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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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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不仅仅是法律作出的改良、社会利益的需要,更是一种构建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之上的全新的法理念。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对动物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研究,通过对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可行性、必要性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的论证,寻求保护动物权利的最佳方案,力图为确立动物法律主体地位解除精神枷锁,扫清观念障碍。从而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
张曼倩 《法制与社会》2010,(28):284-285
《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因此引发了关于动物是否已经上升到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的讨论。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现今有三种观点,完全主体、有限主体以及不同意赋予动物主体资格。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并无意赋予动物的主体资格。动物由于自身的特征限制,其不能成为人类道德关系的主体;而法律是人的法律,人类自身的利益是保护动物的前提。所以,保护动物不一定需要把动物上升为主体来保护,而应该通过规范人类的行为来进行。  相似文献   

3.
由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重新构建人类与自然的价值体系。本文深入到自然体权利的伦理理论,以环境正义原则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主体的拟制观为法律依据,建议构建自然体的环境法主体地位,并提出通过立法将部分自然体拟制为环境法保护的主体,规定自然体的权利范围以及如何实现自然体的主体权利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4.
杨砚淳 《行政与法》2005,(12):125-126
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胎儿是生命的初始阶段,胎儿生长发育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命质量和一国的国民素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相应立法保护胎儿的利益,但在我国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考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认为未来的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5.
在保护动物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我们在不断寻求怎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动物的利益。在强调动物权利的大背景下,便有部分法学家提出动物主体论,鼓吹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动物跟人一样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否只有将动物的法律地位主体化才能实现对动物的保护?本文从动物主体论的观点着手分析,运用民法基本知识阐述,动物应有的法律定位仍然是特殊的物,是民事客体。  相似文献   

6.
贾梅清 《法制与社会》2013,(31):274-275
“雾霾”一词现在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雾霾”折射出的是环境对人类活动破环生态平衡的报复,提醒人类应该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与相关的法律保护,因此,深入研究环境法律关系,对于建立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和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法学界传统观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我国环境法所规定的环境资源与环境行为,但随着环境问题不断为人类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突破传统观念,将生态利益纳入环境法律客体的范畴.  相似文献   

7.
随着《德国民法典》的修正,"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对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另有环境伦理学有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主张的提出,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面临着危机,动物取得人格权,成为权利主体的现实就在面前。本文从民事主体的扩展和演化中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健全动物保护法制,加大对动物的法律保护与道德关怀。  相似文献   

8.
动物法律地位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农业大国和畜牧大国,中国亟待加快动物福利立法。在立法推进过程中,动物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界定是个首先需要被回答的问题。通过对动物保护的法理基础、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案例的考量,认为动物不能成为人类道德乃至于法律的主体,而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反对保护动物。相反,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对动物的保护必须加强,在这方面,法律是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我们应当将动物作为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将其与无生命的物加以区别对待,从而实现动物行之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动物"权利主体论"质疑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许健  沈展昌 《河北法学》2004,22(1):136-140
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论使传统的法学理论面临严峻的挑战。对动物的道德关怀并不能必然导致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从立法目的、法律关系、法律逻辑的角度分析,这一论断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0.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愈来愈多的学者主张动物具有权利主体地位,更有学者提出赋予动物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权利。然而,在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以法律关系客体的身份出现的。主张动物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不仅具有逻辑推理上的缺陷更是对"主、客二分法"这一法律结构和由此结构所维护的法律秩序的极大冲击。因此,本文力图否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2.
俎璐  杜宴林 《河北法学》2023,(8):96-118
反思动物在生态环境秩序中的该当定位是环境法典编纂契机下的中国问题。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不仅是动物伦理地位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也具有法哲学上的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目前,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动物完全主体论和限制主体论的“不可行”,而这两条进路不仅误读了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诉求的原初意旨,还忽视了动物作为平等道德主体不可类人的伦理事实。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并非是要在形式上仿人法逻辑“学样”,将动物硬性纳入人法制度体系,而是要在人类族群内部以最高权威性规范的形式表达对另一个族群作为平等存在的理性尊重和正当权利的保护愿景。象征性立法是一种内蕴正当性的立法模式,通过象征性立法将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不仅可以通过价值宣示表达人法对于动物作为平等存在的理性尊重,还可以通过价值建构重塑人类动物权利保护意识和行为,进而提供动物权利保障的“潜在实效性”,是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的可行方案。如此,也恰可启发中国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的编纂者所秉持的理论前见。  相似文献   

13.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双方在信息掌控、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现实差距,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出现了结果的非公平。环境法以环境社会利益为本位,转变了传统私法中以契约为基础的抽象平等,将人看成具体人,对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弱势主体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体现在法价值上是要从抽象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律虽承认被害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尤其是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法学理论界对被害人是否应该拥有上诉权,见仁见智。我们认为应从我国被害人上诉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出发,结合被害人上诉权的价值,在立法上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相似文献   

15.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对动物的保护是否必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 ,使其人格化、主体化的方式方能实现 ?笔者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国内外学说的考证 ,以及对动物主体化观点的剖析 ,认为动物不可能成为人类道德和法律的主体 ,动物在法律上仍是特殊的物 ,动物保护立法是动物商品价值与非商品价值、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冲突的产物 ,对动物的区别对待 ,实质上体现的仍是不同动物对人类的不同利益。  相似文献   

16.
动物的权利肯定说,旨在说明人类必须给予动物某些基本权利,从根本上保障它们不受到无谓的伤害。动物的权利否认说坚决反对动物法律人格化,反对动物享有人格和人格权。而是在法律上作为客体保护必须加强。目前在民法中应当将动物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当人类和动物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将动物的权利纳入立法体系,这就是本文的主旨。  相似文献   

17.
段凡 《河北法学》2005,23(3):135-137
从生命的起源上来看,动物和人都是作为地球的生命形式而存在的。将动物看作客体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 法律上的表现,而在推行环保主义、生态主义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今天,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不仅仅是法 律做出的技术改良,更是一种构建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全新中国法理念。  相似文献   

18.
申岩 《法制与社会》2010,(29):256-257
动物是否应该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成为法律主体,已经成为国内法学界颇具争议的话题。部分学者持着"动物法律主体论"的态度,主张为动物的法律地位进行一次大清洗式的变革。他们力图打破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把动物囊括到人类的法律主体范畴,让动物在法律上从传统的物的客体飞跃到权利主体。这不可不说是一种超越性的构想,但是,却存在着巨大的理论瓶颈。本文着重从这一问题的产生,困境,以及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参考的定位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对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提出了质疑和否定。  相似文献   

19.
黄黎 《法制与社会》2013,(21):187-188
国外社会和一些国家已经对环境权有了明确的立法,对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给予了最权威的认可。即赋予未出生的人类后代以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从而以此权利来限制现世人的行为及附加义务。我国环境法发展的近几十年中,法律并没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近年受国外环境法学的影响,我国很多学者基于代际公平理论也将后代人也列为环境权主体。虽然此理论开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环境权主体的内容。但其有违法学的基本概念,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难以让人信服。  相似文献   

20.
和谐社会呼唤立法平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粟丹 《法学论坛》2006,21(6):22-27
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协调好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当前我国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上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均。只有立法贯彻普遍平等的原则,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立法平等,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利益趋于均衡,实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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