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只有进行实际且持续的使用,商标的功能才能得到体现。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贴附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而非商品流通环节,商标的功能未发挥,价值未体现。所以,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标注或贴附等使用行为就不能被纳入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范围之内。但对于包含自主销售的涉外定牌生产而言,其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若用于贴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权利产生冲突,则加工方有侵权之虞。  相似文献   

2.
定牌加工在我国的加工贸易中一直占据着相当比重。但由于定牌加工存在商标侵权的诸多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定牌加工行为,保障国内定牌加工的稳步发展,国家应对定牌加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需要对定牌加工侵权情形及相应处理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石圣科 《前沿》2010,(10):82-86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认定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主要简述了贴牌加工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并分析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规范要件;第二部分是通过第一部分商标侵权行为的规范要件的分析,提出贴牌加工中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进一步深入探讨了贴牌加工中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第四部分通过对定牌加工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司法经验分析,笔者提出就我国目前应该对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纠纷如何处理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4.
商标使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置性条件,在侵权领域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商标法》第48条已明确规定何为"商标的使用",但能否直接适用于侵权中"商标使用"情形,有待进一步探讨。商标使用对于商标权人维权以及认定侵权人侵权来说意义非凡,明确维权使用与侵权使用二者在使用的主体、标准、对象及立法意图等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而从营利性、区分商品来源两个层面分析侵权视域商标使用的基本认定条件,同时厘清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与适用"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OEM产业发展较快,尤其是在我国广东和江浙等沿海地区,有大量企业将涉外贴牌生产当作主要业务,越来越多的世界著名厂商将生产转移到中国,使得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商品加工厂。然而近年来,涉外OEM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法院、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外OEM商标侵权的认定结果莫衷一是,既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阻碍了我国涉外加工贸易的发展。基于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认定涉外OEM并不构成对国内权利人商标权侵权,进而为即将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6.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去除其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为其他商标,并销售这些商品的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比其他商标侵权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用民商事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力度有所不够,但我国刑法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缺乏规定.有必要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以充分保护商标法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7.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所在。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海峡两岸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这一概念的界定不一致,从而影响到商标的撤销、商标侵权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恶意抢注的证明这四大商标制度的适用。因此,为了进一步落实《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拓展两岸知识产权合作,需要在两个层面对商标"使用"予以互认和协调:商标"使用"总则性规定的协调以及上述四大具体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协调。  相似文献   

8.
商标侵权犯罪日益凸显和复杂,司法实践当中,商标侵权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以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等问题制约公安机关对商标侵权犯罪的认定和打击,现有法律显得滞后和不足,完善商标侵权犯罪立法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9.
林沈纬 《前沿》2013,(19):87-90
本文通过对两起都是以淘宝网为共同被告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对比,找出两者案情相似却判决结果不同的争议点在于注意义务的认定不同,结合淘宝网自身的经营模式的特点,借鉴国内外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件的相关规则经验,提出有关淘宝网商标间接侵权注意义务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理解是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应拘泥于是否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应该关注使用人是否获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认定“同一种商品”,应该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不论是完全相同的商标还是基本相同的商标,只要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就可以认定是“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违法所得”可理解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数额。对于“全方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对于其中有消费者“知假买假”情形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与我国刑法分则明确将假冒注册商品商标等行为规定为犯罪相比,注册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却一直处于阙如状态。事实上,服务商标的经济社会价值突出,其与商品商标具有完全同等的法律地位,为践行《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并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必要将服务商标纳入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为此,可以先通过建立在文义解释基础上的目的论解释将“服务与商品一体化”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待今后立法修正时,再直接将所有注册服务商标纳入该罪构成要件,并同时对其法定刑配置作轻缓化调整。  相似文献   

12.
不同的商品能否使用同一商标?某商贸公司在其经销的一种青铜器上,私自使用了与仰韶商标相同的商标,结果被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围绕着“仰韶商标是否驰名”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较量……  相似文献   

13.
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前对于三维标识该法没有做出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商标法》修改后,直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味事达诉雀巢案",立体商标的侵权问题开始受到关注。本文认为立体商标的侵权判定方法应遵循以下方法:显著性应结合注册前使用情况判断,并可延续之前作为外包装、装潢的获得显著性,以及排除普遍侵权行为造成的显著性退化;然后,应将具有标识功能的外包装纳入"作为商标使用"范围;最后,应用"比同不比异"的方式判断类似商标是否构成混淆。  相似文献   

14.
王晨 《前沿》2012,(12):100-101
商标商品化是西方商业社会广泛存在的一种商标使用形式,也是目前知识产权研究的前沿课题。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商标商品化开始在我国扎根发展,目前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商标现象。但是在我国乃至世界的商标立法中,对商标商品化行为缺乏立法规范。本文旨在对商标商品化行为进行分析,力图引起我国立法和学术界对该现象的重视和研究。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商标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应当以有关商标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及其所体现精神为参照加以解决.商标犯罪中的"注册商标"应当包括服务商标;驰名商标应在刑事领域予以特殊保护,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目前难以直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商标犯罪入罪标准所涉及之"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概念,同样应结合国际法并参照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16.
虽然,反向假冒学说只是在近20年来逐步形成的,但在国外对反向假冒事件的斗争却持续了整整一个世纪。从天津油漆厂“灯塔”商标被侵权案到“枫叶”“鳄鱼”商标争议案,表明商标反向假冒这种新的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在我国出现。我国在2001年的新《商标法》中认定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学界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目前学界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性质的认定来看,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已经成为通论,但是对于其商标侵权行为却没有统一认识,理论界分歧非常多。为此,本文从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出发,把商标反向假冒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假冒商标行为做出比较,并且对商标反向假冒作出法理分析,从而明确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虽不乏以抑制驰名商标恶意抢注为目的的制度设计,但是此类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基于现有制度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实践中通过事前注册以保护驰名商标的现实需要,使得有必要对防御商标问题进行研究。对防御商标的既有研究未能揭示该制度对所涉主体利益变动的影响。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对该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价值。防御商标制度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在制度构建方面,应明确防御商标属于"撤三"的例外。在第三人因商标不使用提起撤销该商标时,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商标局或法院可以对争议商标的驰名范围作出认定,在认定范围内的防御商标,将作为"撤三"的例外不被撤销。  相似文献   

18.
维权的代价     
假冒商标等侵权行为,无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需要追问的是,那些虽未直接侵权、但纵容或帮助侵权的行为,是否就可以置身事外?  相似文献   

19.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交易平台面临着诸多商标侵权诉讼。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本文在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指出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纠纷应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进行审理。台湾唯冠无权转让属于深圳唯冠的中国大陆地区iPad商标。台湾唯冠与英国IP公司签订转让iPad商标协议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