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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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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具有合法、合理的正当根据。在刑法规定的未成年犯特别从宽处遇的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无法律上的冲突,但实践中可能导致宽严失当、罪刑失衡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准确把握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针对其负面效应加以克服和消解,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王钧霖 《法制博览》2024,(6):109-11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现实选择,有助于减少刑事诉讼的时间和资源成本,将该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我国《刑法》中,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享有特别从宽待遇,这一原则旨在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政策是应当依法从宽而非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3.
闫广涛 《法制博览》2024,(9):109-1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已被确认,随着制度的完善与应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渐提升,为科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对其实体性进行确认。基于此,本文首先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从正当性依据、法律依据来源、价值理念要求三个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性表现要素,进一步结合认罪认罚实体从宽讨论保持刑罚理性的要点,以供相关人士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适用成功的显著特征为嫌疑人接受量刑建议且签署具结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因控辩审三方未建立平衡且有效的司法架构、从宽处罚对于未成年人效果不明显致使无法有效达成合议.未来的制度完善,应坚持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中的主导地位,且应从"协商从宽"思想转换为"裁量从宽"原则,合理把握控辩审三方的司法角色定位,对于未成年犯...  相似文献   

5.
朱鹏 《法制博览》2024,(12):57-5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它融合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有利于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但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制度完善。在整个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诉辩职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认罪认罚的合理性。把控控辩关系,有利于真正实现诉讼制度的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但就发展的现状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存在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不当、被告人自愿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有必要从辩诉交易的角度建立我国认罪认罚辩诉交易的伦理规范。通过完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6.
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不仅是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举措,故创建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势在必行。通过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可以实现人权保障价值、程序正义价值、程序简化价值以及程序公开价值的统一,使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本体上看,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包括启动时间与方式、协商内容与方式、结果确认等运行要素,以此夯实独立性的基础。为了更好地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还需强化配套机制建设,包括构建相对独立的自愿性审查程序、确保认罪认罚证据开示及同步录音录像,保障控辩双方的撤回权、协商结果的上诉与抗诉、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的实质化等。  相似文献   

7.
程浩 《法制博览》2022,(7):127-12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该制度的内涵分析应立足于认罪、认罚和从宽这三个方面.我国现有的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机制无法满足对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需求.在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又提出上诉,案件又将进入漫长且复杂的二审普通程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广西民营企业有关涉罪问题进行研究,剖析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广西民营企业中的适用问题,进而提出构建以合规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评价体系以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以合规为核心的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模式,从而实现对涉罪民营企业的充分保护,构建好广西优良的法治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9.
陈曲 《法制博览》2022,(7):106-108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从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算起,认罪认罚制度已在中国探索、试点并实施了五年多的...  相似文献   

10.
冉启安  覃菲 《法制博览》2022,(13):116-119
企业合规已经从民商事和行政领域慢慢走入刑事司法领域,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使得检察机关既可以打击企业犯罪,又能够规范企业运营和维护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符合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同时,在合规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单位犯罪等制度的参照和比较适用的过程中所发现的一些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也为未来...  相似文献   

11.
范祥明 《法制博览》2022,(10):74-76
伴随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推进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人们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变化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期待能够借助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研究,找到律师有效辩护的工作路径、原则以及标准等,从根本上提升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的公正性.为此,文章以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为切入点,先简单阐述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内涵,而...  相似文献   

12.
张姗 《法制博览》2022,(11):111-113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的制度化体现,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对被追诉人具有预防、愈合、宽恕的功能价值.在重罪案件中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认清目前值班律师有限参与认罪认罚的现状,从赋予一定的阅卷权、完善会见权设置、保证在场有效见证、增强主动性、明确权利义务五个方面保障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缺乏系统设计,现行的全面审查原则与效率导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兼容。实践观察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上诉、抗诉占据多数,全面审查是"技术性上诉"滥用的重要原因,还存在侵犯被告人程序利益的可能性,全面审查原则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已出现松动。通过对二审程序的目的功能、审判职能的定位以及上诉审的构造三方面的理论反思,进一步呈现了全面审查原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错位。以有限审查原则代替全面审查原则已成当务之急。以有限审查原则为基础,认罪认罚案件应采用事后审查制和复审制并行的上诉审构造,审理方式和裁判方式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根据上诉、抗诉的理由和一审所采用的程序进行分类处理。  相似文献   

14.
叶必成 《法制博览》2022,(12):123-125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通过量刑协商制度能够进一步推动从宽量刑的发展,让我国的法律建设更加完善,促进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落实.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协商存在较大的裁量限度,并且对于量刑折扣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幅度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部分量刑建议也有不合理的情况,而法院的相关处理也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15.
车芳芳  李冰 《法制博览》2022,(14):90-92
近几十年,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占比越来越低,轻刑犯罪占比越来越高,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根据新时代社会需求和人民新期待而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16.
温晓华 《法制博览》2022,(11):130-132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对该制度运用SWOT分析法进行分析.通过阐述该制度所具备的机会与优势,并且反思其相关威胁与劣势,发现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建议,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的有罪必罚观念和犯罪化刑事政策,体现着较强的刑法工具主义色彩,虽有利于社会防卫却有失于人权保障。一方面,预防刑法立法确有预防犯罪之效;另一方面,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无适用刑罚必要性的犯罪人判处刑罚并不能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与刑罚个别化和精准说法的要求尚有距离。有效的犯罪治理不能仅靠立法扩张犯罪圈的做法来“堵”,同时也要注意从刑罚限缩上对犯罪造成的社会问题进行“疏”。鉴于当前刑事立法无法满足刑罚限缩的实践需求,因此有必要从实体法上建立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以及刑罚替代措施,从程序法上扩大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引入暂缓判决制度等,以此应对预防刑法立法带来的犯罪圈扩张问题。  相似文献   

18.
章林虎 《法制博览》2022,(10):89-91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步伐逐步加快,实体法逐渐完善,一些程序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走入法学研究者的视野中,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程序问题就是认罪认罚规则适用问题.认罪认罚规则的合法合规适用,对我国刑事案件得以公平审理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有着积极影响.因此,对认罪认罚规则适用问题的研究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罚措施处处体现了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这符合我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件的基本要求。然而,根据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事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考察,并关注“行刑重其轻”刑法思想的运用。为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分别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宽”和“严”进行具体修正,例如,“宽”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严”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  相似文献   

20.
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刑法》第356条的性质界定不清晰以及毒品犯罪"从重从严"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冲突等原因,解决未成年人究竟能否构成毒品再犯的问题,需要考量刑法对再犯(包括累犯)的评价体系,结合法律解释原理,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和法律的双重破解。既有的通过竞合理论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来对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再犯进行论证的思路,其结论虽然可取,但论证理由存有瑕疵。要论证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毒品再犯,需要梳理我国刑法对再次犯罪的评价体系中各项制度间的关系,特别是累犯与再犯刑法评价的异同,结合刑法当然解释的基本原理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而得出未成年人不能构成毒品再犯的结论。该结论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评价体系,也顺应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从宽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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