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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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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盛礼 《法学论坛》2007,22(1):76-81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与该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贯穿于合同法、侵权法等民法分则的各个组成部分,将其局限于民法分则的任何一部分都是对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当割裂.  相似文献   

2.
民事责任立法体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是民法自身体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因其体例设备合理与否关系到整个民法体系的合理与完整,笔者认为有深入研讨之必要。一、设立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的自然逻辑现代通说称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即权利之学,民法学尤其如此。民事权利与每一个民事主体息息相关,是民事主体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民事权利,民事在体就无法存在。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是民事主体通过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而实现的。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是民事义务二者相互对…  相似文献   

3.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指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只要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或违反了民事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也存在可以免除的情形,这种可以引起免除民事责任后果的根据,在民法学上称为正当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定权力,受害人之同意以及自助行为等。正当理由的特征在于:  相似文献   

4.
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强制性。如果说民法的核心内容是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法人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的话,那末,民事责任制度就是保障这种权利不受侵犯和保证这种义务得以履行的坚固外壳。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有利于与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利于防止民事、经济纠纷的发生,稳定社会秩序。民事责任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居于重要  相似文献   

5.
潘劲松 《经济与法》2003,(12):33-34
民事责任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起着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的作用。在民法中不但规定了每个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而且相对应地规定了民事主体应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确保相对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当民事主体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民事义务时,另一方民事主体有权请求相对方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  相似文献   

6.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媒介和桥梁,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责任,都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有效条件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达到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这说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以行为人的意思  相似文献   

7.
什么是民事责任? 民法上所讲的“民事责任”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民事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一定的强制性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  相似文献   

8.
冯珏 《政法论坛》2022,(4):72-86
在体系定位上,我国民法学将民事责任作为基本概念之一,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体系功能上,民事责任承载民事权利的法律之力。这些观点有待检讨。在区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情况下,民事权利的法律之力应分解到这两个法律系统之中。在民法体系内部,民事权利的法律之力可以由请求权来承载,民事责任不宜成为与民事权利并列的基本概念。我国民法学中以制裁为最终后果的民事责任,在观念上没有区分民事权利强制实现时可能进一步引发的实体法问题与程序法问题,实体法由此取得对程序法的主导地位。从精神内核来看,我国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与德国学理上之前提出的实体性诉权学说相近。我国本土民法学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的构建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9.
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设定有行为本位和资源本位两种模式,民事责任规范作为民事规范的一种也不例外。传统的学说将民事责任界定为义务的违反显然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实际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与当事人的义务违反没有必然联系。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对一定的民事主体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民事规范的设定模式,可以把民事责任规范设定模式分为“义务(行为)——责任”模式和“权利(资源)——责任”模式两种,其中前者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后者是资源本位视角的产物。  相似文献   

10.
王洪平 《法学杂志》2016,(12):23-34
在自然人、法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等名称都不适于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主观辨识能力无关.从第三民事主体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称之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更为恰适.无责任能力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团体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在法律无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团体,即为无责任能力团体.  相似文献   

11.
李茂年 《现代法学》2002,24(5):83-90
民法典是民法形式理性的必然 ,它应当体现民法的价值理性。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要做到符合民法的价值理性 ,在体例上应采改良的“现实主义” ,即基本采用现实主义体例 ,但又要汲取理想主义的思想 ,强调人格权的保护 ,以理性的民法典充分体现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的灵魂 ,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  相似文献   

12.
中国未来民法典与其传统伦理、传统法文化的重要渊源——民事习惯之关系问题在民法学界基本没有深入展开讨论.日本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民事习惯所采取的从排斥到吸纳甚至给予极高地位的反复经验对中国未来民法典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可能具有重要的启示.日本民法典有关民事习惯的制度安排及其后续遗留问题的处理模式对中国未来民法典民事习惯位置的讨论提供了生动的个案.中国当下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发展程度需要将来的民法典必需慎重对待中国固有民事习惯,以便保障民法典的伦理基础和惯行定式.  相似文献   

13.
14.
汤维建  郭士辉 《法学家》2006,6(1):93-96
一、研究概况 2005年,民诉法学界秉承一贯严谨、求实的作风,继续在理论的大框架内不嫌微末地进行具体制度的构思和建设,在理论探索的广度和深度上,都较往年有所拓展.2005年度的理论研究加强了实证调研的力度,①比较法研究的份量明显增加,②体现了立体化、多元化的研究特点.  相似文献   

15.
姚辉  刘生亮  燕林 《法学家》2005,(1):54-59
一、物权法 在物权法的定位及立法模式上,有所谓"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及"有体财产法"与"财产基本法"之争.有学者则针对理论界提出的这种"以财产权概念替代物权概念、以财产法的制订替代物权法的制订"的观点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物权而不是财产权的概念,相应地应当制订物权法而非财产法,物权法中也无需设立财产权总则.①有学者虽不主张制订财产法,但提出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来整合财产权利体系的构想.②学者还对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的关系进行了检讨,指出现代社会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普遍分离,公有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天然分离,现代社会和公有制对建立财产利用权利制度有着同样的需求和任务,两者并无内在冲突.中国物权立法在追求物权法现代化的同时,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反映公有制的要求,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③学者还指出,在倡导法律全球化的同时不能完全漠视本土化的问题,应将全球化与固有法协调好.在物权法的制订中也应尊重我们固有的民族习惯.  相似文献   

16.
姚辉  熊谞龙 《法学家》2004,(1):67-74
一、研究概况 近几年来,甚至近十年来,无论是从蜂拥而出的各种法学著述,还是从立法机关接踵不断的民事立法来看,民商法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门显学.这种地位的获取,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我国立法重心朝民事立法的转向.  相似文献   

17.
崔建远 《法学杂志》2016,(11):23-34
《民法总则(草案)》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违反了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有些也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匹配,可取的方案是将其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合同法将减少价款、退货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也不科学,《草案》未把它们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规定是合适的,应予坚持.民法总则应全面承认各种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不履行单方允诺所生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履行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关系中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保证责任等虽然名为民事责任但实则系民事义务的情形,不得归入民事责任的制度之中.旅游、观看演出等合同中,旅行社等义务人违反义务的确造成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的,应当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应纳入违约责任之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运用,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运用;在符合构成要件并不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也可以合并运用”的表述.责任竞合制度应在几个方面完善:在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且不得重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基本上是赔偿责任的竞合,承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产品瑕疵场合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可用法律明文或规范意旨限制责任竞合.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非 《中国法学》2005,(2):186-188
<正> “民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联结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作为意思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  相似文献   

19.
民事习惯是民法典编纂不可忽视的元素,但是当前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规定形式单一,过于概括.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规范的应对应该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共同作用的复杂规范体系,而其中禁止性规范是基础规范.通过具体考察分析复杂的民事习惯实践,结合禁止性规范中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的区分,就会发现对民事习惯的禁止应当是复杂的而非单一的“一刀切”模式,具体来说包括全部的效力性禁止、部分的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和不得禁止四种规范应对.同时为了表意的准确,禁止性规范表述上采用不同的规范语词也是必要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不得”、“禁止”、“不得禁止”等语词.只有细致地分析认识民事习惯的复杂性以及对其禁止的复杂性,才是对待民事习惯的合理态度.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6,(5):57-66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广义行为能力是民法学者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一个学理概念,其在本质上是人的意志能力。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之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具有同根性,而不是要取代这些既有的概念类型。然而,苏俄民法对传统的广义行为能力理论进行了实质改造,使之成为了其民法典中的一个统辖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定概念,并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抹煞了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不应继续沿袭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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