做是“受害人”,简单地主张“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误区。要正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质,注意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改造其主观恶性。检察机关在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当有新的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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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中的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犯罪时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犯罪,对“借用型”受贿犯罪进行准确界定,是打击该类犯罪的首要问题。文章从“借用型”受贿犯罪的特点、审查方式进行分析,进而为司法实践中“借用型”受贿的认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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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贵港市个体户小张为了能参加港北区某中学校内的小卖部的承包竞标,专程来到港北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主动要求查询自己有无行贿犯罪记录。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过滤,小张获得了清白的证明。之后,他顺利中标,拿到了该小卖部一学年的经营权。在港北区,像小张这样想在校园里做生意的个体户,不论是竞标承包小卖部、学生食堂。还是制售校服等学生消费项目的,全部都要经受港北区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检验。无劣迹的方能有资格竞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