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新《商标法》第57条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认定仍然没有规定混淆要件。在涉外定牌加工中,如果加工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国内相同,则正好落入商标侵权领域。但涉外定牌加工具有特殊性,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标均不会对商标权造成实质上的侵害。将该行为认定为侵权,既不符合商标保护原理,又与立法目的相悖。对相关法律进行目的论的限缩,将该行为排除在侵权之外,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OEM产业发展较快,尤其是在我国广东和江浙等沿海地区,有大量企业将涉外贴牌生产当作主要业务,越来越多的世界著名厂商将生产转移到中国,使得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商品加工厂。然而近年来,涉外OEM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法院、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外OEM商标侵权的认定结果莫衷一是,既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阻碍了我国涉外加工贸易的发展。基于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认定涉外OEM并不构成对国内权利人商标权侵权,进而为即将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3.
网络信息侵权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领域,《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也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有关的网络信息是指一种描述或记载,由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表达,体现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特定权利主体的可识别性特征以及相关联的事实、事件。网络信息的规范需要公私法协同,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在规范制定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网络信息侵权责任需要识别侵权责任人,在实名制框架下查明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网络信息侵权行为与信息在网络中的发布、转载、存储、携带、删除等密切相关,并关联到被侵权主体的具体权利。在网络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中,我国采取接近欧盟GDPR中的避风港原则,在实务适用中可采取查明删除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建立履行规则,同时通过严格责任来认定侵权过错。  相似文献   

4.
商标使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置性条件,在侵权领域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商标法》第48条已明确规定何为"商标的使用",但能否直接适用于侵权中"商标使用"情形,有待进一步探讨。商标使用对于商标权人维权以及认定侵权人侵权来说意义非凡,明确维权使用与侵权使用二者在使用的主体、标准、对象及立法意图等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而从营利性、区分商品来源两个层面分析侵权视域商标使用的基本认定条件,同时厘清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与适用"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5.
当前网络环境中的侵权案件频发,由于没有统一的具体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案件直接适用部分连带责任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实现体系化的治理目的,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不仅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且不利于解决矛盾,也影响司法权威。文章提出了一些司法适用建议,包括确定网络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可为进一步探索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林沈纬 《前沿》2013,(19):87-90
本文通过对两起都是以淘宝网为共同被告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对比,找出两者案情相似却判决结果不同的争议点在于注意义务的认定不同,结合淘宝网自身的经营模式的特点,借鉴国内外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件的相关规则经验,提出有关淘宝网商标间接侵权注意义务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只有进行实际且持续的使用,商标的功能才能得到体现。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贴附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而非商品流通环节,商标的功能未发挥,价值未体现。所以,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标注或贴附等使用行为就不能被纳入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范围之内。但对于包含自主销售的涉外定牌生产而言,其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若用于贴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权利产生冲突,则加工方有侵权之虞。  相似文献   

8.
汪超  蔡杰 《长江论坛》2010,(5):56-61
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一直是广受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对此问题并未作清晰详尽之规定。本文提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理论基础并非是侵害他人权利,而在于其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类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并不应该完全排斥过失的情况;这种制度从地位和功能上看只能是违约责任制度的辅助和补充。  相似文献   

9.
搜索引擎技术的新发展带来了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认定的新问题。从近些年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采用存在一定争议。我国将间接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范畴,造成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冲突,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0.
面对社会上共同侵权行为频发、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现状,我们应给予共同侵权行为以更为详尽的认定。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与责任承担,不应仅限于当前《侵权责任法》法条中的规定,更多的应是结合实际情况,在理论争议中寻求一种更加完善的解释。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肯定说中分担责任的主张,但并非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因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建筑物使用人仅是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应注意及完善的问题是义务主体及免责事由的确定。  相似文献   

12.
汪超  蔡杰 《长江论坛》2009,(4):87-91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学者们对此甚有争论。笔者认为,为使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真正起到判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最终标准的作用,应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前者应包括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后者包括各种正当行为。同时,过错虽有客观化趋势,但基于理论和实务中的需要,在立法中仍应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许多特殊性,新闻侵权的作品是否发表,是判断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不同的新闻侵权对象,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违法性是区分侵权与正当的新闻监督、新闻自由舆论的标准。确定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要平衡好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相似文献   

14.
商标侵权犯罪日益凸显和复杂,司法实践当中,商标侵权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以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等问题制约公安机关对商标侵权犯罪的认定和打击,现有法律显得滞后和不足,完善商标侵权犯罪立法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5.
虽然,反向假冒学说只是在近20年来逐步形成的,但在国外对反向假冒事件的斗争却持续了整整一个世纪。从天津油漆厂“灯塔”商标被侵权案到“枫叶”“鳄鱼”商标争议案,表明商标反向假冒这种新的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在我国出现。我国在2001年的新《商标法》中认定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学界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目前学界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性质的认定来看,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已经成为通论,但是对于其商标侵权行为却没有统一认识,理论界分歧非常多。为此,本文从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出发,把商标反向假冒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假冒商标行为做出比较,并且对商标反向假冒作出法理分析,从而明确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  相似文献   

16.
蒋国艳 《桂海论丛》2005,21(4):83-85
商标的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话题。从商标的历史本质、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不管是商标的显性反向假冒还是商标的隐性反向假冒都应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应承认商标反向假冒的侵权性质,特别应补充完善对隐性反向假冒的立法。  相似文献   

17.
陈海 《前沿》2011,(3):98-102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归责理由、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文中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18.
刘英俊 《前沿》2014,(19):81-82
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0号判决书为研究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样本,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否定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侵权人应就所言事实为真承担证明责任。名誉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特定的认定标准并不仅限于指名道姓,只要侵权人的表述足以使人认定为某人也应认定指向对象特定。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与诽谤字数的多少无关,侵犯名誉权损害事实的认定应以侵权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至于知悉人数多少,不影响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19.
过错与违法性关系的处理取决于对过错、违法性内涵和属性的认识。就过错而言,通说认为其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就违法性而言,是指侵权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违反侵权法上应履行的义务而侵害他人权益。过错与违法性统一于对侵权行为的评价:前者评价的是侵权行为的意识基础和意志状态,后者评价的是侵权行为本身。过错与违法性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过错的认定一般要通过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来实现。因此就侵权构成而言,应坚持过错与违法性的并立。  相似文献   

20.
汽车道路交通事故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因车辆造成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特定道路上的事故;有侵权行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错或意外;道路交通事故必须要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上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必备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