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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麟婷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122-123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现广泛的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并且各国一般都对起诉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较之他国的相关立法,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很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文章拟从分析境外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和完善三个方面入手,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看法,以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原告界定范围过窄,诉讼费用担保不明确,管辖及举证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明确原告的诉讼资格,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对诉讼中止和解、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赋予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权的制度安排,源于英美法系,为多国公司法效仿。新《公司法》在我国正式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法理基础的阐释,以及对其原告资格、前置程序、原告股东的权利限制三方面的制度设计,构筑股东派生诉讼——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平衡的理念,以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5.
贺小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1):127-127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一)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显而易见的是,原告首先必须是受害公司的股东,即在提起诉讼时拥有公司的股票。至于诉因行为发生时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是否应当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以及该股东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要求,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 第一,持股数量与持股时间之限制。为了防止滥用派生诉讼,必须对持股时间与持股数量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条明确规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才有代位诉讼权。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持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持股数量为其总数的10%… 相似文献
6.
蔡芳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75-76
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中股东权利的一种特殊救济制度,为保护中小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粗略,这一制度仍存在诸多漏洞。应对派生诉讼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进行完善,并明确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以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7.
赵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5):114-118
股东派生诉讼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缺陷的弥补,其建立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关系、强化公司治理的需要。在我国由于公司治理的失效,急需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监督公司经营者。而且鉴于我国国情,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以鼓励诉讼为立法侧重点。我国公司法修正后建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值得赞成,但也不尽合理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智慧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3,(1):25-28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股东的权益也可能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受到侵害。在公司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由于股东是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其权益必然会间接受到侵害。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允许,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形式的诉讼,在公司法律制度上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严耿斌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4):58-60
受理《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作司法解释的精神。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首先要符合作为股东的法定要件 ;其次 ,要符合公司内部程序前置要求 ;还要符合股东公正性和公益性要求。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瑞玲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3):61-63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许多突破一般性公司法规范的特点。建立、健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途径有:采取诉讼费用担保制度、限制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利、明确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等。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陈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88-90
清末川汉铁路公司实施租股政策,租股的征收额占川汉铁路股款总额的77.5%,是公司股本的最重要来源.这使得7000多万川人尽为公司股东,租股股东在实际上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享有绝对的控股权.租股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可有效地解决资金缺口.租股征收范围广泛,征收租股过程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促进了公司理念的传播.出资者不再单纯地认为自己是借款人,逐渐意识到自己是川汉铁路公司的“座上宾”,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他们学会运用股东会这个合法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李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99-101
有限责任公司是出现比较晚的一种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吸收了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以其规模小、组织机构灵活等优点获得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其投资者一般都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合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要有互相忠诚彼此信任的股东组成,而股东之间有纠纷发生僵局时,为了维持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就应当允许股东退出公司。然而公司法为了维护股东的人合性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那样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所以为了使股东得以解脱、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就应当允许股东以退股的形式,收回其投资。对此,我国《公司法》通过第75条的规定引入该项制度,但仅仅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于行使主体、行使程序、价格等却没有规定。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全面地考察了《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14.
江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69-70
股东将其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既不能直接支配该财产也不能以退股的方式要求公司返还该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到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于其能够维护公司人合性、平衡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利益以及实现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5.
江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93-95
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其中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是最为常见的方法。 相似文献
16.
杜啸尘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2):101-102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股东违反此项义务虚假出资会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李丹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93-95
股东的表决权是重要的股东权利之一,尽管我国公司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表决权拘束契约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是封闭式公司中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常用工具。表决权可以成为合同的客体,具有有效性。大多数国家对于表决权拘束契约的态度基本上都经历了从禁止到认可的过程,这也成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18.
李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96-98
作为当今世界最为主要的商主体——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其赢利性,而公司赢利性的背后却隐藏着其出资人——股东的赢利性,股东从公司获取赢利是其投资创办公司的原动力,积极推行股东的分红权也就成了《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现状非常令人担忧,在市场机制不完善、诚信缺失的当下,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恶意侵害小股东分红权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并不能称之为公司不对小股东分红的救济途径,因为这样的规定是让股东从原本赢利的公司彻底撤出,从本质上说就是彻底幻灭了股东的赢利性. 相似文献
19.
滕肇楠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2):77-79
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资金投入较少,设立手续简捷,在各国都是众多投资者的首选。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它的种种弊端,其中最显著的是,公司股东的退出往往会给公司带来很多问题,本文将对这些股东退出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20.
魏可欣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149-156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根据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公司对其财产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一直未作规定。从保险利益原则设定的价值与功能角度分析,我国应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对此,实践中可通过公司章程自治规范以及保险行业针对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来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