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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与“第三者”有关的赠与官司越来越多。
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小三”财物。作为男人原配的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司法审判中。为什么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巨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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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财产。2、案情相同,法院认为丈夫处分妻子份额部分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受赠财产。3、案情相同,法院认为丈夫处分财产系不法原因给付,侵权一方为丈夫,与"第三者"接受赠与无关,判决驳回。4、丈夫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后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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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中年夫妻,相伴走过几十年,努力奋斗挣下不菲家业.就在他们的日子越来越好时,丈夫与年轻的美容美发店女老板产生爱慕之情,偷偷地赠与对方600万元.愤怒之下,情感受伤、财产受损的妻子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600万元赠与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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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效后,如果双方已为给付均有返还可能,则相互返还。但在一方所为给付客观上无法返还时,很难采用既符合逻辑推理、又符合公平观念的一般准则予以处理,只能根据行为无效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相对无效行为被撤销后,应充分考虑撤销权人的利益保护,而我国司法实务对某些已经实际履行的绝对无效行为在价格确定上采用"无效行为当有效处理"的原则,有其合理性。此外,应将民事上的财产返还与行政上的处罚分开。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应当参照双务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未履行者不得再请求履行,但已经履行者,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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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对其享有所有权,故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额返还获赠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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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宣示此类约定均属赠与,但下级法院在个案中通过法定撤销权扩张、欺诈的宽松认定、合同目的落空理论的运用等多种方法,令赠与方配偶在赠与履行完毕后仍能撤销或解除交易,从而实现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夫妻间无名给予制度相似的法律效果。不过,这些变通适用方法在解释论上过于牵强,理应借鉴域外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我国的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在此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赠与方配偶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给付后满足特定条件可援用法定撤销权或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就外部效力而言,夫妻间特殊赠与等同于债法上普通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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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苏省镇江市的王强生夫妇本拥有两处房产。他们将其中—处房屋出售给市民刘志。在收取了刘志房款后又私下将该房以高价卖给了他人.而在没有返还房款的情况下又将其另—处房屋无偿赠与给了女儿。致使刘志的房款没有了着落。刘志无奈之下将王强生夫妇告到了法院。请求撤销王强生夫妇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的行为,结果打赢了官司。王强生夫妇与女儿之间的赠与行为被撤销,他们通过赠与房产来逃避债务的计划终成泡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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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虽不能基于婚约请求结婚 ,但其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基于婚约发生的财产赠与关系 ,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婚约解除后应依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一方擅自解除婚约或因他方过错解除婚约的 ,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结合国内首例因征婚引出巨额财产纠纷案的分析 ,对上述理论给予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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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收受双方如按约定结婚了,则彩礼无须返还;双方未结婚,或登记了但没有共同生活(按照农村风俗还不是真正的夫妻),面临离婚时,女方也须返还彩礼。如果男家倾尽全力支付彩礼,双方即使结婚又共同生活了,离婚让男方陷入人财两空境地,也要返还彩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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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年轻的男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短短的三个多月就闪电结婚了,男方按照当地婚俗给予了女方一笔数目不菲的钱款。谁知,婚后仅五天,双方就因琐事闹出矛盾,女方离家出走,男方便将官司打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女方则认为男方给予的钱款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那么,男方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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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情侣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高某与女友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女方以要结婚为由要求高某给自己买东西、汇款。后高某联系不到女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女方因骗取高某65000元诈骗事实予以认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一审中,高某认为对方以欺诈形式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订立赠与合同,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并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其赠与物品及现金。一审判决撤销高某对女方的现金10万余元及物品赠与,女方给予高某财产折价款40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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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受理了一件农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王老汉和妻子顾老太持登记于顾老太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来到公证处,想通过办理赠与公证.将这套房屋赠与王老汉的小儿子。表面看来这是一个简单的公证事项:赠与人提交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齐全;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人是该村村民,而且受赠人以前在村中没有宅基地,符合受赠条件;经公证处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机构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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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胎政策之春风刚一吹来,尹红光就开始了筹划要个儿子的想法。与早已过了生育年龄的妻子离婚,不惜重金与年轻女子结婚。然而,当再婚妻子同样生育不能,离婚并索要赠与的房产时,法律会支持他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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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效力瑕疵合同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原物返还、价值返还和损害赔偿三个步骤的操作方法。价值返还的基础理论从早期"两不当得利独立请求权说""差额说"逐步发展为考虑牵连性的返还学说。就是否需要返还的认定,除了可归责于债权人的毁损不需要返还外,其他因返还义务人意志、过错和偶然风险导致的毁损都需要返还,偶然风险致损也存在回跳的可能性。就返还的标准而言,考虑到效力瑕疵合同的特殊性,"主观标准说"并不具有正当性,应当重新回到"客观标准说"。因为受领给付而获得的利益,在返还义务人明知瑕疵事由的情况下需要返还。返还义务人因为受领给付而自愿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债权人获益范围内支出的有益费用和因固有风险所遭受的损害也可以要求偿还。不同的效力瑕疵规定具有不同的规范目的,应当区分强制秩序规范和传统私法规范,前者可能对价值返还产生影响,后者原则上并不会介入价值返还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