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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介人提供融资的分期付款买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中介人提供融资的分期付款买卖的概念、功能及基本特征(一)概念中介人提供融资的分期付款买卖(以下简称融资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中介人按买方的要求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标的物交买方使用,买方分期向中介人支付价金,至付清全部价金时,始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之契约。(二)融资买卖的功能1-经济功能按市场经济之规则,厂商须不断地大量生产商品供应社会并尽快回收资金以周转生产,始能获得利润,维持存在。另一方面,普通百姓的消费观念及生活方式正逐渐改变,消费欲望急剧增高,电视机、音响、冰箱、洗衣机、空调等高档消费品,消费…  相似文献   

2.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探讨分期付款买卖性质问题,主要是解决分期付款买卖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及买受人、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处理。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属买卖的一种,只是标的物价金的给付方法较为特别,合同的效力于合同签订时发生,而不是在价金付清时才发生,因此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即当买受人把分期价金全部付清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正式由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往往以附条件买卖并租赁的形式来缔结,一般称之为买取租赁或…  相似文献   

3.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非即时交易,即合同订立与双方履行的时间不一致,有一段时空差异。在大规模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如此。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可能先交付标的物于买方,买方再付款,或买方在交价金的部分后,即占有标的物,以后再分期付款。这样,卖方的债权即不能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常常在自己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其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把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手买受人,同时又在该标的物上设定出卖人为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二是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之前,虽由买受…  相似文献   

4.
论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买卖系特种买卖之一。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系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各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付行为本身当然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只是该行为同时又属于一个包含物权变动合意的物权行为,而同一行为具有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双重效果是正常的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5.
《法制与经济》2005,(3):61-61
编辑同志: 我有一位朋友,分期付款购买了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在购车不到一年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于现在车辆的所有权还属于出卖方,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哪方承担赔偿责任? 程起强程起强同志: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价款尚未完全付清之前,出卖方有保留标有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6.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逐步成熟,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为保持或扩大己方的市场份额,展开日益激烈的竞争。由此形成了商品品种不断发展变化,市场物质越来越丰富的局面,也导致了居民购买力与居民的购买欲望,厂家的生产不断发展与资金回收两个矛盾的产生,这两个矛盾的发展,为分期付款买卖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先行给付买卖标的物,而买受人则分期支付价金的特种买卖。此特种买卖具有两个显著的法律特征:一是出卖人应先行给付买卖标的物即物先给付性。二是买受人分期支付价金即价金的…  相似文献   

7.
试析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货物买卖,说到底是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卖方把自己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从买方取得相应的价金;买方支付价金,从卖方取得货物所有权。以价金换取货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既然货物买卖是买卖货物的所有权,那么,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则是至关重要的了。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本文评析了各国法律有关所有权应于何时转移的三种主要规定,指出了各自的长处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就修改和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相应条款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秦君宜 《山东审判》2004,20(3):36-39
引言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主要是分期付款买 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 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 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转给买受人的 制度(英美法中对类似的制度称为"附条件买卖",即 conditional sale)。所有权保留制度起源极早,罗马法 中即有类似制度。近现代以来,此制度在各国立法中得  相似文献   

9.
一、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概述 分期付款买卖,简而言之,是指当事人约定分期给付价金(货款)的一种买卖制度。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与一般买卖之间的最主要区别即在于价金的分期给付。虽然在美国分期价金的给付甚至也出现以周为单位的情形,但在我国则以月为给付单位,所以分期付款买卖也被人称为分月付款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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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权问题房屋买卖分期付款方式是买受方按约定分期分批付清房价金 ,且在交付一定比例房价金后 ,出卖方可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方。但是 ,在买受方未付清全部房价金前 ,其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方所有。例如 ,在交纳一定比例房价金后 ,买受方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也就拥有了房屋的处分权 ,即可在未付清全部房价金前 ,对该房屋进行处分 ,取得利益 ,这样既容易引起纠纷 ,又是对出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是违反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 ,是一种侵权行为 ,只有在付清全部房价金后 ,买受方才能取得房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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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期货买卖是相对房屋现货买卖而言。现货买卖民口买受人与出卖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钱交割结清。而期货买卖则是一种远期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到标的物交付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买受人可以将合同转让于他人。因此,期货买卖成立之后,到交割之前,实物并没有交付。所谓房屋期货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尚未建成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作为标的物,与买受人达成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买受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房款的一种财产流转方式,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房屋定期交付。买卖合同成立时,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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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制度。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也存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坚持我国原有民事立法的作法,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但就动产标的物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原有民事立法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略作调整,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体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附有生效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在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的标的物交付行为,系服务于买受人提前享用的需要,而非履行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一旦该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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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及其意义房屋分期付款买卖,是房屋买卖关系中的买受人经出卖人同意,在支付部分价款后即取得房屋及土地空间使用权。然后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分期交付一定量的房屋余款,并在约定的付款终期清偿完毕的一种经济活动。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中”为流行的一种商品推销方式,尤以其具有其他销售方式所不能具备的优越性而在不动产买卖中被普遍采用。国外房屋虽售价高昂.但普通公民仍能居住,乃得益于分期付款。在育改纳入议程,公房出售进行之际,我国借鉴该先进经验,有着重要意义:(一)房屋作为价值大使用期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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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以租代购买卖合同,实质上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被普遍地运用,实践中存在着既要保障出卖人足额收回价金,又要保护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所享有的权益的矛盾,较为复杂,而现行法律规定又过于单一和简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保障买卖合同的稳定性及公平对待买卖双方的权益,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属性及其认定和处理来分析案件纠纷所涉及的合同解除权、标的物取回权的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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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信用经济中信用供与的方式之一,其主体内容为:出卖人在买受人尚未完全支付价金时,已将标的物移交买受人,由其占有和使用。在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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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古老的买卖方式,但它在我国却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汽车销售等领域。从理论上看,分期付款买卖可以刺激消费,疏导巨额储蓄适当向消费领域分流,解决现实购买力与消费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促进社会远期购买力转化为即期购买力,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对销售价款附有定期分割给付条件的买卖。〔1〕按授信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单纯分期付款买卖与融资分期付款买卖。单纯分期付款买卖是由卖主直接授信于消费者,消费者向卖主分期支付价金以最终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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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社会购买力特别是个人购买力的增强,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购买汽车方式已为众多消费者接受。这种汽车销售方式的特点是:在买受人未交清全部价金之前,汽车所有权由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支付最后一期价金后,汽车所有权才由买受人享有。由此,它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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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卖方一次性地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则按照合同的规定,将应付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支付给卖方。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商品促销手段,是现代工商业发展的产物,它对于调和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和购买欲之间的矛盾,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扩大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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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必须是买卖某一具体的、特定的、可以交付的货物,否则就不能买卖。所有权亦然。特定货物的所有权当然要以特定货物的存在为前提。因此,确定买卖标的物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买卖不同类型的货物决定了货物的确定时间也不同。作为标的物的货物,其确定时间有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20.
王建源 《法学杂志》2005,26(1):42-44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金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①作为一项兼具买卖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运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单一立法条款的调整范围。所有权保留延伸即属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但立法缺乏规制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加工条款是所有权保留延伸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它通常发生在以下的场合:甲是从事沙发生产的厂家,它从乙那里采购生产所需的皮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订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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