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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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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强  刘刚 《中国司法》2014,(5):92-94
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了解案情、提出意见、申诉控告等权利均作了较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但由于相配套司法解释和操作流程的滞后及不明确,对于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尚有所欠缺。本文以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为视角,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司法实务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并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及应对机制。一、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构成了刑事调查的二元结构。在其相互制约中,可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在研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还不能向警方申请阅卷,也不能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但在会见中,他们拥有不被监听的特权。而且,辩护律师有以"见证人"身份监督强制取证措施的权利。在监督侦查活动中,他们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一般是外部调查取证权。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具有权属不同、手段多少不同、活动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向不同等特点,其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制约与平衡。  相似文献   

3.
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司法实践效果看,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还相当有限,由其承担的辩护职能的运转还不顺畅。这与立法关于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的配置缺陷不无关系。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已有的权利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其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应结合侦查程序的特点进行适当扩张。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对于其在这一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则规定的比较模糊,由此产生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同样条文下的三种不同解读.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目的以及相关法条的联系,我们可以推知法律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它既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受我国的国情所影响,法律并没有打算完全赋予辩护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因此在法律条文中既需要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又需要对其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进行相应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律师介入处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时的律师既不是辩护律师,也不是代理律师,只能称其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委托权、知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权、代理申诉控告权等。从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尚不足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很有必要扩大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范围,增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权,取消"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从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因立法的保守与瑕疵,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诉讼地位不明,名份不清,此时还不能称为辩护律师,不能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能,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不能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7.
正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与被指控人会见并交流案件及法律信息、沟通辩护意见,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律师的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而侦查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对于追究犯罪、保障无辜、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而本文主要探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一、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存在  相似文献   

8.
侦查期间律师参与的时间及限制要准确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有新规定和突破,公安机关要转变执法理念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9.
一、律师辩护从审判向审前程序扩展是大势所趋 从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看,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的作用不断得到强化,律师辩护不仅从审判程序向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前伸,而且从实体辩护向程序辩护扩展,突出地表现在:1.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2.赋予辩护律师在追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司时有权在场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3.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向侦查机关获悉犯罪嫌疑人涉嫌犯  相似文献   

10.
在侦查阶段,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而律师很少实施.证据保全制度和阅卷制度可以改善律师取证能力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较高,但其取证能力无法与控方相提并论,强制证人出庭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弥补其缺陷.两大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在谮侦查阶段调查取证问题上既存在共同点,又存在差异,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实际上两大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囿于法律规定、调查能力和取证动力等条件的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所起的作用有限,但法律上都有相关措施来弥补其不足.因此,我国也可以完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条件.设置相关保障措施,弥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不足.  相似文献   

11.
我国应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兼谈沉默权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律师在场权与沉默权 从广义上看,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当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或审讯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从狭义上看,律师在场权仅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根据其当事人的要求有权在场。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律师在场权是从狭义上看的。 从国外立法看,英、美、法、意、荷、澳(大利亚)等国  相似文献   

12.
黄杰  宋娟红 《法制与社会》2012,(32):133+136
新刑诉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提升了律师的诉讼地位,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辩护律师的介入打破了侦查阶段的控辩格局,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重大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转变执法理念,提高侦查水平,积极探索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3.
黄敏 《天津律师》2003,(3):50-51
“律师在场权”,任何一位熟悉国外及香港影视的人可能对此并不陌生。它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面对国家追诉人员审讯时,享有由律师在场陪同的权利。狭义而言,它是仅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有权  相似文献   

14.
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角色和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其诉讼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现实中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其权利保障遇到种种制度性障碍,致使实践中受聘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实现很不理想,这其中固然有立法上的原因,但更与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和司法理念相关。本文从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现状出发,结合刑事程序正义和司法实践,分析导致权利缺失的原因,并提出改革建议,以便有利于实现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如何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意识,如何更有效的在侦查阶段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成为了本次刑诉修正案的亮点。而在侦查阶段加强辩护律师的作用,设立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就是一项可以借鉴的方式。为此,本文以律师在场权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该权利的内涵、含义及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论述,以期正确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宁洁 《法制与社会》2012,(12):124+136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给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现实挑战,也带来了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控辩格局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的意义,阐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对反贪侦查实践的影响和挑战,从而提出反贪部门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对策。  相似文献   

17.
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18.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将刑事法律援助介入的时间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申告控诉等权利得到了重新配置,较好地体现了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宗旨。但是实践环节的衔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细化,辩护律师的权能体系也存在诸多值得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新刑诉讼法的这一精神,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及依法规范侦查办案工作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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