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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0)
<正>(2010年8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运输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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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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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23):19-2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12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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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7):1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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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2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勃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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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2-5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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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11):58-60
交运发[201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31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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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0-5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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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8)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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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于1996年1月26日经市十届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会议通过,1996年5月1日起实施。九年来,法规对加强本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和推进上海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上位法的出台,有必要作新的修订.以凸现法制统一和创制性条款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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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14)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运管理,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第二条在本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高新区、北部新区(以下简称九区)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第三条上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法营运整顿工作。市、区各交通、公安、财政、物价、民政、残联、劳动、市政、信访、监察、地税和工商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本通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