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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地理标志是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最具争议性的知识产权议题之一。各国对地理标志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保护方式,并形成了通过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和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的两种主要保护模式。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针对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同时采用商标法和专门立法两种保护模式的做法,也有诸多争议。这些情况都充分表明,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对地理标志相关权利及其保护客体的性质尚无统一的认识。从学者提出的各种观点来看,关于地理标志的性质主要存在着公权利说,私权利说和集体权利说等几种学说。从地理标志权的权能归属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等角度分析,地理标志权在本质上具有私权属性,并为特定地理区域内合格的生产者所共有。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应当更鲜明地体现地理标志权的私权属性,从而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2.
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祖明 《知识产权》2009,19(1):10-15
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标识,地理标志具有典型的传统知识的属性,地理标志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标识的保护上.地理标志保护应当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手册等多层次规范体系,实施对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的维护、发展、利用与法律保护,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3.
论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的危害、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与其他权利冲突共同的原因在于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正是权利的上述四个特点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它们共同的作用下,权利之间才会发生冲突。地理标志与商标都属于工业标记,都具有表示产品来源的功能。但它们的关系错综复杂,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知识产权界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刚刚起步的中国,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尤为激烈。本文将对这种冲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表达笔者对解决此类冲突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吕国强  吴登楼 《法学》2006,(1):154-160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入世谈判的要求。目前WTO框架下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尽管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但保护的时间还短,经验也有待积累。因此,需要从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保护、司法实践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应确立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纠纷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若干建议,期冀对其完善有一定裨益。  相似文献   

5.
杨成梅 《法制与社会》2011,(10):252-253
地理标志和商标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客体,二者虽都能体现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也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对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既进行严格的保护又进行适当的权利限制。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分别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双轨制的保护模式造成了许多矛盾,不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根据我国的国情及两种模式的优劣对比,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是TRIPS中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寻求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目前规范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较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不够,导致地理标志保护不力,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修改商标法时,应把地理标志单列一章,突出地理标志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持有人及使用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强化对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8.
内蒙古地区自2001年开始启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内蒙古地区在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地理标志资源总量不清;缺乏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没有进行相应的地方立法;申请使用的企业少,而且没有形成产业链,等等。针对内蒙古地区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解决措施:盘点存量,积极申报;明确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质量监督和改进制度;加强地方立法,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9.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态,地理标志承载着巨大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助推共同富裕和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当前实践中,地理标志立法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相关司法案件裁判尺度尚不统一,地理标志保护不力与权利滥用现象并存,对地理标志保护提出了诸多挑战。本调研报告通过对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情况及相关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实证研究,重点分析了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探讨解决思路和裁判规则的同时,也对地理标志立法完善、协同保护和品牌培育提出了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条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芙蓉 《知识产权》2006,16(1):81-86
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个地理标志已经在某成员演变为通用名称,那么该成员就没有义务对该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因此,判定一个地理标志是否已经演变为通用名称是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于那些在加入WTO前并没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安排的成员,情况则更为复杂。如何对待因立法历史而导致的地理标志演变为通用名称的情况将是这些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对若干国家或地区有关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的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1.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12.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   

13.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不仅关乎原告资格的确定,因为与实体法上的公权利相勾连,其如何适用直接关涉个人权利在公法中的析出路径与范围。就保护规范理论本身而言,其将权益基础限定为公法,使得主观公权利难以识别;其意在行政法内部建立独立的权利义务体系,无法有效应对公私法交织融合的现实;反射利益理论对解决滥诉有益,但也为将权利解释为利益提供了理由。出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于经济政治改革之下的权力监督背景、基本权利条款司法辐射功能缺失等原因,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适用中产生公权利析出范围过窄等现象。批判本土标准不确定性的论者,实际上是没有对本土实践展开充分的理论塑造。我们应该在借鉴保护规范理论权益实定化路径的同时,结合本土已有的要件化判断实践,将原告资格的实定法基础拓展至私法,并增加因果关系要件作为判断辅助。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再分配功能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是在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反垄断法同样具有再分配功能,通过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历史的考察可以证明这一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需要反垄断法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5.
消费者是食品链中最大的群体。《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之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但是《食品安全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食品安全概念的狭隘,某些法条难以实施,与其它法律之间互相矛盾等。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欠缺之处,并提出了修改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的调整改变了以前分段管理的模式,《食品安全法》要做相应的修改。希望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加该法的实用性。  相似文献   

16.
警察执法权益保护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姬新江  金凌  王正苍 《政法学刊》2010,27(1):102-108
警察权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既包括警察的执法权益,也包括警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警察权益遭受侵害,既有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加剧、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暴力化倾向严重和法制不健全、对侵害警察权益行为惩治力度不够、暴力袭警成本较低等原因;也有警察自身执法能力不高、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和防护装备落后,以及公安机关不善于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武器维权等多方面的原因。由此看来,保护警察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杀熟”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相对于传统商业“杀熟”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更隐蔽,消费者维权更艰难。这种利用算法应用技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商业伦理,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权益,更会影响公共利益,仅凭市场调节难以纠正,需要通过法律进行救济。政府应在遵循辅助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算法应用技术备案、建立“政府-社会”合作规制等制度,用新制度规制新技术,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治理“大数据杀熟”行为过程中的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9.
医疗行为有序开展能够让医患双方预科到各自的行为将会给对方带来怎样的后果,使人们在医疗行为活动中有一种被实现的预期,带给人们以安全感。刑事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对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其通过对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生命健康权益的医疗行为规制,及去刑化的理论探讨,体现了刑法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通过对医疗行为中行为人刑法规制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刑法对医务人员工作权益的保护。突显了刑法最终保障公民权益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20.
曹险峰 《法学研究》2013,(6):88-103
依国内学术界多数观点,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属于法国法模式。但是否将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要素,才是法国法模式与德国法模式的本质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契合未来民法典的整体布局,明文以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判断要素,在立法模式上属于德国法模式。但在适用层面,德国法模式未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侵权责任法(尤其是第2条)的独特规定及特色不同于德国法,并缺少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第826条类似的法规范支撑。可依“欧洲侵权法原则”提出的“弹性制度”解释权益的区分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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