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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28 毫秒
1.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具体分工,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行为的犯罪形态。简单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共同实行犯罪,即都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等其他犯罪人。其不同于复杂共犯中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且共同犯罪人有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等类型。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简单共犯定罪量刑比较容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故意内容,直接依据刑法分别的有关规定定罪;然后,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分别确立其刑事…  相似文献   

2.
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问题应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判定,因而包括共同正犯的亲手犯在内均不存在部分正犯犯罪既遂、部分正犯犯罪未遂的现象。应从是否脱离了共同关系出发具体认定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行为。  相似文献   

3.
实行犯过限行为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实行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可以划分为重合性过限行为和非重合性过限行为;量的过限行为和质的过限行为;对组织犯的过限、对实行犯的过限、对教唆犯的过限和对帮助犯的过限;故意的过限行为和过失的过限行为。对过限行为,应由实行犯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共犯对实行犯未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共同故意的内涵,如确定故意、概括故意、转移故意、突发故意等要注意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中 ,判定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时 ,如果实行行为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为犯罪既遂 ,否则为犯罪未遂及其它未完成形态。然而 ,在共同犯罪中 ,由于犯罪行为是二人以上的多个人行为的组合实行行为 ,而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实施程度又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因此 ,对共同犯罪行为的既遂及未遂等状态的判定必然呈现出较单独犯罪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本文就简单共同直接故意犯罪中 ,各实行行为犯罪既遂及犯罪未遂认定因果关系的剖析 ,讨论共同直接故意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停止形态的确立及不同程度的犯罪既遂确立问题 ,并对共同脱逃行为、共同偷越国 (边 )境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共同混合过错新探林维共同混合过错是指二人以上行为人,其中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人通过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由于若干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相互作用、联系,其主观心理互不一致,包括犯罪故意与主观过失,因而称其为共同混合过错。共同混合过错同间接实行犯(间接...  相似文献   

6.
共同受贿犯罪,其主体之一必须是身份犯,其实行行为,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身份犯互相勾结共同受贿,可以是简单共犯,也可以是复杂共犯。而为他人谋利则是客观要件,是实行行为。身份犯与家属相勾结,只能是复杂共犯,家属不能成为实行犯,其接受财物的行为只能是帮助行为,负从犯责任。  相似文献   

7.
共同正犯的定罪和量刑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密切。无身份者虽然不能够实行真正身份犯的整个实行行为,但可以分担该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因此,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就某些犯罪成立真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探析共同正犯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贯彻我国刑法有效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以及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聚众斗殴犯罪不仅是多发性、常见性犯罪,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之一。聚众斗殴转化犯必须符合所转化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不应简单地以结果定罪,应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具备一定条件的首要分子和致人伤亡的共同实行犯要对重伤、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牵连犯的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在实施目的行为、结果行为中自动放弃相应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相应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处理应当结合本国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来具体分析。就我国而言,对此问题应分以下四种情形来具体分析:实行从一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数罪并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从一重从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独立法定刑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10.
承继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作为一种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的极其复杂的犯罪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但在实行行为实施过程中尚未实行完毕之时,后行为人通过与先行为人进行意思沟通,加入到实行行为当中,以共同实行之意思共同加功于犯罪结果的发生.理论上把这种情况称之为承继共犯.而结合犯是指本来...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出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这8种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还是具体罪名,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大体上有罪行说、罪名说两种观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责任范围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在罪行说和罪名说的基础上引入附条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对于完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责任范围的标准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对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相似文献   

15.
故意危害孕妇妊娠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中被视为故意伤害胎儿,但其定性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无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这有损司法的权威,亦破坏法制的统一,更是对国民的不公正。在刑法理论中亦存在无罪说和故意伤害罪说。刑法典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表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无罪说值得检讨。故意伤害罪说,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是现代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增设"伤害胎儿罪"与"恶意伤害胎儿罪"的见解未能正确区分胎儿发育的阶段性特征,且存在罪名不科学之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胎儿的健康发育,有必要对孕妇妊娠实行分阶段保护,并在刑法典中分别增设"非法终止妊娠罪"和"故意伤害胎儿罪"。  相似文献   

16.
应当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前款罪"的成立时间限制解释于绑架罪既遂以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数罪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相似文献   

17.
对于《刑法》第14条第2款和第15条第2款的合理性问题,学界存在存改废之争。然这三种观点都不能完满地协调该两款规定所蕴含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同在原理以及刑法"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以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保留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将后款修正为"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失为合理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8.
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单一背信罪,并就罪刑条款、构成要件进行设计。在法定刑中建议不宜设置死刑,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并用。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建议,单一背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发生在为他人代理事务或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行为人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利益而故意实施了背信行为,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即受托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19.
本文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应如何适用刑法的争论 ,剖析了肯定说、否定说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的错误和不足 ,重新论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 ,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根据除了考虑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特点之外 ,实际上还考虑到犯罪的常发性和包容性。  相似文献   

20.
日本刑法第65条第1项规定的是违法身份,第2项是责任身份;参与违法身份的,只能构成以此身份为要件的罪名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参与责任身份的,对于非责任身份者,应以非责任身份者所对应的罪名定罪处罚。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而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身份,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属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其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普通公民伙同邮政人员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普通公民构成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而邮政人员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非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刑讯逼供的,不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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