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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罪名质疑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关于该罪状 ,如何用一个准确的罪名概括 ,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是“传播性病罪”①;有人认为是“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 ;② 还有人认为是“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③ 虽然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已将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的条文概括为“传播性病罪” ,但是我们认为不能总是追随着司法作亦步亦趋的法条注释。而应该从刑法理论新的层面去捕获立法原意 ,通过法的解释和解释的法形成…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3.
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其中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尤为详细.《决定》不仅把传播淫秽物品确定为犯罪行为,而且还根据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动机目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场所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三种罪名,即《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条第1款规定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第3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另外,《决定》第3条第4款和第5款还分别规定,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应从重处罚,以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传抄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严加管教.  相似文献   

4.
试论徇私枉法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枉法与徇私两个方面对徇私枉法罪的基本构成予以剖析,提出新刑法所规定的枉法追诉裁判行为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徇私徇情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并且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本文认为,刑法第399条第1款关于本罪行为特征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疏漏;关于徇私徇情的规定应予以删除;本罪罪名应当更改为“枉法追诉裁判罪”。此外,对于实施枉法追诉裁判行为,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问题新《刑法》第395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从这条规定来看,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笔者认为本罪关于主体的规定有些欠妥。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定罪主体要件使用,它的内涵不清。《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6.
我国修订刑法第271条规定有职务侵占罪。该罪对惩治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 ,但修订刑法实施以来 ,该罪应用并不多 ,其原因 ,除了客观上的以外 ,还有一些是认识上的。现对该罪构成要件方面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有人认为 ,刑法第271条应称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贪污罪” ,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也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1条的行为 ,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贪污…  相似文献   

7.
论特别自首及自首的种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第67条对自首作了一般性规定。对此,学界已进行了比较深入地研讨,但是,对于刑法分则是否规定了自首问题,尚未引起充分重视。我们认为刑法分则对自首有特别规定,此即我们指陈的所谓“特别自首”。由于这种自首关乎自首的各类划分问题,因此拟在拙文中一并加以论述。一、刑法分则相关的三个条文我国刑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403条第2款罪的罪名应当表述为“强令滥用公司登记职权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能是过失。其客观要件是“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其中,“强令”行为既可以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又可以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款行为”的方式只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不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实施前款行为”中的“行为”是包含的结果的广义行为。  相似文献   

9.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办案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其中关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之最后一项,皆规定为:“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笔者认为不妥。 该项之所以被列为立案标准之一项,是基于《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1997年12月,高检、高法分别依据《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罪的罪名,对《刑法》第397条第2款是否单立罪名存在分歧,后者没有将其独立成罪,而前者认为应独立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从此次公布的立案标准看,高检采纳了  相似文献   

10.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刑法典第39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罪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即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体.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其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受限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和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公司和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样,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由于本条对单位的性质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对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1].即只要符合单位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其中包括侦查权)。该法第58条还规定,侦查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可见,人民检察院拥有侦查权。为了使该项权力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防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起诉。”  相似文献   

12.
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范畴,有的则主张扩大,不局限于《条例》的范围;就被组织对象人数多寡问题上则有是一人还是多人之争;对本罪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有的主张通过拓展解释的路径加以延伸,有的则建议完善立法;在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应该设立单位主体上.出现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上,存在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之争;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与第2、3款的关系.对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第2、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存在争鸣:在承诺效力问题上,围绕是否应该坚持“法益关系错误说”存有争议。我国学界对本罪的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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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法》第145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第179条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一款以及第182条虐待罪第一款都规定:“告诉的才处理。”第87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凡犯侮辱罪、谍谤罪、干涉婚姻自由罪或虐待罪的,除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外,只有与被害人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关系的人才可以告诉。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五)项关于“近亲属”的含义,无论从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上都有修改的必要。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4.
依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关于本罪的主体,目前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职务的人员。犤1犦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且具有管理权限(从事组织、监督、管理性工作)的人员,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他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犤2犦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应是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在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同时进一步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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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以下简称“本罪”)是刑法规定的8种金融诈骗罪之一,近年来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诈骗犯罪增长最快、发案率最高的罪种。对本罪进行深入研究,颇有理论和实践之双重价值。弄清本罪的犯罪客体,对于理解本罪具有重要意义。现有观点综述根据《刑法》第194条第1款之规定,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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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款应按何罪定罪、其适用范围大小以及如何按照第364条第2款从重处罚等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议。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涉及到对该款的法律解释问题。因此,笔者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就上述问题分述之。 一、该款应认定为何罪 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究竟是指依第2款定罪处罚,还是指仅依第2款的法定刑量刑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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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绪高 《律师世界》2002,(12):29-31
“余罪自首”,是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情况。“余罪自首”亦称为准自首,这是大多数学者之共识。但将余罪自首称为“特别自首”的观点颇值商榷。这是因为,我国刑法除在总则部分规定一般自首(余罪自首只是一般自首的特殊形式)外,还在刑法分则中第164条第3款、390条第2款、392条第2款计3个条款规定特别自首情形。假若将刑法67条第2款称之为“特别自首”,势必要么忽略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之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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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简称“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罪在国内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本罪能否成立自首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上。本文拟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关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弊端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法律有关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公司是法人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作主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但是,《公司法》和《担保法》也对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了某些方面的限制:  (一)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法第214条第3款又规定:“董事、经理违…  相似文献   

20.
毒品累犯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毒品累犯辨析林维《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我们认为,该条实际规定了有别于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折衷累犯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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