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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1 毫秒
1.
据《新华日报》 1 2月 1 1日报道 ,国家经贸委等 8部委日前联合颁布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该文件的发布解决了国企改制为混合所有制时 ,是否应对原国企职工给予经济补偿和能否以净资产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放生说 ,在此之前 ,解决国有企业冗员的主要手段是“下岗分流、经济补偿”。此次文件中有关有偿解除劳动关系 ,既区别于无偿量化的概念 ,又区别于之前的“下岗分流、买断工龄”的概念。周放生表示 ,此次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是“身份置换”的概念。周反复强调…  相似文献   

2.
有职工向记者反映,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留下了许多职工想不通的问题和解不开的疙瘩,未破产也未改制的企业一次性发给被裁减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就解除了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使被裁减分流人员再也不是该企业的职员。不知企业的这些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劳动法的规定。带着职工反映的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对职工反映的问题作出以下解释:未破产改制的企业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3.
因用人单位以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者以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劳动争议,是常见、多发的劳动争议类型。对于此类单位以职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及司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同一案件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不同理解作出不同的结果,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往往对企业原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由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因此,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好这些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转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根据办案实践,拟就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略作初步分析和探讨,以引起企业、法院及有关部门的关注。   一、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及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影…  相似文献   

5.
国企改制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势必发生重大变化。国企改制在产权关系方面,步伐较大,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劳动关系调整方面,却遇到了较大阻力,引发了大量争议,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正确、及时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6.
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王全兴 《法学》2006,(9):19-28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所展开的争论,因利益集团博弈的支配而显得异常激烈,对其中就立法目的、指导理论、劳动标准、劳动关系订立和解除或终止等问题所发生的分歧,从理论依据和立法意图上予以了澄清,有助于理性地评价已有的立法设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7.
钱敏 《法制与社会》2012,(15):117-118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有关规范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与立法进程不相适应的是,部分企业业主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规范的意识滞后,导致一些企业之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纷争频发,且受全球经济危机的不利影响,此类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以新的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与原来的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用工纠纷尤为尖锐。  相似文献   

8.
国有企业职工因为改制而改变原国有身份该不该得到经济补偿?原国有企业职工因为改制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得到经济补偿?用于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被改制后的非国有企业使用是有偿还是无偿?这三个问题,一直困扰了陈铁山等人10年。  相似文献   

9.
浅谈国有建筑企业改制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着眼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也有着自己的特点。在改制的进程中,如何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改制的顺利进行并保持企业的发展呢?本文结合南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改制的实践,从三个方面阐述:一是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保证企业的稳定;二是合理进行股权设置,引导职工明确股东和职工的关系,使企业适应市场的发展;三是结合实际,塑造新型企业文化,为改制后的企业发展提供思想基础。  相似文献   

10.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具有民事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是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还是企业自主改制,均不改变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民事争议属性,也不改变其民事可诉性。因此,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亦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1.
张帆 《北方法学》2011,5(5):146-154
在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存在着"单一雇主"与"共同雇主"两种模式。《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单一雇主"的立法模式,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体现了抑制劳务派遣业发展的立法意图。而新《侵权责任法》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雇主"身份的立法认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传统理念,顺应了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基于"共同雇主"理论下的劳务派遣法律调整模式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务派遣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2.
章辉  沈赏 《行政与法》2010,(11):64-67
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民营中介")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服务主体。从历史上看,对于职业介绍服务的提供,大致经历了从国家垄断,到放松管制,再到彻底解除管制三个阶段。民营中介是劳动力市场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对于实现充分就业、补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不足和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闫越 《行政与法》2012,(12):1-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快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全民、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这一论断指明了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紧迫性,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的责任和职能定位,以提高全民福祉为最终目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构建多元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相似文献   

14.
公务员薪酬作为公务员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它既可以影响到公务员的廉洁奉公和积极性的调动以及政府工作效率,也可以在全社会分配中起着示范和导向作用。但在公务员薪酬水平变动过程中,"公务员薪酬乱象"层出不穷。本文分析了"公务员薪酬乱象"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公务员薪酬乱象"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引发了现阶段我国高校工会职能的嬗变,使得高校工会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以及和谐校园建设等方面的职能更加凸显.这同时也给高校工会工作带来难得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建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构建和谐校园,高校工会工作面临强化问题意识、强化创新意识、强化维权意识和强化服务意识等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16.
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德敏 《河北法学》2005,23(7):140-143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专用性投资、劳动者保护与劳动合同解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劳动法要实现专用性投资和劳动者的双重保护,而不能仅仅强调劳动者保护绝对主义。目前主流观点将《劳动法》第31条理解为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观点是有缺陷的,其没有认真对待专用性投资保护以及劳动合同自身要求的对合同期限的合理规定。涉及专用性投资的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否则法律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同时,法律法规也应当确立补偿费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冉克平 《法律科学》2013,(5):142-150
违约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意指受领方对原物的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给付物已毁损、灭失或者给付的金钱的情况下受领方对给付物价额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违约解除后“赔偿损失”的目的并非使合同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在于填补守约方因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理应并存。违约解除之后,担保人应该继续就债务人的价额返还义务与赔偿损失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价额返还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解除时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虽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其受制于学说的评析与检验。  相似文献   

19.
从日本政府关于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入境·居留管理指针的形式看,研修制度和技能实习制度是不同的。研修生是学习技术、技能及知识的人,技能实习生则是经过研修掌握了一定程度技术且系在雇用关系下继续学习技术的人。对研修生只可支付相当于生活费的补贴,对技能实习生则支付工资。就其本质而言,所谓的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制度,不过是日本政府许可其公私组织以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名义短期引进国外劳工,以弥补其下层产业底端劳动力严重不足的现实需求所实施的单纯劳动力输入的权宜变通之计。该制度自身存在的瑕疵必然逻辑地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的劳资矛盾和利益冲突,以致赴日研修生纷纷陷入困境,极端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对此项立法空白亟需国内立法的刚性规范,对此类特殊弱势群体亟待国内司法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0.
刘阅春 《法律科学》2013,(5):137-141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不同于任意性规范,其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也不同于授权第三人规范,所涉及的利益不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业主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得不出赋予业主撤销权的解释结论。按照强制性规范所规范的三种领域而言,《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且属于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后果,须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当属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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